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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丰] (胎儿死于陆丰市人民医院经过申述)有新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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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6 00:37:25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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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在汕尾市民网发表(胎儿死于陆丰市人民医院经过申述)和向省各部门信访,得到了省卫生厅陈厅长高度重视,已经传达文件要求汕尾和陆丰卫生局调查,在陆丰卫生局和医院有关领导了解,交谈中,存着一些疑点,去年的解释和现在有些不同之此,最终提到视频监控,卫生局查监控录像,给我回复,这监控录像是最重要的证据,可以显摆着我妻子在医院前二次出血护士有没通知医生医疗的经过,希望省卫生厅汕尾陆丰卫生局要公开,不要让陆丰医院用技术手段来处理这些视频来蒙骗陆丰人民,虽然医院对这次是有备来应付上级对付我的病历,但对这些病历,陆丰人民医院去年已违反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隐匿病历,在患者要求复印病历,医院不但没有提供,而且将病历隐藏起来,侵犯了(侵权责任法)中的规定,说这点,老百姓都知道一种原因,就是怕患者家人知道真相。这样隐藏起来可以让百姓无法让医疗事故得到维权,也可以顾医院的名誉,但21号到24号的病历记录,陆丰医院是伪造不了,其它25号后就让医教股去加班修改和加插几张虚伪的表,谢谢,我会继续跟踪卫生局处理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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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6 01:14:12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点击进入微信
认真调查,要做到 广东“八毛门”、“录音门”、“弃婴门”等医疗纠纷事件为教训,陆丰这样的行为不但蒙骗上级,而且对于医疗纠纷事件可以做到天衣无缝,要强烈对个别医生没有医徳没责任心的,清除,陆丰市人民群众和我们下一代着想!
发表于 2013-8-6 01:17:06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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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卫生厅副厅长廖新波博客爆猛料揭露潜规则

  医疗纠纷病历多见涉嫌篡改 事故处理照顾医院专家面子

  ■新快报记者 陈杨

  “相当多医疗纠纷案件的病历涉嫌篡改;在医疗事故处理过程中,照顾医院和专家的面子成为一种行业的潜规则……”广东省卫生厅副厅长廖新波日前在博客中解读将于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时,爆出这样的猛料。他同时表示《侵权责任法》是挑战医院低成本运作。

  患者死亡后仍有发药记录

  据了解,《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对此,廖新波解读时明言:“现实是,我们相当多的医疗纠纷案件的病历资料都涉嫌伪造、篡改,还有部分医疗机构存在隐匿、拒绝提供病历的行为。”

  某三甲医院一位科室副主任向记者透露,这种现象确实存在,曾有一名医生在手术时不慎操作失误,但病历上并没有记录这一环节。

  廖新波也表示,自己并非随口乱说,曾有商业机构统计过,医疗纠纷中,60%的医疗机构曾涉嫌伪造或篡改病历资料。“我遇到过一个关于病历记录与事实不符的投诉,是说患者已经死了,但仍有发药记录。”廖新波说,这可能是信息系统出了问题,但有无管理上的缺陷,很值得思考。
 楼主| 发表于 2013-8-6 01:33:43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龙668888 发表于 2013-8-6 01:14
认真调查,要做到 广东“八毛门”、“录音门”、“弃婴门”等医疗纠纷事件为教训,陆丰这样的行为不但蒙骗 ...

那也是
 楼主| 发表于 2013-8-6 01:34:54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龙668888 发表于 2013-8-6 01:17
  广东省卫生厅副厅长廖新波博客爆猛料揭露潜规则

  医疗纠纷病历多见涉嫌篡改 事故处理照顾医院专 ...

