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求彻查卢水锡倒卖村集体土地、侵吞公款
卢建洲利用职权强占集体耕地建私宅一案控 告 书
控告人:陆丰市东海炎龙管区大乡村村民
被告人:卢水锡,原大乡村村长,现任东海镇炎龙管区党支部委员兼大乡村包片干部。
被告人:卢建洲,现东海镇炎龙管区大乡村村长(中共预备党员)。
控告事项和请求:一依法追究被告人卢水锡利用职权,非法倒卖村集体农田,侵吞集体土地款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卢建洲利用职权非法强占村集体土地建私宅。请求停止侵权,排除妨碍将土地归还集体,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三、恳请有关部门派员彻查我村帐务并将被告人非法倒卖后,至今用围墙圈占未建丢荒的土地,依法收回还耕于民。
事实和理由:炎龙管区大乡村地处陆丰市东海镇郊区,全村190户总人口约1000余人。原有集体土地500余亩,其中农用耕地不足400亩,现人均土地仅0.4亩。由于我村以农为主,人多地少,土地一直是村民赖以生存的根本。全村连片的良田都是基本农田保护区,祖辈以来村民靠这点土地耕地插稻种蕃薯,担粪淋水种青菜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维持平常百姓的俭朴生活,解决温饱问题。2005年以来,随着畸形土地经济的发展,我村卢水锡、卢建洲等在金钱诱惑下,把权力凌架于法律之上,(除政府征用外)与官商相互勾结,肆无忌惮地侵占或出卖村集体土地12598平方米,导致我村可耕地面积减少,严重地影响村民农业生产和生活保障,侵犯了村民集体合法利益,为此特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控告,事实如下:
(1)、2006年卢水锡利用村长职权,将位于本村“东埔顶”原发包给村民耕种的集体土地2.2亩多(1466平方米)收回后,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决议,擅自以低于当时市面每平方200余元的价格,将价值40多万元的土地,非法出卖给其叔伯兄弟卢子介进行炒卖地皮。据本村干部及知情村民透露,村集体进帐收入土地款仅3万元,其余均被卢水锡私下贪污侵吞。
(2)、2006年卢水锡为维护其权力,又利用职权,擅自将村集体土地私下卖给其堂兄卢钢有近400平方米,作为三座宅基地,具体价格不详,即使按低于当时市场价,被告暗中至少从中贪污6万元,现该三处宅基地至今丢荒未建。
(3)、2007年卢水锡偿到无本倒卖土地挣钱的甜头后,把村集体的土地当作其私人财产一样,更加肆无忌惮,根本就不把村民代表放在眼里,又擅自将位于“苦脚丘”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落实到村民土地承包责任制的良田14.6亩(9700平方米),非法出卖给本村有关系网的村民黄荣治作为非农建设用地,实际土地总价值300多万元,而公开进入村帐收入的土地款仅40万元,其余260多万元都被卢水锡全部装进私人腰包。随后卢水锡将村收入部份土地款作为村里修建一个2000平方米的晒谷场,以平息村民的议论。看着这片14.6亩至今被围墙圈占未建的良田,成为杂草丛生的牧场,再瞧一下所换取的却是7年后即将破毁的晒谷场,看在眼里痛在心头,无不对此深感愤慨,难怪村民私下说:十几亩地换来2000平方晒谷场,如果没有利益关系,傻子都不会做?
