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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 续公示证据对《海丰县检察院不起诉理由说明书》以所谓理由,掩盖许锦兴诈骗案执法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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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5 01:3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受害人:陈海生,男,汉族,住汕尾市海丰县解放南路,是海丰县附城海龙红木傢俬厂业主(权属人)。
    受害人:陈木强,男,汉族,住海丰县城东镇虎亭村,是海丰县附城海龙红木傢俬厂登记负责人。
(案宗一看全明白)“此案无银已经三百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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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县检察院以《不起诉理由说明书》荒唐以所谓“理由”包庇许锦兴诈骗案,执法犯法,受害人对其所谓“理由”质疑如下:(五大点)
   海丰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漠视了对受害人在今年四月份以来向其反映的多份该案材料(7份)以及多次口头陈述证据?材料内容向其表明:要求纠正海丰县公安局对该案《起诉意见书》在本案实际并未全面侦破情况下草草结案,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犯罪分子许锦兴采取“取保候审”,对有重大作案嫌疑的周水龙不进一步采取侦查手段。在疑点重重的情况下荒唐的认定陈世荣所谓签名的《转让厂房用地协议书》及72万元《收据》的真实性并在此基础上推定许锦兴诈骗金额为24万元,凭什么?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和海丰县公安局对该案故意“执法犯法”充当“保护伞”对案宗存在的许锦兴犯罪证据(事实)被掩盖掉18项。故意包庇了犯罪分子。
   海丰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在没任何证据的支撑下荒唐认定对许锦兴诈骗案不构成诈骗罪?凭什么?同样掩盖了案卷存在犯罪证据(事实)18项?以及2013年4月30日同样作出了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犯罪分子许锦兴采取“取保候审”,凭什么?至今对受害人反映该案材料内容(7份)包括2013619日上午主管公诉科的孙副检察长接访了受害人以后,检察院‘答非所问’从不回复?
   如果嫌疑犯许锦兴诈骗该厂是合法的?(诈骗合法化)也等于许锦兴伪造陈木强(原法人代表)的签名、手指摸及伪造“陈木强结欠周水龙20多万元”将厂地抵债给对方的内容也是合法的?!!那请检察院将报案人之一陈木强抓起来。
   受害人在20131030日要求公诉科黄国林科长回复许锦兴诈骗案不构成诈骗罪的支撑证据,不回复?黄国林科长傲慢的说:“此事是经过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案子到此为止不再退回公安局?有事责任也是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同样对犯罪证据视而不见)”。经受害人一再力争要求其拿出实据来,黄科长才勉强出具“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理由说明书”,难道检察院作为国家公诉机关是以“理由”作为案件的定性标准而不是案件的支撑证据吗?检察院公诉科一向以“理由”作为办案标准掩盖证据的吗?从《不起诉理由说明书》内容显示:公诉科以海丰县公安局对该案《起诉意见书》的错误内容(没支撑证据)作为所谓的“理由”定性?全面掩盖案件及犯罪证据?(漠视受害人多次向检察院列举案卷存在的犯罪证据包括副检察长的接访)说明公诉科个别人违背其工作职责执法犯法,架空法律,故意帮犯罪人员逃避法律的查处??检察院虽然可以以公安局对该案《起诉意见书》的错误内容将错就错的做法,但其法律规定的职责与责任是绝对不可以推卸。
    一、检察院对《不起诉理由说明书》内容认为1.“卖方是陈世荣”,检察院有何证据证明卖方是陈世荣?请检察院出具证据证明。有何证据证明该厂是属陈世荣的?请检察院出具证据证明。2.“被不起诉人许锦兴受陈世荣委托”,检察院有何证据证明许锦兴受陈世荣委托?请检察院出具证据证明。检察院在没证据证明的情况下竟然认定是受陈世荣委托?那么请检察院把陈世荣抓起来。3.检察院有何证据证明“卖地过程只是代收代付”?请检察院出具证据证明。4.“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査”,检察院对2次退回补充侦査内容为何不说明,而是一笔带过?认定退查的内容和取保候审与不构成诈骗罪相互存在矛盾?检察院认真“审查”了吗?请检察院出具证据说明。5.“被不起诉人许锦兴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罪”。请检察院拿出不构成诈骗的证据?而不是所谓的“理由”?6.“属于民事上的经济纠纷”,检察院有何证据证明许锦兴诈骗案是民事上的经济纠纷?请检察院出具证据证明许锦兴到底和谁经济纠纷?别把“刑事化民事经济纠纷”,无凭无据掩盖其罪行(诈骗合法化)。短短几行字证明检察院个别人在包庇犯罪与犯罪份子同污合流。腐败!
