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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 海丰整治龙津河首期工程投入3000万元,现出来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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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3 23:37: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大叔、 于 2011-5-3 23:48 编辑

 龙津河是海丰的母亲河。今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龙津河的整治工作,大力宣传,筹措资金;依法依规,科学治理。龙津河整治工程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配合,明确职责。引水冲污、河道清淤、截污、管网和市政配套建设,各有关部门按照工作分工,落实整治任务。整治工作全过程必须制定倒排工期表,列出具体工作内容、整治项目、投资预算、工程进度等,并上墙公榜,必要时可在电视台、报社等媒体进行公布。首期治理工程初步估算要超3000多万元,加上美化两岸环境,资金投入将会更多。因此,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张贴标语等形式,对整个治理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形成浓烈的整治工作宣传氛围,做到家喻户晓,如今现出来的效果可真不一样了!感谢领导!感谢HFZ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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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4 02: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点击进入微信
哈哈。。。大笑
发表于 2011-5-5 18:27:01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浪官方微博
图片是整治之后的????还是根本就没整治啊?
 楼主| 发表于 2011-5-5 22:34:1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麥(oo)づ帥 的帖子

你没看到那是加了石护栏吗?
发表于 2011-5-6 01:04:3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大叔、 的帖子

呵呵,不好意思。只看水,忽略了护栏~~
 楼主| 发表于 2011-5-6 01:18:4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麥(oo)づ帥 的帖子

 第十三条 因见义勇为而牺牲或者受伤致残的人员,按民政部门有关
规定办理评烈、评残手续,享受一次性抚恤金或伤残抚恤,没有规定的,
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中支付。

  第十四条 因见义勇为误工的人员,所在单位应视同出勤,其负伤治
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

  第十五条 因见义勇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所在单位安排力所能
及的工作,若待遇低于原工作待遇的,按规定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确实
无法安排工作的,让其离岗退养,并按规定发给离岗退养费。

  因见义勇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给予办理残疾、退休手续,享
受相应的残疾退休待遇;已参加社会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给予相
应待遇。

  见义勇为人员不能享受本条第一、二款待遇,有行为发生地常住户口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介绍就业,完全丧失劳
动能力的,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中逐月发给高于当地平
均水平的基本生活费;无行为发生地常住户口的,按伤残等级从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中支付一次性补助金。

发表于 2011-7-9 22:23:55 | 显示全部楼层
:sleepy:
发表于 2011-7-9 23:45: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丰功伟绩啊!!!!
发表于 2011-7-10 02:43:17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哈哈哈,不是把河里的绿化搞得很好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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