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19783|回复: 15

网络问政:占道经营,何时能休?

  [复制链接]
汕尾市民
汕尾市民  发表于 2011-5-11 21:41:54 |阅读模式
发表于 2011-5-20 19:04:33 | 显示全部楼层
点击进入微信
楼主,你讲行方法跟我差不多,但是你想搞一商场我觉得不太可行。我觉分路段分时间这样但是比较容易实现一点。建商场谁来出钱?租金低得多我想没人想投资,低不多也没人要。市民的肚子比城市的面了更重要!
 楼主| 发表于 2011-5-21 21:17:04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浪官方微博
孤独的老鼠 发表于 2011-5-20 19:04
楼主,你讲行方法跟我差不多,但是你想搞一商场我觉得不太可行。我觉分路段分时间这样但是比较容易实现一点 ...

可以理解你的心情。
商场应是由企业商家出钱建设。租金应是以廉租为主。
租金中一定百分比金额由政府买单,扶持小商贩养家糊口。
此计是可行的。只是我不是市长,我说了不算,哈……
发表于 2011-5-22 12:31:11 | 显示全部楼层
孤独的老鼠 发表于 2011-5-20 19:04
楼主,你讲行方法跟我差不多,但是你想搞一商场我觉得不太可行。我觉分路段分时间这样但是比较容易实现一点 ...

这个方法去落实,就又滋生腐败
发表于 2011-5-22 12:47:06 | 显示全部楼层
强人 发表于 2011-5-22 12:31
这个方法去落实,就又滋生腐败

莫名奇妙不知道你说什么老翁强。
发表于 2011-5-31 01:5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时间看节目。
结合汕尾的实际情况,个人觉得解决占道经营的最有效方法就是:
一:对于摆地摊的,成立专职部门,给他们验发“小贩”牌照、划定摆放区域、规定经营时间、由单一部门统一收取合理的管理费用、设立投诉电话、定期审验小贩经营资格。

二:对于店铺占道经营,很简单,设立联动机制,由城管部门执行巡逻,对于占到经营者,一次警告,二次罚款。开出罚单,店主去银行缴付罚款于财政部门,然后工商部门年审营业执照时审核该店铺的违法情况,批核是否继续发牌给于该店铺。
发表于 2011-5-31 11:30:34 | 显示全部楼层
孤独的老鼠 发表于 2011-5-20 19:04
楼主,你讲行方法跟我差不多,但是你想搞一商场我觉得不太可行。我觉分路段分时间这样但是比较容易实现一点 ...

大胆去做有政府支持就可以做到了
 楼主| 发表于 2011-5-31 20:56:39 | 显示全部楼层
理想零陸陸零 发表于 2011-5-31 01:52
没时间看节目。
结合汕尾的实际情况,个人觉得解决占道经营的最有效方法就是:
一:对于摆地摊的,成立专 ...

小贩能发版,就不是小贩了吧?
发表于 2011-6-6 03:52:24 | 显示全部楼层
依然晴朗 发表于 2011-5-31 20:56
小贩能发版,就不是小贩了吧?

为什么不行?香港那么繁荣的地方都有“小贩牌”。

再说现在很多地方也有专门指定的道路晚上给这类人群经营,俗称“夜市”,
 楼主| 发表于 2011-6-7 23:05:28 | 显示全部楼层
理想零陸陸零 发表于 2011-6-6 03:52
为什么不行?香港那么繁荣的地方都有“小贩牌”。

再说现在很多地方也有专门指定的道路晚上给这类人群 ...

指定路段的话,还可以考滤,说不定更易于管理。
发表于 2011-6-9 19:07:37 | 显示全部楼层
依然晴朗 发表于 2011-6-7 23:05
指定路段的话,还可以考滤,说不定更易于管理。

“夜市”是很多城市对小贩管理的办法之一,我小时候(90年代头)去惠州时就接触过了。
 楼主| 发表于 2011-6-14 03:26:37 | 显示全部楼层
理想零陸陸零 发表于 2011-6-9 19:07
“夜市”是很多城市对小贩管理的办法之一,我小时候(90年代头)去惠州时就接触过了。

支持
发表于 2011-7-4 19: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P
发表于 2011-7-19 15:31:30 | 显示全部楼层
孤独的老鼠 发表于 2011-5-22 12:47
莫名奇妙不知道你说什么老翁强。

我的名字是强,人称老翁强。你怎么叫老鼠了?
发表于 2011-7-19 15:32:10 | 显示全部楼层
理想零陸陸零 发表于 2011-5-31 01:52
没时间看节目。
结合汕尾的实际情况,个人觉得解决占道经营的最有效方法就是:
一:对于摆地摊的,成立专 ...

说得很到位,城管局长应给你来当才对啊
发表于 2011-7-20 00:3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强人 发表于 2011-7-19 15:32
说得很到位,城管局长应给你来当才对啊

不敢当,当不起!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市民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