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红薯先生 于 2014-6-25 20:41 编辑
离婚时妇检一次,离婚后的下一个妇检期女方还要妇检是汕尾的特色?
听朋友说的一个事情,夫妻双方感情不和和平离婚,离婚时要求妇检,而且这个要求是用白纸贴在民政局的离婚要求的那一栏里,明摆的就是临时贴上去的,婚姻法里没有这样的条例。而且帖的还不牢,纸条在抖动。
朋友离婚后(前提:男方有单位,女方无单位)。朋友单位要求下一个妇检季离婚的女方还需要去妇检?朋友这一下就不能接受了,完全不和法,完全没有理由啊。
要是离婚后在下一个妇检季节查出来那离了婚的女方怀孕了,那算谁的?那怎么办?要是女方在这期间怀孕该算在男方身上认为男方违反计划生育?既然离婚了,当时孕检没怀孕,这期间女方和别人怀孕了怎么办呢?
我们一直受人诟病的一证先行是否就是如此的呢?朋友纳闷,我也纳闷,希望高高在上的计生高干能给个答复?
离婚前妇检也还算说得过去,离婚后还要妇检这有什么依据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