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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7 08: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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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
无偿献血者在献血之日起5年内,免费享用献血量3倍的血量。
自献血之日起5年后,免费享用与献血量等量的血。献血量累积满800毫升的,10年内免费享用所需血量,
10年后免费享用献血量3倍的血量。献血量累积1000毫升以上的,终生免费享用所需血量。
无偿献血者的家庭成员临床需要用血的,按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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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堂堂国法,到了汕尾就执行不了,好多国法都一样,不敌汕尾的土办法,汕尾就好象独立王国一样,上面管不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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