我怎么忘写一封给廖厅长,
发表于 2013-8-6 01:37:21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别外我在电脑复印去年八月的新间报告,顺便给你看看医调委前八月结案494宗医疗纠纷,其中167宗系因医务人员疏忽导致
  妇产科和儿科成为了医疗纠纷的重灾区。记者近日采访了广东省医疗调解委员会,从省医调委今年1-8月的案件统计来看,妇产科、儿科的纠纷占了1/3,比大外科还多。
  产科占了纠纷总数14%
  广东省医调委副主任王辉表示,产科儿科是受理案件的大头,也是调解失败的大头。广东省医调委今年1月-8月底的数据显示,已结案的494宗医疗纠纷中,妇科、产科、儿科3个科室的医疗纠纷达到了157宗,占了32%。其次是大外科(包含科室较多)150宗,占了30%。
  “妇产科和儿科纠纷多,大部分原因是因为医护人员给予患者的关注度不够。你看,大医院的产科儿科都是人满为患,医生超负荷,导致意外和疏忽。”王辉表示,这3个科中,产科最多,8个月达到了71宗,占了纠纷总数的14%。71宗产科案件中有21宗属于损害后果为死亡的案件,伤残案件为13宗。产科的纠纷包括了产妇大出血、孕妇流产、检查疏忽导致畸形儿,也有一小部分是一尸两命。
  在妇产科、儿科157宗案件中,因为医生或者护士的疏忽或者责任心问题导致纠纷的64宗,占了四成。“关注度不够是主因。比如到底剖不剖,没有仔细探讨医学指标,或者已经出现了风险提示没有注意。做B超查胎儿畸形疏忽的也不少,导致孩子带着先天畸形出生”,王辉解释称,产科案件很难调解。因为生孩子本来就是一件大事,若出问题,对家庭是极大打击,患者家属很难平静下来。
  产科纠纷多“超负荷运转”是主因
  事实上,病人多,纠纷也多,这让大医院妇产科医生也叫苦不迭。医疗界内部有句话叫“金眼科,银外科,破铜烂铁妇产科”。“产科又苦又累,也很缺医生。以我们产科为例,现在光编制就缺四五个产科医生。今年我们产科招博士生都招不到,没有人愿意报名,得从别的科调剂。现在还有产科医生转行。”该院产科主任称,产科医生平时要出门诊,周末也要查房值夜班。“以我自己为例,出门诊,光加号就有30-40个。看门诊从早上看到下午两点,看60-70个孕妇是常事。”该产科主任坦言,为了保证医疗安全,他们会限制产妇数量。比如在门诊建档案就有统计,一旦超过了负荷就暂停建档。
  另外,在儿科,同样人满为患,广东省妇幼的儿科为了让家长耐心等待,在儿科诊室外引用媒体报道称:儿科医生缺口20万人,请耐心等待。
  494宗案件中医院负全责的仅4宗
  前八个月来,在达成协议的医疗纠纷中,医院赔付金额达到了1869万元。六成案件的赔付金额在1万元-3万元。其中两宗案例赔付金额超过100万元。一宗患儿因院内感染成为植物人的儿科医疗纠纷,医院赔付金额达到了175万元。
  在494宗案件中,以放弃索赔结案的有74宗,走司法程序的有120宗,协议解决的有187宗,医患和解有79宗,其他有34宗。广东省医调委副主任易仲才称,纠纷主要原因是,责任心或疏忽167宗,医疗技术原因190宗,缺少知情同意9宗,存在病历缺陷2宗,院内感染8宗,护理用药46宗,其他原因9宗。其中,医院负全部责任的有4宗。
  南都记者注意到,患方索赔的金额大多较高,最高的一宗涉及五官的医疗纠纷患方开价索赔达到了1500万元,目前该案还在走司法途径解决。不过“开价”跟实际拿到手的赔付款的差距较大。
  在诸多案件中,一宗儿科医疗案例赔付金额达到175万元。省医调委高级调解员白慧芳表示,一名11岁的女孩随父母在广州上学,患过敏性紫癜,住院期间发烧后就一直昏迷被判定为植物人。经过专家论证认为是院内感染。“刚开始家属索赔900万元,后来经过调解后降为200万元。患方家属也与医院人员发生过肢体冲突。后来一度上诉。”白慧芳称,后来法院与医调委进行联调,最终由法院出具了调解协议书,院方赔付175万元,还送了患者一张功能锻炼床,送患者到火车站台。
  其实,这还不是赔付额最高的案例。目前结案的案件中赔付额最高的是180万元。患方年龄42岁,因为医疗意外导致患者死亡。
  采写:南都记者薛冰妮见习记者杨希越
发表于 2013-8-6 01:43:16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来的那种缺乏程序公正的鉴定方式,有望在今年9月1日被新的方式全面取代

