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天地万物2012 于 2013-10-12 01:52 编辑
陈海生,男,汉族,住汕尾市海丰县解放南路,是海丰县附城海龙红木傢俬厂业主(权属人)。 陈木强,男,汉族,住海丰县城东镇虎亭村,是海丰县附城海龙红木傢俬厂登记负责人。 海丰县公安机关‘断章取义’以犯罪分子诈骗卖厂‘自编’的24万元作为轴心侦结本案(其24万元与受害人无关也不是受害人报案事项,(与财产)截然不同、南辕北辙、其本质是掩盖了许锦兴一系列严重犯罪事实,慕后肯定有猫腻,“此案无银已有三百两的味道了”)。而不是受害人报案时的主要事项(土地厂房)“受害者全不知的情况下该厂被人非法卖掉一事”,也不是罪犯利用一系列伪造手续文件的诈骗行为和犯罪证据、事实来侦结本案?故意抛开诈骗犯在2012年10月31日向公安机关已承认的犯罪事实、证据(伪造手续文件诈骗土地厂房),与犯罪份子同污合流。是利用了法律玩弄了法律欺骗上级领导敷衍受害者,是以形式走过场目无政府领导的行为,‘阳奉阴违’对待上级领导(县委沈书记、市李局)的批示进行敷衍,从对犯人(诈骗犯原农行干部许锦兴)的刑事拘留同时已办好‘取保候审’手续谎称‘严重病情’其放人速度短短仅够4天,利用3级和3期弄虚作假蒙混过关,以及造假病情为许锦兴‘取保候审’。也印证了案发20个月以来受害人向县、市、省有关部门投诉公安机关严重存在保护伞的不争事实(不立案7个月、立案后拖了15个月的结论与报案事实截然不同),请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请求上级机关查处保护伞及时全面依法侦破该诈骗案。 事实与理由:受害者对海丰县公安机关作为保护伞的不争事实分三大部份陈述。 第一部分 一、案件基本情况介绍。 在1996年9月4日陈木强与陈海生签订《转让附城海龙红木傢俬厂合同书》将该厂转让给陈海生,海丰县农业银行干部许锦兴作为中证人签字。附图:《转让附城海龙红木傢俬厂合同书》
二、农业银行与受害人的贷款关系事实是清楚的,但受害人却不知的情况下存在银行的抵押物原件也无翼而飞了 1996年9月13日陈海生与农业银行海丰县支行海城营业所签订《抵押借款协议书》及《抵押借款契约》,借款15万元,将海龙红木傢俬厂93年《征地协议书》原件作为抵押物交银行抵押保管,许锦兴作为贷款审批组长签字。而1997年9月30日再续期,该《抵押借款协议书》第7条明确“陈海生向附城镇府征用土地协议”作为抵押物,《抵押借款契约》上抵押物名称也注明“陈海生向附城镇府征用土地协议”作为抵押物,许锦兴再次作为贷款审批组长签字。该行未依法催收本金,但陈海生承担了全部债务并都有归还银行利息。农业银行海丰县支行对陈海生是海龙红木傢俬厂93年《征地协议书》权属持有人的事实是清楚的。附图‘《抵押借款契约》’及犯罪证据《借条》
2011年下半年,我陈海生返乡准备清偿银行贷款并取回抵押的《征地协议书》并办理国土证时,才被银行有关人员罗特告知我银行贷款已清偿及《征地协议书》已被许锦兴取走,我感到万分惊讶!我连忙到附城镇了解情况,得知我的附城海龙红木傢俬厂土地已被办国土证,经了解得知皇齋公司已办国土证才感到事情的严重和荒谬!作为权利人我根本不认识海丰县皇齋食品有限公司,其办证正是利用了我抵押存放在银行的93年《征地协议书》原件!于是一桩奇怪的事情发生了:在作为借款人和抵押人的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价值巨大的抵押物被处置了?!!! 陈海生询问陈木强后发现陈木强也不知情,因为我陈海生和陈木强从未到国土部门办理手续也未委托任何人办理相关手续。经了解国土部门是凭陈木强签名并加盖了海丰县附城海龙红木傢俬厂公章的《关于要求我海龙红木傢俬厂征地协议收回,由皇齋食品有限公司征用的请示》报告办理国土手续的(其请示内容伪造了陈木强结欠皇齋食品有限公司周水龙20多万元须“土地抵债”的事由 ),但陈海生和陈木强从不认识皇齋公司的人,也从无生意往来。