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百万人看后流泪的一封血迹信 尊敬的海丰县县委沈木荣书记、县政府陈德忠县长、政法委 陈连郑书记、纪委刘航书记、信访局李廉清局长、检察院黄友如院长、人民法院林建新院长、人民公安局王楚雄局长、交警大队刘伟龙大队长。 您们好!(请看此封信) 执笔泪洒笔纸,本人是附城镇联河管区湾路村村民吴吉贞,男。怀着悲痛悲愤的心在流血眼在流泪的心情向领导们申诉我小儿子不幸被车撞死以及冤枉之案件。 我小儿子吴嘉鹏13岁,于2013年11月11日21时被张振江酒醉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的二轮摩托车搭载吴大迓沿红城大道从海丰县城东镇开往海城镇,行驶至海丰县城东镇红城大道高厝村路(即海丰县老区精神病医院路口)时,因没有确保安全行车,致其摩托车碰撞骑自行车的吴嘉鹏,(张振江当时逃逸想离开现场,因张振江醉驾逃跑35米后跌倒撞花坛受伤没法再逃逸。由此吴嘉鹏之同伴吴映聪报警)吴嘉鹏受伤被送(彭湃医院ICU抢救,张振江在五肝科疗伤,在这抢救期间对方家属没有积极支付医疗金,现医院的医疗费还没还清。ICU与五官科相对门张振江之家属没有过来一声慰问,直至现在其家属没有一声慰问),于11月15号无效死亡。 张振江静脉血中检出乙醇的成分;含量为73.57mg/100ml,另未按正常工作日出结果,本人深感疑问? 事情发生将近4个月来,于2月22日得到的对方张振江之父张松林说只有3万元赔偿。海丰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书认定张振江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请问海丰县人民检察院办理此案的同志们,醉驾、当场逃逸、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的车撞死人免“赔偿”,可以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请问海丰县人民检察院办理此案的同志们,什么叫公正?公平?公开?请问你们有没父母、子女,倘若是你们之儿子被张振江醉驾、无资格驾驶、驾驶无牌车撞人当场逃逸,“没赔偿”,你们会认定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吗?????中年丧子,春节人家贴红门联喜洋洋,而你们家贴蓝门联,怀着伤痛悲哀凄惨凄凉的哭声过春节,你的儿子在殡仪馆冷冻过春节,父子阴阳两隔,请问海丰县交警大队以及海丰县人民检察院办理此案的同志们你们的感受怎样?????天理何在,你们丧失良心道德的底线。如果海丰县交警大队以及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没有被对方张振江之家属受贿,怎么会如此对受害者赤裸裸的强压,偏袒对方,残忍的手段,血腥满地,使我家庭坠入深渊,造成永难弥合的心灵创伤。海丰县交警大队以及海丰县人民检察院办理此案的同志所挑战的是人类社会共同的良心道德,人类文明共同的底线。其残压的行径,是任何一个国家和社会决不能容忍的。良心道德底线不能挑战的。法律尊严不容亵渎。强压漠视基本人权,践踏人类道义,手段残忍,危害极大。强制恐怖,法无可赦。伤害无辜,天理难容。无辜儿童的鲜血,染红了平和安宁的湾路村,更激起全村人民的强烈愤慨。 我本人之母亲因不幸丧失孙子打击,致使血压偏高中风,半身不遂卧床不起。现老的卧床不起,小儿子在殡仪馆冷藏柜冷冻,家庭悲哀痛失。 尊敬的领导们,世俗说:入土为安,我小儿子死得如此凄凉惨重,还要在冻柜雪上加霜。本村全体村民对此冤枉案深表不服,海丰县人民检察院办理此案的同志丧失良心道德的底线,恳求领导们查明此案件,决不姑息,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有力维护社会稳定,捍卫法律尊严。唤醒人们心中的正义,坚定了群众捍卫社会稳定的信念。再次恳求领导们主持公道,一条活活的生命被撞死究竟要如何理赔?如何解决?使逝者早日入土为安,逝者安息,
给我湾路村全体村民一个公平的答复。 受害者:附城镇联河管区湾路村民------吴吉贞 2014年03月0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