    二、检察院对《不起诉理由说明书》内容认为1.“根据现有证据,被不起诉人许锦兴受陈世荣委托”,请问检察院“根据现有证据”在那里?2.“该地在卖给周水龙之前,陈世荣出租给马冰,租金由陈世荣收取”,请问检察院“这不可以”吗?这是我的权益。陈世荣作为受害人父亲出租给谁都一样。有问题吗?租权不等于产权。3.“陈世荣同意将该幅地卖给周水龙”,检察院有何证据证明是陈世荣同意卖给周水龙的?请检察院出具证据证明。4.“是陈世荣与马冰协商提前解除租赁关系并由陈世荣补偿马冰的费用,陈世荣上述行为使被不起诉人许锦兴有理由相信陈世荣有权处理该幅地,”检察院有何证据证明许锦兴有理由相信陈世荣有权处理该幅地?检察院是故意将错就错欲盖弥彰。请问检察院许锦兴作为陈海生农行贷款审批人和陈木强转卖该厂给陈海生的见证人(有亲笔签名)的事实存在,许锦兴无法抵赖的事实。(案卷编号190证据、案卷农行《抵押借款契约》证据)许锦兴当时作为农行纪委书记,难道很低能弱智吗?证明了检察院以所谓的“有理由”掩盖事实?事实是陈世荣在多次笔录已讲明,是许锦兴在东方红加工厂内皇齋公司周水龙办公室用空白纸骗取80陈世荣签名后(与许是表亲关系),才告知陈世荣要马上腾出厂房,所以才叫马冰迁走的,检察院竟然不分前因后果都视而不见,究竟有何目的?检察院公诉科个别人为了开脱涉嫌诈骗许锦兴的罪行利用了租厂事情做文章,颠倒黑白别有用心。以上事情足以证明检察院公诉科个别人利用职权庇护犯罪嫌疑人,混水摸渔制造对许锦兴有利的托词为其开脱犯罪。证明了个别人在故意包庇、腐败,执法犯法。5.“被不起诉人许锦兴也将该幅地的卖地款交给陈世荣”,检察院有何证据证明是陈世荣收了卖地款?检察院到底有没有认真审查案陈世荣笔录从未收取过一分钱?20121031日涉嫌诈骗许锦兴自己承认的犯罪笔录第3证实自己收了卖地款?20121023日同伙周水龙(所谓的买主)笔录第4证实了许锦兴本人收了卖地款,笔录第5也证实了陈世荣从未写过任何卖地款字条(72万元)给所谓的买主周水龙?证明前后矛盾事实。从这句话“被不起诉人许锦兴也将该幅地的卖地款交给陈世荣”的主观臆断可以看出检察院公诉科个别人是在栽赃陷害罪名?颠倒黑白别有用心。
三、检察院对《不起诉理由说明书》内容认为1.“因此,现有证据中”请问检察院有那些“现有证据中”请显示岀来?2.“没有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许锦兴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和诈骗的故意”,“客观上被不起诉人许锦兴没有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陈海生”,检察院是睁着眼睛说瞎话。请问检察院许锦兴作为陈海生农行贷款审批人和陈木强转卖该厂给陈海生的见证人(有亲笔签名)的事实存在,许锦兴无法抵赖的事实。请问检察院陈海生存在农行的该厂抵押物是不是被许锦兴利用职权拿走的(案卷《借条》为证)?陈海生的附城海龙红木傢俬厂土地厂房是不是被许锦兴利用伪造原法人代表陈木强的签名、手指摸,虚构抵债内容非法变卖掉的(案卷20121111日调查伪造93《征地协议书》为证)?以上事实证明了检察院个别人在执法犯法。请问检察院被不起诉人许锦兴伪造虚构了“陈木强结欠皇齋食品有限公司法定周水龙现金20多万元以土地抵债内容”和伪造签名、手指摸以达到其目的。算不算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
四、检察院对《不起诉理由说明书》内容认为1.“及代海龙红木傢俬厂付还联安友冲基金会的10万元本金及利息4万元共14万元”,检察院有何证据证明是14万元?而受害人提供的9694日已归还的〈收款收据〉本金10万元及利息25583元共125583元,这证明了《不起诉理由说明书》内容前后与事实矛盾?检察院难道连材料金额都看不懂吗?笑话!
