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庄小丽 于 2014-5-16 03:53 编辑
本人于2014年4月18日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一份“调查取证申请书”,至今一个月将近要过去了,汕尾市中院没有给我任何回应,试问中院领导您这是在选择性失明吗?汕尾市中院您到底是接受我的申请还是不接受呢?查不查来句痛快的行吗?您可让我想不透,即然接收了我的申请书又不回应,这是在玩啥游戏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收集。”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7条,均规定了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我可是依 照法律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申请的,你有什么理由可以拒绝我??? 申请人庄小丽于2005年农历八月十八日与彭俊民俗摆酒结婚,嫁入彭家大家庭,当时丈夫彭俊两个弟弟都在读书,大的读2B大一,小的读初三(后读3B),一个姐姐在信利电子厂工作,父彭炳良、母周惠英在市区公园路经营一家10平方米的破旧小店。一家七人共同生活,兄弟姐妹至今没有分家。申请人自幼跟随父母在市场做生意,善于经营。嫁入彭家后,协助彭家经营烟茶酒生意,使彭家生意由小到大,由零售至批发,铺面由窄小到宽大,由陈旧到亮新,客户越来越多,无形资产越来越大。由于是家庭生意,生意所赚的钱全部由申请人公公婆婆掌握储存。丈夫彭俊于2005年12月起与朋友唐某、桂某合伙做洒生意,后购买载货车两部,2009年合伙人之一桂某退股,彭俊与朋友唐某合伙生意一直做到现在,所赚份额也是彭俊自己一直存留。申请人一直全方位参与彭家生意的创业经营,使彭家的家产由少到多,增长部分,申请人依法占有一份。申请人嫁入彭家至今已有十年,生育两女一男,申请人作为年轻女性,花费十年青春年华为彭家创业作生意及生育子女,如今丈夫彭俊搞婚外情,背判了婚姻,事情败露后,多次转移财产。在一审庭审时,彭俊竟以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为由拒绝分割任何彭家财产给申请人,妄使申请人净身出户。为要回申请人应得的一份合法财产,特请求二审法院本着保护离婚案受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宗旨,依法调查核实彭家银行存款、合法房产、车辆等。作为彭家一成员及创业者之一,申请人认为彭家位于海丰的十多处房产和宅基地都有自己的一份,请求法院依法调查取证。 “过错方的认定、共同财产的认定、抚养费的分摊”是离婚案判案的三大争议焦点,依法调查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是法院的重要职责。【妇女儿童权利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申请人作为年轻仅32岁的弱势妇女,虽嫁入彭家后,一直协助彭家大家庭创业,但却无法窥探、更无法掌握彭家大家庭深层经济秘密。为了申请人的财产权益,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请求法院依职权调查核实申请人与彭俊在内与彭家大家庭的共同财产,包括存款、房屋、宅基地、车辆等,依法分割。请求法院给予大力的支持。但法院你为何迟迟不作回应呢??? 申请人近十年里的婚姻生活是一场长长的恶梦,这十年里受尽彭家的欺凌和毒打,同时丈夫彭俊又是一个作风败、玩弄女性、并与多名女性有染风流成性的男子,后又与第三者过着非法同居的生活,像这样的丈夫,我多年来忍辱负重、委屈求全,原因是看在三个末成年的孩子份上。对于彭俊在外重组家庭一事,我家公、家婆是知情的,不但没有阻止而且支持与操纵,多次威胁我要与彭俊离婚。在这场离婚官司中我看透了人性的丑陋、见证了赤裸裸的金钱关系,城区法院民一庭法官陈贵文、莫胜卫、彭卫强操控案件、枉法判决。法官偏袒一方,无视我提供彭俊与第三者被捉奸在床的视频录像、通话记录、与第三者合照等等。。。。。。城区民一庭法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对应该采纳的证据没有认定,对可以认定的事实不认定,以致一年多来我官司缠身,独自抚养子女,精神饱受挫折。现在已经是凌晨三点,哄完孩子们睡着了,我是含泪写下这些在别人看来是家丑不可外扬羞耻难以启口的事,此时我的心在好痛,也很迷茫,一场看似简单的离婚官司在竟然被逼无奈闹得如此大,今后我和我的孩子该如何在汕尾生活???算了还是不多想了,明天早早孩子还要上学,我不能让自己倒下。如今我很累很累。。。。只恳求汕尾市中院能尽快公正、公开判决,让我和我的孩子能过上正常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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