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陈海生,男,汉族,住汕尾市海丰县解放南路,是海丰县附城海龙红木傢俬厂业主(权属人)。
受害人:陈木强,男,汉族,住海丰县城东镇虎亭村,是海丰县附城海龙红木傢俬厂登记负责人。
海丰县公安局、检察院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犯罪分子许锦兴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违法违纪)
2013年4月8日公安局对许锦兴刑事拘留的同日已办好《海丰县公安局委托书》“取保候审”?(仅4天)12日取保候审。海丰县公安局对许锦兴“取保候审”的理由是许锦兴患有“高血压3级病”。但根据《广东省公安监管场所暂不受押的疾病伤残范围》第9条规定所指的是“高血压3期”。并非“高血压3级”,完全看出公安机关弄虚作假及存在保护伞的事实。
2013年4月10日汕尾市医院出具的《诊断鉴定书》犯罪嫌疑人许锦兴患有1.高血压3级、2.2型糖尿病3.高脂血病(3项)。而公安局办案部门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材料4月8日《破案经过》显示:关于犯罪嫌疑人许锦兴釆取‘取保候审’的病情有:1.高血压3级、2型糖尿病、3.冠心病、4.心绞痛(4项)。 更奇怪的是4月10日的《诊断鉴定书》检查(3项)在后,而4月8日的《破案经过》材料显示检查(4项)日期在前?但4月8日是犯罪人员刑拘的日期还未到市医院作检查?(证明了办案人员故意造假)但4月10日市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鉴定书》无患冠心病、心绞痛的病情?其捏造了为许锦兴开脱的事实,很明显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故意添加进去的,证明了严重保护伞的存在。
更离奇的是公安局2013年4月8日《破案经过》材料显示:4月8日是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的日子同时变成了该案已告破?4月8日同时为犯罪嫌疑人办好《海丰县公安局委托书》为4月9日到市医院作检查准备“取保候审”?4月8日同时为犯罪嫌疑人未到医院作检查就添加患有1.高血压3级、2.2型糖尿病、3.冠心病、4.心绞痛(4项)?(未卜先知)
海丰县检察院公诉科不但没有纠正‘取保候审’,而且在同月30日同样作出对许锦兴的“取保候审”?同样证实了海丰县检察院也在弄虚作假及存在保护伞的事实。可见许锦兴是“特殊人物”。(在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到处拉关系)
该案影响很大,县委沈书记5月28日对该案作了批示,公安局却“阳奉阴违”同样视而不见?
受害人在今年四月份以来向县委有关部门、市公安局和市委有关部门反映投诉至今竟然无动於衷、视而不见?可见公安局执法犯法已到了无人管的地步了!
该贴已经同步到 天地万物2012的微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