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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 印发汕尾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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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8 23:47: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汕府办[2011] 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汕尾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汕尾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切实做好森林火灾各项处置工作,正确处理森林火灾引发的紧急事务,确保处置森林火灾准备充分、反应及时、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广东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广东省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汕尾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基本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市林业局负责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本预案在具体实施时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各项责任制。
  (2)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本预案涉及的市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尽职尽责,密切协作,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作出快速应急反应。
  (3)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处置森林火灾,要坚持“周密组织,科学扑救,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把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4)落实责任,常备不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森林经营单位要落实预防森林火灾的各项措施,做好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各项准备,建立应对森林火灾的长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2 森林火灾分级标准
  森林火灾按危害和涉及范围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2.1特别重大森林火灾(I级)
  1.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重伤100以上,或者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l公里;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需要国家支援。
  2.2重大森林火灾(Ⅱ级)
  1.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未得到控制;
  2.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省(市、区)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
  5.境外大面积火场距我省边界5公里以内,并对我省森林构成较大威胁。
  2.3较大森林火灾(Ⅲ级)
  1.连续燃烧超过48小时未得到控制;
  2.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
  3.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重伤10以上50以下;
  4.威胁居民区、重要设施、原始森林、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
  5.向省(区)交界地区蔓延、危险性较大的。
  2.4一般森林火灾(Ⅳ级)
  1.连续燃烧超过24小时未得到控制;
  2.受害森林面积在l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
  3.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重伤1人上10以下;
  4.向地级以上市交界地区蔓延,有一定危险的。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3.1.1组成
  总指挥: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林业局局长,市军分区负责同志。
  成员:市林业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中国电信汕尾分公司、中国移动汕尾分公司、中国联通汕尾分公司、市电视台、汕尾气象局、汕尾军分区、汕尾武警支队、市公安消防局、市旅游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司法局、市检察院、市法院等单位负责同志。
  3.1-2职责
  (1)负责对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
  (2)指导市森林扑火指挥部开展工作。
  (3)分析、研判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提出应对措施,指挥、协调各地、备有关单位参与森林防火、扑火行动。
  (4)报请启动或终止本预案。
  (5)按照有关规定,商请调动驻汕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扑救行动。
  (6)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3.1.3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本预案启动后,各有关单位按照预定方案立即行动,积极做好火灾扑救工作。各有关单位职责如下:
  (1)市林业局:归口组织、协调、管理、检查、指导全市森林防火工作,负责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2)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审核森林防火总体规划和森林防火基础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协助组织地方粮食部门做好扑火救灾粮食的供应保障工作。
  (3)市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各地经信部门做好扑火应急所需电力、燃料的供应和灾区药品支援工作,落实急需医疗器械、药品的调拨工作。
  (4)市公安局:及时组织城市消防部门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火灾扑救工作,组织公安机关协助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和火案侦破等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用火行为,保证火灾扑救工作顺利进行。
  (5)市检察院:组织和督促基层检察机关认真做好森林火灾案件的立案监督和批捕、起诉工作,依法查处案件背后的渎职犯罪。
  (6)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地方民政部门做好灾民临时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
  (7)市财政局:及时拨付火灾扑救工作中应由市财政安排的经费。
  (8)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扑火物资和增援人员的快速    (9)市农业局:当林农结合部地区发生森林火灾时,会同市林业局协调指导基层农业、林业部门共同做好火灾扑救工作,保证人员、居民点设施和牲畜安全。
  (10)市卫生局:协助、指导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做好伤员转送救治、卫生防疫等工作,并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指导当地医疗救治工作。
  (11)中国电信汕尾分公司、中国移动汕尾分公司、中国联通汕尾分公司:组织协调做好本公司业务范围内与扑救工作所需的通信保障工作。
  (12)汕尾气象局:及时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火灾天气实况服务,适时实施人工降雨作业;做好林火卫星监测、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和高火险天气警报的发布工作。
  (13)汕尾军分区:按有关规定及时协调、组织驻汕部队和民兵预备向部队参加森林火灾抢险救灾工作;协调相关单位调派增援飞机参与扑火。
  (14)汕尾武警支队:按有关规定及时协调、组织武警部队参加森林火灾抢险救灾工作。
  (15)其他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抢险救助工作。
  3.2市森林扑火指挥部