五、检察院对《不起诉理由说明书》结尾1.“称陈海生在其不知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许锦兴骗取有关手续卖给周水龙”,“说明被不起诉人许锦兴没有诈骗陈海生”,请问检察院到底有没有认真审查陈海生和陈木强的报案材料?谁卖了陈海生附城海龙红木傢俬厂土地厂房?请检察院出具证据告知陈海生。检察院故意犯错欲盖弥彰,陈海生和陈木强(法人代表)在报案时的附带证据称:许锦兴伪造附城海龙红木傢俬厂手续文件《请示》报告,虚构陈木强(法人代表)欠周水龙20多万元须土地抵债的事实。请问检察院许锦兴作为陈海生农行贷款审批人和陈木强转卖该厂给陈海生的见证人(有亲笔签名)的事实存在,(案卷编号190证据)许锦兴清楚附城海龙红木傢俬厂土地厂房及该厂93年《征地协议书》抵押物权属人是陈海生,许锦兴无法抵赖的事实。请问检察院许锦兴是不是诈骗权属人陈海生的财产附城海龙红木傢俬厂土地厂房?
这一切都明白了,《海丰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理由说明书》是为犯罪嫌疑人许锦兴开脱法律制栽而出炉所谓的“理由”?对受害人要求检察院回复构不成诈骗不起诉的支撑证据至今不回复?个别人利用检察院作为国家公诉机关“为所欲为”架空法律,不用支撑证据而套用认为所谓的“理由”来定性案子吗!?必然与腐败挂钩。
2013723受害人向广东省最高人民检察院反映了该事情,省检察院看证据材料之后给的结论:“认为该案公安局未经全面侦查,取保候审没有法律依据”。经办人员也打电话给汕尾市检察院,市检也有告知受害人。海丰县检察院也没有尊重上级检察机关的意见?
   公诉科不但没有纠正公安机关的错误侦查方向,反而执法犯法更离谱的认定许锦兴什么罪都没有?检察院到底是私人还是政府的?受害人相信政府会阻止损害公权力的腐败事情以维护法律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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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6 00:30:53 | 显示全部楼层
点击进入微信
“真案假办、另立炉灶”且看乌龙摆尾…
 楼主| 发表于 2013-11-6 00:43: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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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案假办、另立炉灶”且看乌龙摆尾
发表于 2013-11-7 14:48:0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案太神奇,楼主好努力,我来说几句!
《刑法学》这样写: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欺骗性是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其手段多种多样,如伪造证件、身份等。通常行为人隐瞒自己真实意图,编造一套虚假情况,使财物 所有人或保管人信以为真,以公开“合法”的形式将他人财物骗归已有的行为。检察院不诉理由分析陈海生和许某没有“互动”,陈海生没有“信以为真”就认为不符合诈骗特征有点不妥。理由是陈海生将地产抵押给银行后,产权人和财物保管人就已经分离了,从《借条》可看出许某已经编造了一套虚假情况使保管人信以为真,从而取走了产权证。诈骗犯让财物保管人信以为真与让产权人信以为真是并列的,择一可也,无需一定要产权人信以为真,才符合诈骗罪的特征。
 楼主| 发表于 2013-11-7 20:29:48 | 显示全部楼层
问世间钱为何物 发表于 2013-11-7 14:48
这案太神奇,楼主好努力,我来说几句!
《刑法学》这样写: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 ...

楼主你好,本人为了揭露真相没办法只好努力了!整个案情真相被检察院、公安机关掩盖掉,其行为所发生的不止“有点不妥”而是故意执法犯法、包庇犯罪和犯罪分子合污同流充当保护伞,其行为所发生必定是利益的驱使下才这样做?不然就是“鬼上身”失去控制才这样做?是人会信吗?从《借条》到原农行行长的陈述和知情人的笔录、犯罪人员自已承认的笔录相印证以及被掩盖的证据证明了一切。
发表于 2013-11-7 21:22:50 | 显示全部楼层
奇异结果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1 14:29:51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案假办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5 01:46:33 | 显示全部楼层
掩盖了报案人之一(原法人代表)陈木强的报案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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