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名庄美源,男,78岁。暂住广东汕尾市城区花井文亭四号之一。我于1954年8月参队已是一名公办教师。系广东汕尾市城区中心小学高级教师。1986年9月,广东省人民政府以我从事教育工作满25年,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做出了贡献,发给了荣誉证书,以资鼓励。1988年8月,汕尾市教委(教育局)调令指名由汕尾市城区教育局把我从中心校调上市教委勤工办工作。1988年底经市教委勤工办提名,委务会议研究决定,被派往教委勤工办直接投资下设的内部工厂—“汕尾市教育工艺美术印刷厂”任厂长。任期从1988年12月31日~1993年12月31日止,期满后的1994年6月1日按勤工办委托承包经营权的合同彻底结束,停业结算后我回教(委)育局安排工作。 1994年9月25日市教育局通知我办理退休手续。并为我填写了“干部退休审批表”。1994年11月17日汕尾市人事局批准我退休,根据国办发(1993)85号文,粤人老(1994)1号文确定了退休工资待遇,发给退休证。但我提退休证向市教育局领取工资待遇,市教育局却以我是所谓“企业干部退休”为借口,不发还我退休工资和一切待遇。从此我走上了漫长的申诉维权艰难路;我的命运也开始被市教育局有意改写了! 汕尾市教育局不发还我退休工资待遇,导致我失去了生活来源,我的妻子患病因无钱得不到及时的治疗,于2000年含恨而死,迫使我在死亡的边缘挣扎,与命运抗争求生存。自1994年11月17日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多年来多次要求市教育局处理,但市教育局不予处理,并且长期捏造事实欺骗上级领导。2001年12月原汕尾市邬公权副市长接到我的申诉后,批示汕尾市教育局落实处理,市教育局竟于2002年4月20日捏造一份所谓:“庄美源的行政关系一直没有在市教育局列编;庄美源是企业干部,已在企业办了退休手续。”的材料欺骗市人事局和邬公权副市长。2002年10月9日原广东省委书记李长春把我的申诉材料批示给原汕尾市委书记吴华南,批文:“按政策落实处理”并附省信访文件:[粤(2002)2194文]。随后吴书记批转市教育局查处。市教育局又继续捏造事实欺骗上级领导。2003年10月12日《羊城晚报》法制部特派记者调查。市教育局只好于2003年10月13日作出了《关于庄美源同志退休及有关经济问题的处理意见》答复,内容:“庄美源是教师退休,还是企业干部退休,应由市人事局及有关部门确定,经确定后由市教育局按政策办理。并决定按月发给生活保障金500元/月”。可是市教育局一直没有按《处理意见》履行职责,在对我属“教师退休”还是“企业干部退休”的问题至今没有与有关部门理妥,作出决定。不给我答复,不处理、不作为。我被迫只能继续申诉,当市教育局的上级行政管理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对我的申诉都已于2010年7月12日作出了《复函》,告知我按《教师法》可以依法向汕尾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复核。在市教育局对我的申诉却置之不理的情况下。我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复函》和汕尾市人民政府行政复核办的《决定书》。以市教育局行政不作为向汕尾市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市教育局限期履行职责,确认我是教师(干部)退休身份,还我退休工资及退休教师应享有的一切待遇。市教育局接到我的起诉书后,不但拒不纠正错误,依法履行职责,而是利用职权和人脉关系,导致市城区法院通知2010年10月21日开庭突然被告人不到庭,又不开庭审理,便于2010年11月24日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理由”,作出(2010)汕市区行初字第7号行政裁定书,驳回我的起诉。该裁定书2011年3月7日虽被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由其重新审理,但市城区法院于2011年9月16日,又不依法实体审判,仍以所谓“超过起诉期限”为“理由”,作出(2010)汕市区行初字第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我的起诉。让我的沉冤无处可伸,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今年9月27日我依法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撤销(2010)汕市区行初字7号行政裁定书。依法改判,依法提级实体审理。并于今年10月22日向汕尾市现任市长吴紫骊书面反映。市教育局又继续捏造事实欺骗吴紫骊市长和中级法院法官。今年11月1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我诉市教育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庭上被告教育局又编造“庄美源是企业干部退休”,我的代理律师当庭要求市教育局代理律师向法庭和吴紫骊市长提供所谓“庄美源的行政关系一直没有在市教育局列编;庄美源是企业干部,已在企业办了退休手续”是哪一级机关批准的相关文件依据,市教育局根本无法提供。而我已向法庭和吴紫骊市长提供了1994年11月17日汕尾人事局根据国办发(1993年)85号文、粤人老(1994)1号文的规定批准我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退休,并已确定了我的退休工资待遇的《干部退休审批表》、1993年在市教育局参加工改套改的材料和市教育局发给的公费医疗证等相关证据,证实了我的行政编制是在市教育局列编,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市教育局说我是企业干部退休完全没有根据,他们甚至连我是在哪个企业退休都说不出来,更谈不上提供相关证据。由此,证明市教育局有意造假,对我长期迫害的事实。可是现市中级法院法官又和城区法院法官一样,要我与市教育局调解,11月21日法官和我谈市教育局调解意见的内容不按原则,又不根据事实和党的政策。劝我说:“如不调解,法院的裁判可能对你不利”。言下之意,意味着我又面临可能败诉的后果。难道汕尾市真的无青天吗?!我被迫在此大声疾呼:法制社会里,究竟法在哪里?市教育局说我是“企业干部退休”、“行政编制没有在市教育局列编”他们的依据又在哪里? 我年迈体弱现已陷贫病交加且无房可居,处于生比死更艰难的惨境。而法院法官明知我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市教育局无理扣押我的退休工资是事实,却不敢根据事实去查明,依法作出实体判决。有鉴于此,我不得不向全社会各界大声疾呼:我上诉的心每天都在流血,都在痛苦中煎熬,请求解救!。我是1994年11月17日经市人事局批准退休,是根据国办发(1993)85号文,粤人老(1994)1号文《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退休人员计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按政策,批准我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退休,并确定了我的退休工资待遇。但却自1994年11月17至现被市教育局无理扣押、侵吞的事实,证据确凿、充分。如果再继续任由枉法侵占,确实是天理难容!国法何在?我是草民,因孤掌、弱势、又身无分文,已是徒留四壁。故不得恳求社会舆论关注:要求网民、媒体、法律界、教育界及广大正义人士剖析、评理、监督、帮我伸冤,让我沉冤得雪。我相信神州一定有青天,我一定能和广大教师一起共沐共产党的恩泽!请求网民支持,转载!请求舆论监督! (以上情况属实,本人愿承担法律责任) 若媒体或有关部门要证据,本人愿提供一切真实证据资料 被迫害人:庄美源 2011年12 月1 日 联系电话:13539532334 暂住地址:广东省汕尾市城区花井文亭右巷四号之一 下附相关证据目录:干部退休审批表、退休证书、公费医疗证、工改套改材料、市教育局关我的编制工资填报文件等、城区法院,记者协调《处理意见书》,市中院“裁定书”、律师代理词、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