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
查看: 81065|回复: 92

[海丰] 蓝天广场放“诈弹”的嫌犯抓到了!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4-3-17 18:46: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放“诈弹”的嫌犯已经抓到,陶河人,二十多岁,据说当时目的是为了吓唬蓝天广场的保安人员。详细情况留待官方发布。

蓝天广场放“诈弹”的嫌犯抓到了!

蓝天广场放“诈弹”的嫌犯抓到了!


蓝天广场放“诈弹”的嫌犯抓到了!

蓝天广场放“诈弹”的嫌犯抓到了!


楼主热帖
[三唯论点] 五四青年节:百年“民富国强”青年梦(转自微
[城事报料] 蓝天广场放“诈弹”的嫌犯抓到了!
[三唯论点] 反思
[三唯论点] 小心玻璃
[三唯论点] 汕尾人民其实挺幸福的
[文化天地] 题坎下城守备翁毓伍/叶良方

发表于 2014-3-17 21:03:42 | 显示全部楼层
点击进入微信
3月15日晚上海丰县城蓝天广场一楼麦当劳餐厅门口放置疑似自制爆炸装置一案,经我公安机关全力侦查,于今天(3月17日)下午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某(男,现年22岁,海丰县陶河镇人),案件告破。经审查,张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作案动机正在进一步审查中。
发表于 2014-3-18 02:48:47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浪官方微博
凶手落网,海丰公安利害,破案速度真快。这个案件侦破工作给海丰公安打95分,留5分给你再接再厉,王楚雄的团队太棒!
发表于 2014-3-17 19:01:05 | 显示全部楼层
够可以的,一个炸弹引起全县轰动。接着大家聊一聊,他会受到怎么样的法律制裁吧。
发表于 2014-3-17 19:04:5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玩笑也开得太大了吧,你准备受法律的严惩吧!
发表于 2014-3-17 19:05:58 | 显示全部楼层
iven 发表于 2014-3-17 19:01
够可以的,一个炸弹引起全县轰动。接着大家聊一聊,他会受到怎么样的法律制裁吧。

公安会以什么样的罪名抓他呢?检察院会以什么样的罪名起诉他呢?我也想了解一下,求普法
发表于 2014-3-17 19: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生煎包子o 发表于 2014-3-17 19:05
公安会以什么样的罪名抓他呢?检察院会以什么样的罪名起诉他呢?我也想了解一下,求普法

普京说:原不原谅来恐怖份子是上帝的事,我的责任就是送恐怖份子去见上帝!太尼玛经典了,定他一个恐怖罪,让他去见上帝吧!
发表于 2014-3-17 19: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他无罪,用什么方式来证明他有罪?

他跟本就没有制造炸弹,你大家把一个纸盒子假设为炸弹,他也没有办法的呀,用什么证明那个破盒子就是假炸弹?他可以说那是他丢掉的垃圾,谁知道你们爱大题小作?谁让你们当炸弹了?
发表于 2014-3-17 19:13:45 | 显示全部楼层
Hamiltion 发表于 2014-3-17 19:11
我觉得他无罪,用什么方式来证明他有罪?

他跟本就没有制造炸弹,你大家把一个纸盒子假设为炸弹,他也没 ...


哥,我丢一个垃圾也不行吗?这年头怎么着,我~~;P
要知道这个垃圾引起多少人恐慌啊,导致社会的不稳定性。
发表于 2014-3-17 19: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生煎包子o 发表于 2014-3-17 19:05
公安会以什么样的罪名抓他呢?检察院会以什么样的罪名起诉他呢?我也想了解一下,求普法

扰乱社会治安程序,造成社会极大影响.
发表于 2014-3-17 19:19:1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人啊,诶,怎么说呢,一个举动就搞得满城风雨.
发表于 2014-3-17 19:19:35 | 显示全部楼层
手上好像带着手铐,这是指认现场吗?
发表于 2014-3-17 19:21:1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4-3-17 19:22: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配做海丰人
发表于 2014-3-17 19:26:14 | 显示全部楼层
生煎包子o 发表于 2014-3-17 19:05
公安会以什么样的罪名抓他呢?检察院会以什么样的罪名起诉他呢?我也想了解一下,求普法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最近挺火的罪。
发表于 2014-3-17 19:27:46 | 显示全部楼层
TTTTT 发表于 2014-3-17 19:26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最近挺火的罪。

好像也没有特别证据证明他有编造、故意传播虚个恐怖信息,所以给他定什么罪才能让他去见上帝呢?
发表于 2014-3-17 19:28:0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4-3-17 19:30:44 | 显示全部楼层
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罪!
发表于 2014-3-17 19:32:11 | 显示全部楼层
制造恐怖假像,引起群众不安,应该定为扰乱社会秩序罪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发表于 2014-3-17 19:38:34 | 显示全部楼层
:L非常时期搞这种恶作剧,够逗比啊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市民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