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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讨论】市区上演“小悦悦”本地版,你想说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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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4 13: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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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事
发表于 2011-11-15 15:11: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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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拿网币的。
顺便说一句,还是老毛时代好。
发表于 2011-11-16 02:55:2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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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怕惹事上身,我也怕这个爱心反被缠上。希望多些报道正义的
发表于 2011-11-17 12:4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国外,一些国家针对看到他人陷入困境而不施救的行为,专门制定了“见死不救罪”。《德国刑法典》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节中明确规定:困境发生时,行为人在有能力救助,同时对自己无重大危险又不违反其他重要义务的情况下,不进行施救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事实证明,这样明确的规定,确实大大减少了见死不救现象的发生。
      有能力而不施救的事件屡屡发生,继续放任,只会让冷漠的选择日益普遍。要避免这类悲剧再次发生,我们是否也当考虑,给见死不救定罪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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