  本预案启动后,市林业局成立市森林扑火指挥部,具体承担处置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森林火灾的各项组织、协调、指挥工作。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市林业局做好扑火救灾工作。
  3.2.1组成
  指挥:市林业局长。
  副指挥:市林业局分管副局长。
  总值班主任:市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主任。
  成员单位:市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办公室、林政科、森林公安分局、计财科、营林科。
  市森林扑火指挥部下设综合调度组、后勤保障组、宣传报道组和专家咨询组。适时组织赴火场工作组,赶赴火场现场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2.2职责
  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市森林扑火指挥部积极协调有关单位,调动扑火力量和扑火物资,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协助事发地人民政府尽快扑灭火灾。具体任务:
  (1)综合调度。进行全方位的综合调度,全面掌握火情动态、火场天气状况和扑救情况。协调组织扑火力量、通信联系、火场监测、申请飞机吊桶洒水灭火,负责相关单位间的协调等工作。
  (2)后勤保障。协调交通、铁路、民航等单位,确保扑火人员、扑火机具、扑火设备及救援物资快速运输,为扑火救灾工作提供保障。
  (3)技术咨询。召集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对火场态势及火灾发展趋势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为扑救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4)现场督导。深入火场一线,检查监督扑火救灾进展情况,协助和指导地方扑火前线指挥部开展扑火救灾工作;及时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反馈火场信息,协调解决事发地在扑火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
  4  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4.1森林火灾预防
  全市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规范生产和生活用火行为,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的检查监督,消除各种火灾隐患;加强生物防火林带工程建设,有计划地消除林下可燃物;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4.2火险预测预报
  依据气象部门气候中长期预报,市林业局分析各重点防火期的森林火险形势,向全市发布火险形势宏观预测报告;气象部门依据天气预报信息,制作全市24小时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在汕尾电视台全市天气预报节目中播出;市遇有高火险天气时,市林业局积极与汕尾气象局合作,在汕尾电视台的天气预报栏目中向全市发布高森林火险天气警报。
  4.3林火监测
  市林业局利用卫星林火监测系统,及时掌握热点变化情况,制作卫星热点监测图像及监测报告,及时核查和反馈监测情况,掌握全市火情动态。火灾发生地的地面了望台、巡护人员密切监视火场周围动态;必要时,通过省林业局申请国家林业局西南航空护林总站派出森林消防飞机巡护侦察火场发展动态,编制火场态势图。
  4.4人工影响天气
  气象部门根据天气趋势,针对重点火场的地理位置,制订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有利条件。
  4.5信息报告
  4.5.1 一般火情,各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照林火日报、林火月报的规定进行统计,上报市林业局。发生一般等级以上森林火灾时,有关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核准情况,并在1小时内向市林业局报告。
  4.5.2发生较大等级以上森林火灾时,市林业局应在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林业局报告。
  5火灾扑救
  5.1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层级和相应的职责。一般情况,随着灾情不断加重,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层级相应提高。森林火灾的响应级别按由高到低分为四级。
  5.1.1  I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立即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指挥部成员单位报告(通报)情况,拟订先期处置扑救方案,调动扑火力量,下达扑救任务;报请省林业局启动相关预案。
  5.1.2 II级响应
  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根据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林业局的请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火灾扑救工作,并建议省林业局启动相关预案。
  5.1.3 III级响应
  发生较大森林火灾,市林业局立即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应急保障单位报告(通报)情况,拟订扑救方案,调动扑火力量,下达扑救任务,市林业局赴火场工作组人员立即赶赴火场,并建议省林业局启动相关预案。
  5.1.4   IV级响应
  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市及事发地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并组建扑火前线指挥部。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及时向市林业局和有关应急支持保障单位报告(通报)情况,拟订扑救方案,调动扑火力量,开展扑救工作。
  5.2 扑火指挥
  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各级领导靠前指挥到位,一旦火情趋于严重,扑火前线指挥部的层级随之提高,人员组成相应调整,始终保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在不同行政区域交界处发生的森林火灾或火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场分战区、分片、分段落实扑火任务,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项工作分指挥部按照总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可以全权负责本战区(片、段)的组织指挥。驻汕解放军、武警部队在执行灭火任务时,内部设立相应级别的扑火指挥机构,在当地政府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部队的组织指挥工作。
  5.3扑火原则
  5.3.1在扑火过程中,首先要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
  5.3.2在扑火战略上,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5.3.3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5.3.4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各综合应急求援队伍等专业扑火力量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扑火力量为辅。
  5.3.5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建立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5.4应急通信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建立无线通信网络,在充分利用当地森林防火通信网的基础上,当地通信管理部门要建立火场应急通信系统,保障在紧急状况下扑救森林火灾的通信畅通。
  5.5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5.6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各地应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或种植生物防火林带,预先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5.7医疗救护
  森林火灾一旦造成人员伤亡,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必要时,由市卫生局组织伤员转送或者组派医疗专家协助当地进行救治。死难者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5.8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5.8.1扑火力量的组成。扑救森林火灾以县(市、区)、乡镇组建的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作为第一梯队;以当地驻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非专业力量作为第二梯队;必要时,由市政府报请省森林扑火指挥部调动省森林消防机动大队或商请省军区、省武警部队就近调动兵力作为第三梯队。
