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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汕尾] “无罪羁押”不能一赔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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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7 13:4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小阳光 于 2014-8-17 13:44 编辑



□阅尽
   3年前,广东陆丰青年孙楚杰在深圳街头被小车刮到手,由此卷入一场“5人团伙”敲诈勒索案,并获刑5年。而后,深圳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其不符起诉条件。最终,在被羁押969天后,他重拾自由,并获“无罪羁押”赔偿17万多元。但在“坐牢”期间,孙的父母因嫌丢人,称其“死了”,亲人唾弃,生活尽毁,房子也被兄长占去……(详见昨日《羊城晚报》)

    无辜卷入牢狱之灾,被羁押近3年,获释后却无家可归,众叛亲离,读到这样的故事,谁都会唏嘘不已。
从报道看,这显然应归于“冤假错案”之列:孙遭到刑讯逼供,并拒绝在逮捕证上签字,而“5人团伙”的人他“根本都不认识”。但这些疑点都未能阻止孙在看守所的漫长羁押。

    固然,从司法角度,国家已对孙进行了赔偿,但他心灵的创伤又由谁来抚平呢?因为他的“坐牢”,受到精神伤害的不仅仅是他个人,还包括其父母亲属。在有些传统观念看来,“坐牢”是件丢祖宗脸面的事,让父母家人在街坊面前丢人现眼,抬不起头来。而孙的父母显然正是这样“传统”的人,所以他们要在亲戚面前撒谎,街坊们也真以为“他死了”。而且,在孙失去自由期间,本应属于他的房子也被兄长占去,所有这些,有关部门是否该做好善后处理呢?

    或有人说,这已超出了国家赔偿的法律范围,受害人可以通过其它途径伸张权利。但是,这一切的源头皆因国家机关的工作失误或失职而起,要求有关部门出面予以协调或给予亲属精神上的安抚,难道过分了吗?

    近年来,公安部、最高检等一再强调不得“刑讯逼供”,并对防止冤假错案等做出过明确的规定。“两高”还对办案质量要求实行终身负责制。虽然孙楚杰的案子已结案,也办理了国家赔偿,但公众想知道的是,对于类似的错案,公检法内部是否有一个“重审纠错”的机制,错在哪里,是工作疏忽还是明显的责任问题?有无违法现象,对相关责任人该如何处理?而这对防止今后再出现类似冤假错案,无疑是至为重要的。

    出现冤假错案,有错必纠既是法律的匡范,也是社会公正和正义的基本要求。但对严重侵害了公民人身自由等冤假错案的纠错,不能只是简单的“一赔了事”。它既需要司法部门内部有一套严格的追责机制,最大可能地堵塞出现冤假错案的漏洞。同时,一旦出现这类案子,对受害者就应给予良好的“补救”,比如一定范围的情况通报、名誉平反,甚至于协调就业、财产居住安排等,给受害者以最大可能的心灵抚慰。 (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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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7 22:29: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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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惜啊!
发表于 2014-8-21 20:52: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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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有谁办错案谁负责的机制,有些司法人员,为了破案率为了政绩,草简人命,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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