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大叔、 于 2011-11-21 22:29 编辑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林荣,1984年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邮编:516400,联系电话:189279xxxxx,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汕尾市分公司,地址:汕尾市城区城内路1号,邮编516000,电话:3345328,负责人:张建华。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收取原告的6元话费违法; 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退还原告6元和赔偿6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如意通畅听卡号码13119819855为原告所有,原告于2011年2月22日在海丰县广富路被告处营业厅购买了该套卡,根据约定,原告使用该卡除了每月支付6元的来电显示功能费以外不需要支付其他月租费,原告的卡来电显示功能费已于4月1日给被告收取,但是被告又在4月3日无故收取了原告6元月所谓的“周期性费用”。综上所述: 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强行收取原告的话费违反了《消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三)款、《电信服务规范》附录6第2款、《关于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的通知》信部清[2006]574号第五条。依据被告承诺和《消法》第四十九条、《电信条例》第七十五条、《关于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的通知》信部清[2006]574号第十二条,被告应当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请求汕尾市城区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支持原告诉求。 此致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附:1、套卡发票复印件4份;2、扣费清单复印件4份。3、民事起诉状4份;4、套卡实物相片4张;5、身份证复印件4份;6、企业基本资料复印件4份。 具状人:李林荣 二0一一年六月一日
曾经汕尾市海丰县联通综合部经理李某某说让我撤诉,给我1000元。我没有接受。坚持开庭,今天终于收到法院的判决书了。以下是判决书。求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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