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发出《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有关管理工作。 《意见》明确,各地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公租房轮候期,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给予安排。 《意见》提出,并轨后公租房的保障对象,包括原廉租房保障对象和原公租房保障对象,即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各地应根据实际需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科学制订公租房年度建设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