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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志光受贿、非法持枪案今日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 羊城晚报记者 周巍 摄 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通讯员 马伟锋 受贿300余万元,并非法持枪7支,深圳市政协原副主席、曾任汕头市委书记的黄志光,今天上午被广州市中院一审以受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约有200万元的受贿指控数额,未被法院认定。黄志光是广东近年查办的为数不多的地级市原“一把手”。 法院查明,1998年至2003年间,黄志光在担任深圳市宝安区委书记期间,利用负责该区全面工作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深圳市宝安区农业局局长、深圳市宝安区光明街道办事处主任、党委书记刘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35万元,为刘的职务升迁提供帮助。 2001年至2002年间,黄志光在担任深圳市宝安区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收受宝安区教育局副局长郑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40万元、港币2万元,为郑的职务升迁提供帮助。 2002年至2010年间,黄志光在担任深圳市宝安区委书记、汕头市长、汕头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负责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深圳市友和集团公司董事长詹某某给予的玉石摆件26件(价值人民币169.45万元),香枝木罗汉床1张(价值人民币27万元),维腊木插画桶1个(鉴定价人民币4000元),为詹的亲戚黄树光职务调动、詹在汕头市南澳县投资以及其投资的香港潮声卫视在汕头设立记者站等事项提供帮助。 2008年至2010年间,黄志光在担任汕头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收受汕头市委副秘书长吴某某给予的冬虫夏草17斤,为吴的职务升迁提供帮助。 另外,黄志光还非法持枪7支。1985年至1990年间,黄志光分别购买了制式猎枪及制式气枪各一支,并办理了枪证,但枪证到期后仍非法持有,并藏于深圳住处。1995年至2002年间,黄志光非法取得制式猎枪5支,没有办理枪证,一直非法持有并藏于深圳住处。2011年4月,广东省检察院在其深圳住处查获上述枪支并扣押。黄志光曾辩解,前2支枪属于枪证过期,后5支是其在深圳任区委书记时公安局的人给他试用的,后来调入汕头,因工作忙,没来得及归还。 之前,检方指控黄志光的受贿数额约558万元。对比之下,两单大的受贿指控——“义兄”黄顺丰行贿的120万元别墅购房款及深圳老板李亚鹤以黄志光儿子的名义捐给寺庙的100万元,没有被法院认定为受贿。 法院认为,黄志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另外非法持枪,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凿,唯指控的受贿数额有误。黄志光能退缴部分赃款,有悔罪表现,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一审以受贿罪对其判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对其判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 相关链接 黄志光:从搬运工人到正厅干部 黄志光1954年出生于深圳罗湖一带,广东海丰人。1971年正式参加工作,从工人做起,官至正厅级。 1971年10月,正式参加工作的黄志光在广东省宝安县装卸运输公司、盐田7501国防工程指挥部先后当工人、政工员、政工组副组长,后来逐步在宝安县装卸运输公司、深圳深港汽车运输公司等公司担任领导职务。 1991年10月,他正式步入政坛,担任深圳市运输局副局长,此后升任深圳宝安区委副书记、区委书记。2003年5月调任汕头,先后任汕头市委副书记、市长、市委书记等职。2010年5月后,黄志光任深圳市政协副主席。2011年2月,广东省纪委披露,黄志光涉嫌严重违纪正接受调查。 法院释疑 义兄送的120万元为何不属受贿? 据检方指控,黄志光在任汕头市委书记期间,收受其“义兄”黄顺丰给予的人民币120万元用于购买别墅,并在深圳和汕头任职期间,为黄顺丰等人取得工程及为黄顺丰请托的两人的职务升迁提供帮助等。 但法院经查,2011年9月,黄志光在省纪委调查时交代在购买别墅过程中因经济压力接受黄顺丰帮忙支付的200万元人民币,后一直没还款。2012年7月,黄志光供述在购买别墅时因经济压力接受黄顺丰帮忙支付的100多万元人民币,但具体数额记不清,同年12月又改为120万元人民币。此后侦查阶段的提审及庭审中,黄志光均辩解黄顺丰垫付的120万元属于借款性质,其中110万元以现金方式归还。 另一方面,黄顺丰对该120万元的证言也有反复。2012年3月供述为感谢黄志光对他生意的帮助而支付。此后,黄顺丰四次供述均称该120万元人民币购房款是借款,两三天后,黄志光还给他现金140万元港币。 鉴于黄顺丰、黄志光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不能相互吻合,现两人均翻供,而黄顺丰妻子的证言也有反复,故该节受贿指控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捐给寺庙的100万为何不算受贿? 检方指控,黄志光在任汕头市委书记期间,于2008年9月收受深圳市金光华实业集团公司董事长李亚鹤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00万元,以其子黄伟的名义捐给海丰县莲花山鸡鸣寺,并为李亚鹤的公司参加汕头市项目提供帮助。 法院认为,黄志光供述称得知寺庙修大佛需资金后,即对主持表示会发动一些老板朋友捐资,后默认了李亚鹤提出的以黄志光名义捐赠100万元。之后,李亚鹤委托黄志光儿子黄伟将一箱土特产捎带回家,几日后,李亚鹤约其一起去寺庙捐款并告知要带上土特产纸箱,其才意识到纸箱内装的应该是钱,于是带上纸箱与李亚鹤一起去到寺庙并当场拆封,后以儿子的名义将箱内100万元捐给了寺庙。 相关证人证言及书证与黄志光的供述相互印证。据此,李亚鹤付出该100万元与黄志光同意以其名义捐赠的实质目的均是为了捐资建佛,该100万元实际也系寺庙收取,黄志光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另外,李亚鹤将100万元包装成土特产委托黄伟带给黄志光,黄志光在不知情之下将之放在家中几日,等捐款之日得知纸箱内装着钱后即原封不动地带到寺庙,故这100万元虽曾放于黄志光家中几日,仍应属保管行为,而非占有;最后,该100万元虽经由黄志光获得,但寺庙并无返还任何款项,而以其子名义登记捐赠,所获功德并非可以用金钱计算的财产性利益,即非法律意义上的利益。 鉴于黄志光的上述行为与其他收受贿赂后再向寺庙捐款的行为存在上述区别,法院没有认定该100万元为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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