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陈海生,男,汉族,住汕尾市海丰县解放南路,是海丰县附城海龙红木傢俬厂业主(权属人)。 受害人:陈木强,男,汉族,住海丰县城东镇虎亭村,是海丰县附城海龙红木傢俬厂登记负责人。 汕尾市海丰县公安局对许锦兴诈骗案审理过程中漠视党纪国法,违规操作,故意包庇犯罪分子,故意掩盖犯罪证据及许锦兴承认犯罪笔录,放纵犯罪伪造证据与犯罪分子狼狈为奸,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违法为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
2012年8月27日对许锦兴诈骗案立案后,海丰县公安局对有重大作案嫌疑的周水龙不进一步采取侦查手段?更为严重是改变案件性质,曲解案情,错误以诈骗24万元草草结案,与受害人的报案事实南辕北辙、截然不同。明显执法犯法,违法违纪,(有调查案卷存在证据为证)。 该案由汕尾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1月21日告知受害人立案复查期间。2013年10月29日受害人向广东省委巡视组举报该案件有“保护伞”期间,以及向汕尾市、海丰县有关部门举报该案阶段,诈骗案的嫌疑人之一周水龙再次顶风作案,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在该案尚未调查完毕,2014年2月8日再次有恃无恐的对受害人的财产“附城海龙红木傢俬厂”约2500平方米的厂房强行拆除(位于附城镇云岭鲤鱼山工业区内),是强盗行为!究竟是什么力量在背后支撑周水龙违法犯罪?毁灭现有受害人的厂房证据。发生在举报期间,受害人的合法财产“附城海龙红木傢俬厂”的厂房无法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周水龙无视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已造成了我财产巨大损失,请公安机关前往调查核实。究竟是什么力量在支撑着他为所欲为? 根据海丰县公安机关向附城镇人民政府和县国土局调查取证材料显示(案卷编号188、187、196、197),其皇齋食品有限公司周水龙与附城镇人民政府签订办理的2份“征地协议书”(一份是2003年10月10日,一份是2004年7月2日),其内容与我方“海龙红木傢俬厂”没有任何关系,不存在变更过户,被公安机关掩盖掉。证实了其土地来源和厂房是利用非法手段获取的,但周水龙在2014年2月8日公然再次将权属我陈海生的“附城海龙红木傢俬厂”的厂房强行全部拆除,以及发生在广东省“三打两建”期间的 2012年7月2日无视海丰县公安机关刑事调查时,有恃无恐强行拆除过一次,这种行为没有“保护伞”罩着能行吗?附图片证据。
2012年7月2日
2014年2月8日
该贴已经同步到 天地万物2012的微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