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农二代 于 2013-5-16 16:36 编辑
海丰土地爷助纣为虐首发“未孕先育”国土证,助村官盗卖土地
广东汕尾市海丰县附城镇联河村委会干部为谋私利,利用职务之便内外勾结,上下串通,通过造假的手段非法偷卖粉围村集体土地约2万平方米,海丰县国土局更是知法犯法,以假材料给予办证,把属于粉围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变更为“粉围副食品有限公司”、“伯豪实业有限公司”和“唛拉乐士童装行”等公司的私有财产。村民们苦不堪言,多次向当地人民政府、县、市、省上访反映都未果,却带来严重的打击报复和威胁。
明租暗买,被“缩水”的土地
1999年.时任粉围村村主任、群南生产队长的吴淑治(现联河村委会副主任),在村民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私下与其他几位生产队干部将属于粉围村所有的土地“粉围陂”以及周边土地租给吴淑治自己注册的“海丰县粉围副食品有限公司”,租赁地址位于长铺湾、粉围碑、水流槽区域,其四至为:东至附城镇鲤鱼山工业区征地界,西至海丰酒厂征地界,南至海丰酒厂路地界,北至大面岭山。令人不解的是,此四至地面积实际应为80亩以上,但租赁合同显示却只有30亩。
租后便借修建北三环路的幌子进行迁坟挖掘,破坏地貌,并勾结联河村委会干部通过造假的手段以“联河管理区”的名义把属于粉围村所有的“粉围陂”土地卖给了“伯豪实业有限公司”、“粉围副食品有限公司”、“唛拉乐士童装行”等公司。
对此,村民深感疑惑,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国土局《信访复函》回复:“粉围村民小组对租赁面积有异议者,可邀请有资质测绘部门实地测绘面积,并双方实地踏租赁界线立界,依法使用承包土地。”“该用地权属清楚,经依法批准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
笔者不解,为何四至范围没出错,而面积却严重“缩水”,从80亩以上变成了30亩?难道现在的测绘技术变了?或者是测绘的单位改变了?而且,根据《土地法》第15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吴淑治竟然可以在村民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甚至连个别干部也不知情),自租自用此地,是谁赋予了他的权力?
廉价的“地摊货”
据调查了解,粉围自然村位于海丰县城西北郊区,有群南、群北、群新三个村民小组,共有村民1700多人。1992年海丰县政府开发大云岭工业区时,占用了该村329亩山坡地,村民意见纷纷,与当时的联河管区办事处发生了土地权属争议,并逐级上诉到国务院、全国人大和中纪委,得到了国务院、全国人大和中纪委的高度重视。1996年1月19日,在中共海丰县纪委的主持下,县纪委、监察局、附城镇党委、镇政府做出了《关于粉围村与联合管理办事处土地权属争议等问题的调解意见》对该土地权属争议问题进行解决处理,其中第四条已明确规定:对大云岭开发区等土地权属问题,凡原权属清楚的,按原权属不变;对未开发的,长期以来属谁经营谁管理,仍维持原属不变。确认“粉围陂”(小水库)及周边的土地权属为粉围村所有,联河管理区办事处也已承认。而1999年吴淑治自租自用的《租赁合同》中,联河村委会(1999年,联河管理区更名为联河村委会)也作为证明单位盖章承认该地为粉围村所有。
笔者不解,既然已确认该土地属于粉围村所有,为何联河管理区(联河村委会)有权出让该土地?其价值至少6000万元的集体土地,为何协议书中的出让款却不到7万元,成为廉价的地摊货?
1、1997年,海丰县附城镇“联河管理区”与“海丰县粉围副食品有限公司”、“海丰县伯豪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征用山地协议书。该土地面积15000平方米,出让款共为45000元(每平方米土地价格仅为3元)。
2、2006年,“联河村委会”又与“广州市荔湾区唛拉乐士童装行”签订出让协议。该土地面积2427.2平方米,出让款为24272元(每平方米土地价格仅为10元)。
总之,该村集体土地在村民们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却“奇迹般”地以低得令人惊奇的价格被偷卖了,租赁人成了土地所有权人,证明单位成了土地出让方,真是荒唐至极,胆大包天。
村民疑惑,分不清东西南北的“国土局” 竟有“未孕先育“的国土证件
据海丰县政府关于办理用地手续的批复,文件中明确指出,同意“粉围副食品有限公司”与“伯豪实业有限公司”办理用地权属的土地位于附城鲤鱼山工业区北侧。海丰县国土局的文件中也明确指出该地位于附城鲤鱼山工业区北侧,但被办证的地方却位于鲤鱼山工业区西侧,难道海丰县国土局连东西南北也分不清楚?
据资料显示,海丰县国土局认为该地权属为联河管理区所有并予以办证的权源证明手续,是依据联河管理区持有的山林权证。对此,村民明确指出,被盗卖并办证的土地,明显是在联河管理区持有的山林权证界线以外,国土局是如何确认该地权属为联河管理区所有?
另,山林权证中也有明文规定:“山权不许分到户,不准出卖或典当。”为何海丰县国土局仍以此为据,不按规定任其买卖并予以办证?
按海丰县国土局的《信访复函》所述和“征地协议书”的证明,明确指出,该土地征用协议时间为1997年。既然征地时间为1997年,而协议书中并无时任联河管区书记吴君笑、主任吴美禄、文书吴广生的签名,
却只有联河委员会(1999年,联河管理区更名为联河村委会)干部的签名,如此漏洞百出的征地协议书,可以用来办证?
按联河村委会呈送海丰县国土局《情况汇报》所述,联河村委会文中承认:“粉围副食品有限公司和伯豪实业有限公司于1999年12月(因当时为方便办理相关手续,故协议书的时间写为97年4月)向我村委会征用山坡地。”
既然联河村委会承认是1999年12月才伪造手续卖的土地,海丰县国土局是怎么在1998年12月15日予以办理国土证的?
既然是1999年12月才“征”的地,1997年哪来办理用地手续之说?所谓的1997年12月30日海丰县人民政府批复的海府办函【1997】94号、【1997】95号、【1997】96号三分文件从何而来?未婚先孕有可能,而未孕先育就令人百思不得其解了。其次,联河村委会2012年5月20日已向海丰县国土局汇报情况承认造假一事,为何海丰县国土局在5月31日的《信访复函》文中却对此事只字未提,仍一再包庇袒护、隐瞒真相?国土局知法犯法,有法不依,立法有何用?
笔者呼吁
综上,笔者是百思不得其解,如此漏洞百出而荒唐至极的案件,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难道听之任之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为政清廉才能取信于民,秉公用权才能赢得人心。”为何区区一位基层的村干部却能一手遮天,胡作非为?为何海丰县国土局明知故犯,违规违法给予办理国土证件,并一再包庇袒护?海丰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既已于2012年10月立案查办,又为何将案件搁置,迟迟不予办理?简直令人匪夷所思。让人毛骨悚然的是此类现象仅仅是个例还是普遍存在?在现代城市化进程中,随意践踏农民的土地权益,损害老百姓合法权益的现象到处可见。什么时候才能有效地杜绝此类事件?但愿为政清廉、秉公用权并不只是漂亮的口号。政府的一举一动关乎着人民百姓的利益,请政府各职能部门谨慎执法、秉公执法、严明执法,给百姓一个说法,给法律一份尊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