1996年工厂转让以后陈木强就不再掌管公章,同时有陈木强签名、私章和公章的海龙红木傢俬厂请示是不可能存在的!更奇怪的是陈海生抵押保存在农业银行的抵押物93年《征地协议书》原件也无翼而飞了! 三、受害人附带诈骗犯的犯罪证据报案后,公安机关不作为7个月不立案及推脱各种借口不进一步采取侦查措施,严重存在犯罪分子的“保护伞” 2012年2月16日陈海生和陈木强向海丰县公安部门报案(报案时附带对方伪造犯罪证据所谓的《请示》报告,是没日期的),报案后在公安局局长、副局长、刑二中队长存在明显主观倾向的情况下全面侦破本案的过程变得十分曲折和漫长。据了解,副局长是2012年初才晋升为副局长主管刑警的,之前是海丰县公安局经侦大队长,也就是诈骗犯许锦兴的儿子(现经侦大队民警许某)以前的大队长,其关系是···???附图:(报案时附带对方伪造犯罪证据所谓的《请示》报告,是没日期的)伪造了陈木强欠对方款20多万元的抵债内容
由于长达7个月不立案的事由受害人也知道一些。刚开始初期调查,其主办民警与犯罪嫌疑人之子(现海丰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许某)是好朋友,以前和嫌疑人之子共同为局里某一领导的司机(全公安局都知道的事),关系极为密切,所以受害人向刑二中队领导要求主办民警避嫌但无结果?亊实证明,造成对案件先入为主的负面影响已发生了(2012年2月29日做笔录时将原话歪曲,当时吵起来受害人拒签名),无避嫌对办理案件的公正性已不存在了(对犯罪证据闭而不谈)?(立案后,主办民警已自动退出该案‘不打自招’了) 案发后由于不立案,受害人以书面分别向刑二中队、大队、局分管副局长、局长作了《情况反映》要求立案但没结果?为什么?对受害人报案提供的对方犯罪证据称其(请示)报告,是对方完全伪造骗取附城镇人民政府的手续。公安机关称(请示)报告不是犯罪证据,作为不能立案的借口以及该案有所谓的‘客观原因’为借口,称其(请示)报告是附城镇人民政府的责任只能去法院打官司?但不知公安机关的职责在那里?无查办也无说明?为什么?要求公安机关实亊求是查明嫌疑人完全伪造不同法人代表假手续的真相以及一系列伪造手续,至今还石沉大海没给受害人明确回复?只要嫌疑人口述对自已有利情况,在没有任何证据下主办民警都会捕风捉影认真查问?对案件伪造证据主办民警用来为犯罪嫌疑人当作辨护的借口以达到干扰案件的目地,长期不立案且对案件的核心问题—许锦兴伪造(请示)报告伙同皇齋食品有限公司骗取国土证的事实不进一步采取侦查措施。 四、在刑事案件侦查期间皇齋食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周水龙无视法律法规的存在 2012年7月1日在刑事案件侦查期间,皇齋食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周水龙无视法律法规的存在,公然对受害人存在至今的厂房进行拆毁企图改变现状(之前办案部门传唤过周水龙做笔录)。同时受害人以书面向公安机关报案,之后侦办人员严正通告:周水龙该厂正在刑事案件侦查期间不要拆毁厂房(该厂有争议),但在通告下周水龙仍有恃无恐的连续几天继续在拆毁我方厂房,还对侦办人员发了狠话(称办案部门多事,要不然就不客气之类的话),说明了周水龙有人撑腰才无视侦办人员的通告。无奈之下我受害方人员对周水龙的行动进行了阻止,险些发生严重事件造成严重后果。如果发生严重后果谁来负责?(案件拖了7个月不立案,期间,办案部门负责人多次称要等局领导开会研究,一等开会就是7个月?其实不作为)附图:案发后在2012年7月2日被拆毁厂房,图片有送办案部门和县政法委。第二部分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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