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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业指南] 商品房保修期间物业管理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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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7 19:47: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九七版预售合同》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及附件四对此作了相应约定。   第十三条指明房屋保修期是两年,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计。但自1998年3月1日《建筑法》施行以来,建设部结合该法关于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所负保修责任的期限的规定,于1998年5月12日印发《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规定》(1998年9月1日起实行),明确了具体保修部位及其相应保修期限,开发商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该行政规章规定的期限。也就是说,自1998年9月1日起签订的预售合同,尽管因为采用九七版示范文本而约定保修期为两年,,但是,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应在合理使用寿命内承担保修,对屋面应保修三年。
  这里应注意的是附件四“《使用公约》或有关承诺书”。上海市房地局曾在1997年10月制定了《住宅使用公约》的示范文本,可供购房人在订立预售合同时作参考。大部分房屋在预售时,开发商尚未制定《住宅使用公约》,仅仅在附件四中简单地要求购房人承认今后将制定的《住宅使用公约》。该公约是由开发商与购房人签订的。有些购房人在房屋交付时突然发现要支付一笔物业管理费或所谓“入户费”等费用方能入住,按照市物价局的有关规定,除非预售合同中有此类费用的约定,否则,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在新建住宅交付使用时向购房人收取任何费用。因此,购房人尤要注意补充条款或附件四中关于费用的约定。这同时也关系到《九七版预售合同》第十六条所称“使用公约约定范围内应缴付的费用则均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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