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三山之人 于 2014-9-9 21:11 编辑
谁来为汕尾中学门口交通乱停买单?
汕尾市正为申办省的文明卫生城市而努力,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汕尾中学门口,学生上学违法驾驶机动车现象却十分普遍,广场路段学生上学、放学时大量学生驾驶摩托车乱停乱与过往车辆混在一起造成交通拥堵现象严重,加重了交通拥堵,增加了事故的发生率。
市区广场路人行道和主干道被汕尾中学的学生停放着的电动车、摩托车所挤占,迫使行人绕道在机动车道上行走,留下安全隐患。特别是一些小餐馆门口更是动辄停放十几辆电动车和摩托车,几乎把人行道占满,行人面临无路可走的窘境。
汕尾中学周边乱停乱放早已是一派热闹景象,接孩子的私家车、自行车、电动车……有很多私家车因为没有停车位置便停靠在了机动车道两侧,有些私家车甚至停靠在了非机动车道上,还有的车辆走走停停想觅空档停车,造成过往车辆行车十分艰难。这条主干道上都有汕尾中学学校学生违法驾驶机动车随意停放,堵塞了本来就狭窄的路面。这里本身停车位不多,上下学时段,各种机动车的行驶造成场面十分混乱,使本来就狭窄的路面更加拥堵,想要在这里停车更是难上加难,大多数学生会选择就近违规停车。甚至有的车辆并排停放或者斜放。由于车辆乱停乱放,使得电动车、自行车不得不在机动车道上行驶,造成交通拥堵的同时也形成了安全隐患。
家长关心孩子出行安全,本是无可厚非,但是无秩序、乱停放造成交通拥堵,一方面严重影响了城市的交通,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引发交通事故的可能性。特别是汕尾中学学生在学校门口拥堵的现象越来越严重了,给整个城市交通增添了压力。其实问题的关键不是“难不难”,而是“管不管”的问题。学校门口交通拥堵,关键不是人流车流多而是交通无序,汕尾中学并没有为学生在校内给以学生多余的地域停车,于是校门口就成了学生们的停车场。每当上放学,这里就会堵塞。而且汕尾中学的学生把车都停放在一些商铺的门口,使一些商铺的生意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面对车辆乱停乱放,法律法规早就有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应对其实施200元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拖移机动车。
为了不影响市容市貌及城市道路,且能够方便周边市民,汕尾城市综合执法局和交警部门却没有与街道办,汕尾中学等相关部门沟通,协商一个可行的办法,解决占道乱停乱放现象问题。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道路交通法》也有相关的规定,对于乱停乱放严重妨碍公共秩序的,采取拖车的强制措施进行处罚。汕尾中学对学校附近的道路都没有临时停车泊位,只要有提示标识的路段,在上下学高峰时段没有教育好自己学校的学生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文明停车,规范停车,以免占用人行道、机动车道,共同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汕尾中学的学生车就停到商铺门口,一停个十分钟二十分钟的还好办点,可一停就是一上下午,这样也严重影响一些商铺的生意。
机动车乱停乱放,不仅影响城市道路交通,还加剧了停车难。乱停车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是汕尾中学学生和一些车主素质不高,只顾自己,不管别人,哪里方便哪里停,加上汕尾中学没有教育好自己的学生,明确未成年人驾驶摩托车是违法的;一方面是汕尾中学和相关管理部门却从来没有从管理角度考虑,严格规范学生的遵纪守法的停车。道路停车由交警部门管理,但派出所、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也没有参与管理;城管部门有非机动车道停车管理执法职能……这些部门缺乏统一的管理标准、规范的管理措施,也容易导致管理混乱。