“儿子”和他人发生矛盾,由“老子”来认定责任。这合理吗?———医疗事故纠纷,就是这样的鉴定。这种缺乏程序公正的鉴定方式,将在今年9月1日被新的方式全面取代。

昨天,国务院授权新华社全文发布了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该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这一规定就医疗事故的范围、鉴定、赔偿和处理作了详细的规定。新条例分总则、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医疗事故的赔偿、罚则、附则等共7章、63条。按照规定,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在新条例施行时废止。有关人士介绍说,较之以往仅有29条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这一新的行政法规较好地体现了程序公正和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目的,有助于公平、公正地处理医疗纠纷和事故。

事故范围有所扩大

旧的处理办法对医疗事故的定义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该办法同时还规定“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不属于医疗事故。这种规定实质上将医疗事故限定为“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事故。换句话说,即便医疗机构严重不负责任,但如果没有造成人员伤残或者器官功能障碍,也不能说是医疗事故。打个比方说,如果医生在手术过程中将一块纱布遗留在患者体内,只要这块纱布没有造成患者的伤残或者某个器官的功能障碍,也不属于医疗事故。再比如说,医生在手术过程中不小心在患者肚子上划上一刀,只要缝合后没有造成残废或者功能障碍,也够不上医疗事故。

有人指出,这种规定实际上是将医疗事故不合理地限定在一个狭窄的范围内。事实上,很多不负责任的医疗行为虽然没有造成患者伤残或者明显的功能障碍,但对人体的危害也相当大。如果不将此类行为列入医疗事故范围,一方面将不利于保护患者的正当权益,另一方面有放纵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不负责任之嫌。

有鉴于此,新的条例第2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显然,这一规定将医疗事故的范围扩大到了所有的“患者人身损害”。按照这个规定,前述“纱布案”和“在肚子上不小心划一刀”的事情无疑属于医疗事故。

新条例在扩大医疗事故范围的同时,还对事故的等级划分规定作了变更。按照旧的办法,医疗事故分为三级:病员死亡为一级,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者严重功能障碍为二级,造成病员残废或者功能障碍为三级。新条例则将事故分为四级: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为一级;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为二级;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为三级;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为四级。显然,原来为二级事故的“严重残废”被提升为一级。由于事故等级是衡量赔偿标准和确定赔偿数额最重要的依据。因此,新的事故等级划分办法实际上提高了事故受害者获得赔偿的标准。

同时,条例第33条规定了6种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特殊情形,其中包括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和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事件。专家指出,由于医疗活动的特殊性和天然的风险,将所有的患者死亡或者伤残的后果全部归咎于医疗机构有失偏颇。因此,新条例的规定,将减少患者向医疗机构无理取闹的情形,有助于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医护人员的人身权利。

此外,新条例还废除了原有办法将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的不合理做法。

事故鉴定注重程序公正

对医疗事故的鉴定结果,是事故处理最直接同时也是最重要的依据。以往的办法关于鉴定的规定仅为5条,新条例的相关规定则多达12条,且多数条文里都有多达6、7项的详细规定。对比新、旧规定可以看出,新条例在鉴定主体和鉴定程序上有了较为详细的合理规定,其中很多体现了“程序公正”。

