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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汕尾] 出台“网络侵权”解释消解“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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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9 18:37: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9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将于10月10日起施行。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0月10日《新京报》)


  网络是虚拟的真实世界,网上行为跟实际行为一样并无本质上的差异。简单的说,现实中的名誉侵权或者诽谤,如何维权与定性,网络上应当同等对待。然而,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行为,又有着其特殊性,主要是其涉及的受众较多,而维权又面临着不同的状况,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同时,网络行为的正当性,如对举报的保护等等,又使得其存在边界的模糊性。正是基于此,若不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那么网络人身权就可能因为“法律真空”而成为真正的“法外之地”。


  此次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释,其间亮点颇多并直接切中要害,比如个人隐私禁“人肉”曝光、利用自媒体等转载网络信息行为转侵权信息或担责、“水军”发帖要连带担责、发帖者侵权网站“连坐”等,可以说既有实体规定,也有程序规范,填补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法律真空,也给司法审理和判断提供了依据,具有法律兜底作用,既可以有效规范网络信息发布行为,又能实现对个人体权益的有效保护,从而免除“被伤害”的恐惧。


  网络信息的侵权行为带来的后果,通过一些个案不断看出。2013年12月3日,高中女生琪琪从陆丰望洋河桥上跃下身亡。前一天,因怀疑她偷窃服装,店主将监控视频截图发至微博求人肉搜索。很快,她的个人隐私信息曝光,成为身边同学朋友指指点点的对象。或许对于发贴者和人身搜索者来说,其在实施行为时,既没有考虑到这种行为的后果,也没有对自身行为的法律责任心存敬畏,于是才有了随手一发和一转。很多网络侵权行为,恰恰就在这种“无意识”的状态下得到了蔓延。从根本上讲,还是因为侵权行为本身的法律责任不清,缺乏相应的约束机制,使得网络行为的法律理性不足,从而才使得“网络就像一个污水池”,极大的降低了网络本身应有的信誉和作用、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网络的环境需要整治,真正的个体态度同样需要培育。网络行为成熟需要社会个体的理性,而法律的补缺和完善具有基础性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不但对外释放出依法治理的积极信号,而且还以此达到了提醒和警示意义,对提高个体的行为自律具有促进作用。针对利用信息网络侵权的司法解释,既是对这一问题的正视,也是网络行为得到规范,避免其“野蛮生长”的必由之路,如果再加上之前出台的一系列相关解释,体系化的完善和整体性的推进,可以说是法制的进步,也是网络治理法治化的必由之路,更是社会治理日益成熟的具体体现,具有积极的示范价值。(堂吉伟德)转自:环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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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9 21: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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