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从7月起放宽低收入者公积金提取,允许月收入低于1900元者可直接提取。近期全国多地放宽公积金提取,再度引发对修改住房公积金条例的讨论。事实上,2011年住建部就提出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但于2012年和2013年两次“爽约”。那么,《条例》修改的“拦路虎”到底在哪里?现有的公积金制度存在哪些可以改进的地方?   公积金问题重重亟待变革   我国的公积金制度主要的学习对象是新加坡。1955年,新加坡推行了中央公积金制度。在住房方面,中央公积金既可以用于支付房款、归还房贷,还可以申请低息贷款,并可以在退休前提前支取。1991年5月,上海房改方案在借鉴了新加坡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提出了住房公积金制度。1999年4月,国务院颁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这被认为是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开始。   然而,住房公积金制度从诞生之初就步履艰难,相当一部分单位和公积金主管部门“讨价还价”,千方百计降低存缴比例。而且在相当一部分城市和地区,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可以在职工月基本工资的5%~12%范围内调整,这就造成一个问题:效益好的单位,会往这个范围的上方靠,效益差的单位,会往这个范围的下方靠。由于缴存公积金具有避税的功能,所以实际上是起到“劫贫济富”的作用。当然,现在已经有一些城市做出了调整,比如北京就在几年前统一调整为12%。   除了缴存比例的问题之外,覆盖面也是一个问题。公务员系统、国企和事业单位基本都缴存了公积金,而民营企业有相当一部分没有缴存公积金。而这一点是被得到公开允许的,因为制度、法规不存在强制性。而这些企业往往效益一般,员工本来就属于中低收入者,由于制度存在盲区,导致他们在买房时没有公积金助力,从而被住房市场加速抛离。   即使是有幸进入公积金缴存体系的人士其实也面临多重尴尬:其一是公积金收益低,其二是提取不便。由于一些地方政策的限制,一些已经买过多套住房且用过公积金贷款的人士,或者是完全买不起房付不起首付的人士,都只能在满足退休、出境或死亡等条件后才能有望取出公积金。这期间的时间跨度可能长达一二十年,资金的沉淀与贬值速度非常惊人。   强制缴存应纳入议题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激进的建议就是完全取消公积金制度,但是由于这牵扯太多利益,可以作为一个参考方向,但是并不适合快速推进。目前看来,还是在原有制度框架内做技术性调整比较稳妥。   我国的公积金制度虽然是学习新加坡,但是学得比较走样,“形似而神不似”。在新加坡,中央公积金是强制推行的。就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在农村务农的农民确实没有建立公积金的迫切需求,但是进城务工的新一代农民身份的年轻人,大量在私企工作的人士,他们希望被纳入公积金体系,我国的公积金制度改革应该考虑强制在所有企事业单位强制推行公积金制度,且应该有强有力的惩罚措施跟进监督。在私企工作的人士,特别是在一些中小企业工作的人士,他们才是制度最应该救济的对象。   另外,相当关键的一点是在我国现有制度下,公积金的收益率太低,年利率甚至低于银行存款利率,因此一些限于各种条件无法买房的人士一定会想各种办法来提取公积金,一度形成了“公积金提取产业链”。如何应对?新加坡也给出了答案。新加坡公积金的存款利率是根据大银行的定期存款与储蓄的平均利率确定的,该利率每半年调整一次。简而言之,提高公积金作为一种存款的收益率,才能改变现状。   拓宽公积金提取有赖法规确认   公积金提取不便也是公众反映较为激烈的一个方面,这里面牵涉多个因素:其一,房价涨得太快,缴存人提取的频率和数量确实在增加,公积金资金池有一定压力;其二,相关部门、银行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也确实在某些时候设置了一些不必要的门槛,千方百计延缓缴存人的提取。这些都是技术问题,通过沟通对话与制度改进可以解决。   值得注意的是,在是否可以拓展公积金使用渠道方面,相当一部分城市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在观念上还存在问题,比如一些人士认为缴存人即使生了大病,走投无路也不能取公积金去治病,因为《条例》没有这种规定。因此笔者个人建议《条例》修改时,对此应有重新定义,对于治病、求学等资金需求应该网开一面。在实际过程中,一些城市和地区已经有符合当地情况的务实操作,《条例》要做的就是对这种实践予以法律上的确认。
金羊网-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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