首先,新规定将鉴定主体由过去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改为“医学会”。科学公正的医疗事故鉴定是处理医疗事故的关键,鉴定结论是判定是否为医疗事故及事故等级的依据。因此,负责鉴定的专家组织应当是中立的。现有78个专科分会,43万名会员的中华医学会成立于1915年,是我国医学界的最高学术团体。有关人士指出,由于医学会地位的相对独立性,由它来负责医疗事故鉴定,不仅可以克服以往医疗机构实质上的“自我鉴定弊端”,还可以发挥医学会会员众多,技术权威的优势,有助于提高事故鉴定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新条例还特别规定,涉及到病员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应当有法医参加。这一规定无疑为重大医疗事故的鉴定提供了更为可靠的保障。

其次,新规定对鉴定中可能涉及公正问题的程序做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体现在:一是建立鉴定专家库,鉴定成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条例还规定,专家库的成员不受地域限制。这就防止了纠纷双方利用熟人优势或者拉拢个别专家的可能性。二是规定鉴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该是单数,实行合议制。这样能有效防止个别“权威专家”的一言堂,更具公平色彩。三是对原有《办法》的鉴定成员回避制度作了更完备的明确规定,增加了“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应当回避的规定。

患者及其家属有权要求复印病历

病历一直是医疗纠纷中的一个敏感话题。按照以往的惯例,医疗机构不向患者及其家属提供病历或者复印件,病历无一例外都被医疗机构保存。由于病历是记载病员患病情况和诊疗过程中所有详细事项的载体,如果发生医疗纠纷或者事故,病历就成了处理事故和纠纷最重要的直接证据。但是,医疗事故的受害人都是患者,当患者没有病历在手时,显然无法提供足够的可靠证据。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司法解释为医疗纠纷中的患者免除了许多举证责任,但是,这毕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换句话说,如果医疗机构提供了伪造的病历,由于患者在病历的制作和保存过程中无权参与,因此对病历的真伪的判断束手无策。因此,即使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医疗机构仍然可能利用单独掌管病历的机会,用篡改的病历赢得官司。

针对这些弊端,新条例一方面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另一方面,条例还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条例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此外,对于医疗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和以及未按照规定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等情形,条例规定应当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这些规定无疑为患者获得病历资料,保存医疗事故证据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事故赔偿范围扩大、标准统一

按照新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的赔偿可以由医患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处理申请,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关于赔偿的数额和标准,旧办法仅有一条原则性的规定: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对此,新条例第49条的规定是,“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和标准分别是: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由于医疗机构不同于其他企业单位,在过去的办法下,很多地方政府为了减少本级财政的压力,往往将赔偿标准规定过低,引起患者及其家属的不满。新条例通过这种详细的规定,一方面可以将各地不同的标准统一起来,另一方面,也以较多的赔偿项目和较高的标准保护患者权益。引人注目的是,这次的赔偿规定首先将旧办法的“补偿”换称“赔偿”,这是从法律上确定了医疗事故的“侵权性”。此外,条例明确地将精神损害赔偿列入其中,体现了法规对个人权益的全面保护。这些规定,实际上也对医疗机构形成了压力,促使他们提高医疗质量,防止事故的发生。
发表于 2013-8-6 10: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陆丰市人民医院太黑了,严重关注中。
发表于 2013-8-6 10: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恭喜楼主成功一步。
发表于 2013-8-6 10: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认真处理这些医疗事故,医疗纠纷。
发表于 2013-8-6 10:18:29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能够得到好的解决,还胎儿一个公道。
发表于 2013-8-6 10: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楼主。
发表于 2013-8-6 11:54:3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发表于 2013-8-6 13:35:0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发表于 2013-8-6 14:26: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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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6 14:37:49 | 显示全部楼层
可怜胎儿竟然死了。
发表于 2013-8-6 16:13:23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广东省搞改革开放这些年,也太放开了点,什么样的事都有
发表于 2013-8-6 21:23:28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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