不同部门管理职能不仅有重叠,有时还有冲突。交警、城管只告诉你哪里不能停车,却很少告诉你哪里可以停车。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问题越来越突出,其主要表现为驾驶电动两轮摩托车。汕尾中学未成年人特别是中学生(13至17岁年龄阶段)上下学交通工具从过去的骑自行车到电动车、驾驶两轮摩托车开始形成风气,未成年人驾驶两轮摩托车的现象日益突出,由此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频频发生,交通安全隐患突出,伤亡惨痛,教训深刻,不仅给家人带来伤害,而且还给社会公共安全带来严重威胁,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因此,未成年人驾驶摩托车的现象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重视,特别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更要引起高度重视,更应该积极做好对未成年人驾驶摩托车的预防和治理工作。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23号令)规定: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驾驶证的取得,必须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及相关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考试合格后核发,方能驾车上路行驶。由于汕尾中学学生是未成年人达不到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法定年龄,大部分未成年人都是经家长购买摩托车通过自学、偷学驾驶摩托车,对摩托车的性能和要求却一无所知,未能对驾驶摩托车相关安全要求和技能进行系统、全面的学习,从而不能掌握应有的安全驾驶技术。在驾驶摩托车高速行驶过程中,由于摩托车自重超自行车数倍(200千克以上)对突然出现的紧急情况不能正确处置,对摩托车控制不住,往往遇事手足无措,极易引发事故,甚至造成重伤、死亡交通事故,后果极为严重。
由于现在的青少年身体发育成长较过去优秀,虽然才读初中,但身高都在170以上,这很多家长只注意到未成年人的生理特征,忽视未成年人的心理年龄,觉得自己的孩子已虽然只有14、15岁,但骑摩托与骑自行车、电动车没有本质区别,加上家庭经济条件好,只考虑孩子上下学、出行方便,因此盲目满足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的非法要求。甚至觉得孩子的车技很棒,根本不存在安全问题。不难想象,连最关心孩子的直接监护人的父母和汕尾中学对此的安全危险性的认识都如此,作为未成年人的孩子还能自觉地重视交通安全、遵守交通法规吗?
学校对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和宣传不到位,给未成年人驾车有机可乘。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实施至今已十年,但法条中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在实际贯彻执行中却难见其效。当前,从学校的教育目标看,文化教育、升学率是重点,交通安全在学校的教育目标中只占很小的部分,学校在交通安全教育方面没有相应的教材,中小学生获得的交通安全知识比较零碎,更多的是请交警部门去上几堂课,形式单一、内容空泛,没有系统化;再则,发生交通事故通均发生在校外,学校没有直接事故责任。因此,学校对交通安全教育重视往往不够,学校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也不进行系统传授,造成学生的交通安全法规认知不深入,交通安全意识不强。
俗话说:“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小疾不治,必成大患”。公安交管部门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要对青少年违法驾车这一现象要给予高度的重视,要充分发挥好主力军作用,在管理和防范上下功夫,没有及时发现并遏制未成年人驾驶摩托车违法不良行为蔓延的态势。一是针对辖区未成年人驾驶摩托车违法特点,对上下学时间段、夜间时段,建立常态化管理机制,结合护学岗的设置,有针对性地加强校园周边道路、飙车突出路段整治;二是对未成年人驾驶摩托车违法突出的学校,没有采取下放交通安全隐患整改通知的形式,督促学校方落实整改要求;三是在路检路查中,一旦发现未成年人驾驶摩托车现象,没有立即予以制止,及时通知家长、监护人将人、车领回,责令家长、监护人严加管教,同时也要对监护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相关处罚规定,依法严厉处罚,在教育未成年人的同时,更要让家长正确认识到未成年人驾驶摩托车的违法性和严重性,以此达到警示和震慑作用。可见学校对未成年人驾驶摩托车没有约束和教育,而是放任自由,造成了教育的遵守法律的守法缺失,我们的交警和城管部门也没有对这一路段进行管理,也存在着行政的渎职行为。
面对汕尾中学周边环境的学生严重违法乱停乱放现象,我们汕尾市的一些相关职能部门,谁来为这买单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