4)、2011年间卢水锡为稳住自己的宝座,将本村位于“港”的土地1000平方米,出卖给陆丰市政府官员黄建文,按照当时社会上宅基地价格每平方米可值2500元,总价值款约250万元,近年该1000平方土地却又被炒卖给吴俊伟建集泰酒店办公楼、停车场等。这笔被卖的土地款究竟有多少进入村帐?是共同勾结盈利,村民却没得到分文,而村里其他干部及村代表却一问三不知,那么又进入了谁的口袋?村民们都心知肚明,只是怕其报复不愿说而已。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形。”卢水锡非法买卖我村集体土地约共计12598平方后,出卖款全部落入自己腰包又购成贪污公款罪,可见其情节特别严重,性质特别恶劣,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人卢水锡非法买卖我村土地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卢水锡除非法出卖村土地外,贪污集体土地款数百万元外,还贪污侵占其他政府补偿村集体土地款和其他款项,主要有:
(1)、1993年香港老板陈淑超,征用我村附近六个村土地百余亩建医院,我村民忍痛割爱同意,通过政府低价征用土地20亩发展公益事业,事后因故未建丢荒,有关部门将该土地变更用途,遭到六个村的村民极力反对。2007年至2010年,又将该土地出让给原陆丰市书记陈增新(2012年6月己被纪委双规)的义子房地产商郑维山(现已被捕)建京海凤凰城,作为商住楼房出卖,在村民的阻止下,两次变更土地使用用途中共补偿我村200万元,据村民代表反映当时协商中,炎龙管区书记林宝合还亲口答复,额外补偿大乡村100万元,作为修建道路费用。事后卢水锡却与林宝合攻守同盟,至今说未收到分文补偿。现该土地所建商品楼房已基本销售一空,我村民心急如焚,多次提出追讨,但作为一村之长却无动于衷,而以各种借口和理由搪塞阻挠,其中猫腻不想而知。
(2)、大乡村于2005年起,按人口分配过几次土地给村民作为宅基地,部分村民将多余的宅基地转让他人建房,卢水锡以需村出具手续办理证件为由,规定每座厝地买主应向村交纳收管理费用1000元,至2011年村长任期内,经其手办理所谓证件手续约百余宗,卢水锡以此作为捞钱手段,从中非法牟取近10万元,所入村帐不足万元,买主绝大部份交钱后均无收到开出的收据。
(3)、1990年市政府兴建东海大道,征用两侧可建经营商铺土地60间(每间4米宽),2008年大乡村以改变村容村貌为名,向每间业主收费用10000元,卢水锡经手收取20间,此款20万元陆续被个人独吞,其余均由现任村长卢建洲陆续收入侵吞。
(4)、卢水锡任村长期间,还利用村集体投资几千元,将自来水厂的自来水管道通引进村后,强行要求接引自来水的村民,应向其交纳1500元所谓“水管开口费”,否则不得供水。多年来,卢水锡又从中非法获取村民几万元的收入,该自来水供水“开口权”至今仍被其霸占。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中侵占贪污的,适用刑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告卢水锡作为村长,利用职权私自侵占贪污土地补偿款,及非法收取私吞其他管理费用,数额巨大依法应予追究贪污的刑事责任。
三、新任村长卢建洲利用职权强行侵占集体土地建房
2011年大乡村改选村长,卢水锡利用炎龙村委包片干部名义,一手操纵下,利用房宗优势和诱选方式,将本系陆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的堂弟卢建洲拉上村长之职(按规定其不属本村选民,无选举及被选举权)。卢建洲上台后,不但未能为村民办实事,却零打碎敲,处心积虑设法搜刮民财。2013年8月,卢建洲看准位于东海大道进入我村路口的三角地,是经商发展的最佳场所,为达到侵占该地建房,未经村代表同意规划或购买,不顾村民强烈反对,强行占地100多平方米建私房。村民投诉后镇政府及管理区仍无法制止,继续进行桩基施工。在强列的社会舆论压力下,近日为平息村民议论,又以村集体曾欠其款为由,拉拢几位村干部作为所谓村民“监督员”签字,将村集体这块目前市价值80万元的黄金宝地,仅以几万元的价格强行买下。被告的行为涉及构成强行占用农用地罪,强行掠夺村集体财产罪。
从表面现象看,卢水锡家庭仅有一座价值三十几万元的二层半楼房,也没有小汽车等,但是利用担任村长所侵吞的集体土地款,通过各种非法手段,向本村村民及外村所购买宅基地十多处,约一千多平方米囤积未建,按现在市面价值约八百万元。
良田被卖,集体土地大幅度减少,现人均土地不足0.3亩,村民没田耕种,所卖土地款村民得不到补偿,村的公益事业没有投入,水利长期失修,村民小组帐务从未公布,村民看在眼里痛在心头,叫苦连天,如让这些“地老鼠”长此下去,不知何时,村民们势必全部丧失世代赖以生存的土地,沦为农村饥民,村民子孙后代何以生存?
综上所述,俩被控告人利用职权,肆无忌惮地公然分别倒卖集体农田保护区内的农用土地,非法获取土地款,侵吞贪污数额巨大。被控告人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3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8条,严重地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已涉嫌多项经济犯罪。我全体村民恳切祈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纪检会、国土部门、新闻媒体,社会正义人士予以重视和支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会议和六届人大会议精神,切实关注民生,关注农民土地问题,利用中央八项规定和整顿“四风”的契机,指派专人组成专案组,严肃查处追究被控告人倒卖集体土地,非法侵吞巨额土地款的刑事责任,及时挽回我村集体巨额经济损失,依法收回被围墙圈占,未建丢荒的土地,还耕于民。
此致
陆丰市东海镇炎龙村委大乡村村民
联系代表:黄如城 13536460810
卢 惠 13421539476
黄 艺 黄如为 卢平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