  5.8.2跨区增援机动力量的组成。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根据事发地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请求,市森林扑火指挥部可调动邻近的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实施跨区域支援扑火。原则上以市森林消防机动大队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为辅。可视当时各地火险程度为防火任务等情况,调整增援梯队顺序。
  发生较大等级以上森林火灾,其他邻近地区专业森林消防队作为后备增援力量,接受市森林扑火指挥部调度。需要驻汕解放军、武警部队增援的,根据火灾发生情况,按有关规定申请就近调动实施增援。
  5.8.3扑火队伍调动程序。当需要跨县(市、区)调动市森林消防机动大队扑火时,由事发地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市森林扑火指挥部提出申请,市森林扑火指挥部指挥或副指挥根据火场态势和扑火工作需要批准实施。市森林扑火指挥部向调出市森林消防机动大队所在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达调动命令,调出县(市、区)森林扑火指挥部具体组织实施。驻汕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调动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商请汕尾军分区、市武警支队,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5.8.4兵力及携行装备运输。跨区增援扑火的兵力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铁路输送方式为主,特殊情况请求民航部门支持实施空运。驻汕部队和武警部队的输送由驻汕部队和武警部队具体落实军车(列)输送;市森林消防机动大力的输送由所在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落实运输车辆,需要铁路、民航输送的,由市政府报请省森林扑火指挥部商请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和民航中南管理局下达运输任务,由所在地森林防火指挥部联系铁路和民航部门落实。
  5.9森林消防飞机调度
  发生森林火灾需要飞机增援扑火,由市政府报请省森林扑火指挥部向国家林业局扑火指挥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国家林业局西南航空护林总站调动邻近航站飞机支援扑火作战。实施火场侦察、机(索、吊桶)降、机群化学灭火等工作。国家林业局西南航空护林总站森林消防值班飞机或通用航空公司无法满足扑火需要,由省人民政府向广州军区、省军区、民航中南管理局协调或向国务院提出增援扑火飞机申请计划,由省森林扑火指挥部协调相关部门具体落实。
  5. 10案件查处
  市森林公安局负责指导事发地森林公安机关对重大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未设森林公安机构的,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案件的查处工作。
  5. 11信息发布
  5. 11.1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5. 11.2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和扑火动态等信息必须按《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有关信息发布的规定进行,由省森林扑火指挥部核实后报国家林业局统一发布,较大森林火灾和扑火动态等信息的发布,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核实后报省林业局统一发布。
  5. 11.3信息发布工作,由市林业局商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办理。
  5. 12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实际情况,由省林业局报请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程序审批后宣布结束应急期。
  较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市林业局上报省林业局,由省林业局适时宣布结束应急期的工作。
  一般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实际情况,由市林业局适时宣布结束应急期的工作。
  6后期处置
  6.1火灾评估
  森林火灾扑灭后,由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及时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查过火面积、森林受害面积,评估森林资源损失情况,并于火灾扑灭后3天内书面报市林业局。必要时,市林业局将组织有关单位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并按要求建立火灾档案。
  6.2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
  6.3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市林业局按照有关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林业局上报森林火灾突发事件调查报告。
  7综合保障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市、县、乡镇、林场与火场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通信基础设施,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市森林防火网站负责发布天气形势分析数据、电子地图和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信息支持。
  7.2后备力量保障
  加强各级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重点建设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的同时,要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培训和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7.3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市、县二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各自承担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扑火机具和装备,有条件的地方应配备森林消防灭火水车。市林业局在重点火险林区设立市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机具、防护装备、通信器材,以满足扑火救灾工作的需要。发生森林火灾时,先动用当地森林防火储备物资,不足时,市森林扑火指挥部从邻近的省级和市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物资储备库中直接调拨。
  7.4资金保障
  市森林扑火指挥部根据扑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森林火灾的工作需要,提出需由市财政承担的项目支出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各级响应所需财政经费,按《汕尾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7.5技术保障
  各级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林火卫星监测和人工降雨等技术保障;林业院校和森林防火科研机构的专家提供灭火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市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建立森林防火专家信息库,汇集各个领域能够为森林防火提供技术支持的专家学者的全面信息,为扑火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7.6培训演练
  7.6.1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有计划的开展扑火指挥员、森林消防队员和扑火人员以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扑火指挥、扑火技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扑火实战训练和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普及人民群众科学扑火与避火安全常识,并对林区驻军和民兵应急分队配备必需的扑火机具,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培训,以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7.6.2为保证本预案的顺利实施,市林业局应组织有关单位按照预案的内容开展培训和演练。
  8附则
  8.1术语说明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合本数。
  8.2责任与奖惩
  对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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