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伊晓霞 实习生许晓冰 广东省政府网站昨日挂出《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全省将划分出四类地区设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
第一类为广州市、深圳市;第二类为珠海市、佛山市(含顺德区)、东莞市、中山市;第三类为惠州市、江门市(不含台山、开平、恩平市)、肇庆市(不含所辖县);第四类为汕头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江门市列入三类地区以外的市、肇庆市所辖县。
通知要求,自2013年起,每年由省民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根据各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人均财力等因素,分区制订全省城乡低保标准和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最低标准。各地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不得低于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及当地现行城乡低保最低标准。
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于每年4月底公布,7月1日起执行。各地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颁布的1个月内制订公布,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通知》表示,目前广东省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和覆盖率较低,人均补差水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与广东省经济发展水平不相称。
(原标题:广东分四类地区设城乡低保最低标准)
2013年04月29日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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