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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汕尾] 适用医疗事故罪应慎之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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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30 13:40: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司法实践中医疗事故罪适用不多,表明了我国对于医疗事故入罪的谨慎。由于医学的专业程度和复杂程度有增无减,医疗行业存在着极大的风险,如果入罪门槛过低,可能会导致医生采取保守执业和防御性治疗规避风险,最终也将不利于疾病的治疗。北京大学医学部卫生法教研室主任王岳教授如是称......


文/刘平安、闫龑;来源:健康报


        11月24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许峰被控涉嫌医疗事故罪的案件,与该案相关的诊疗及抢救过程一并公之于众,法院当庭没有宣判。


辩论焦点:当事医生是否严重不负责


        11月27日,接近案件的知情人告诉,庭审中,控辩双方的争论焦点在于许峰是否严重不负责任。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峰在2011年6月29日1时至3时许,在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普外科值班期间,因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患者陈某不治身亡。而辩护方则提出,许峰在事发当晚对陈某的治疗不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辩护方认为,陈某病情变化时,许峰因为在外科急诊会诊,故由张鑫去病房查看情况,在了解病情后,指示张鑫给陈某开止痛片。诊疗过程都是在许峰的指导下进行的,张鑫向许峰介绍情况并按许峰的指示来完成诊疗行为,并非独立诊疗。之后,陈某病情加重,许峰为患者会诊,安排做B超检查以进一步确定病情,实施清除血肿,整个诊疗过程没有懈怠以及延误、擅离职守的事实。


        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不负责任”:擅离职守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辩护方认为,根据以上规定,许峰的诊疗行为及过程不存在与上述情形相同的情况,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许峰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上述规定中的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许峰对本案患者诊疗过程中,知识、能力、经验存在一定不足,但不应该承担刑责。“从主观上来说,许峰对患者陈某病情的判断存在一定过失,但这种过失应为一般性过失,并非重大过失,只有存在重大业务过失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


        这个观点也被西城区医学会专家鲍鲁平认可。根据辩护材料,鲍鲁平在接受侦查部门的问询中谈到:“许峰忽略了患者的特殊情况。患者需透析,而且需使用一些药物,这些药物的使用可能会导致创面的再出血,导致窒息。如果当时他意识到这点,马上采取手术,有可能挽回患者的生命。这同他的常识、能力、经验不足有关。”鲍鲁平认为,许峰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医学是高风险职业。患者死亡与许峰经验不足有关。


        11月26日,记者就此案采访了北京大学人民医院相关负责人。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案件发生3年多来,院方积极配合检方调查。案件还在审理中,一旦有最新进展,医院会及时公布信息。


        这位负责人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医疗事故罪的认定是有严格限制的,必须是主观上严重不负责任方可定罪。“错就是错,我们不回避这一点,医院和当事医生都会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希望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考虑被告是一位接受过严格规范训练,并有着长期优秀执业记录的医生这一事实,结合目前医生糟糕的执业环境这一现状作出公正裁决。”


医界大讨论:执业环境值得全社会反思


        许峰案的走向牵动着无数医务人员的心。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院长李卫平表示,这件事让他觉得非常震惊。


        李卫平介绍,当年上海有医生外出会诊因手术感染造成多名患者眼球被摘除。事件也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当事医生后来被吊销医师执业资格。虽然当时并未对医生追究刑责,但对医院管理产生了非常大的警示作用。


        中国医师协会外科分会总干事姜可伟说,许峰案对医生群体产生了很大影响。外省(市)曾经发生过类似事件,但在全国知名的一家医院发生这样的事件,对整个行业也会带来很大冲击。


        此案中,实习医生张鑫成为另一个焦点。2010年,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在熊卓为案件中败诉,被判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赔偿死者家属75万余元,焦点之一也是原告方提出,院方由实习医生参与救治是非法行医。


        姜可伟提出,医师执业过程中需要一系列法律法规帮助医生规范行为。案件中提到的实习医生张鑫并非没有执业资格,张鑫是正规医学院校毕业后,通过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具备执业资格,只不过在接受临床学位培养,未在医院注册。“张鑫是实习医生”的说法不够客观。


        北京积水潭医院院长田伟提出,实习医生没有执照这种状况在我国是长期约定俗成的,也符合医学生培养的规律。医学生培养过程必须看病人和管理病人,政府应该出台实习医师执照或者临时医师执照制度。田伟说,自己在日本做临床研究生的4年就是办理的临时医师执照。“医学生开始进入临床时就应为其办理临时医师执照,直到毕业考取正式执业资格,便于他们参与临床工作。”


法律界发声:适用医疗事故罪应慎之再慎


        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负责人邓利强介绍,《刑法》过去没有医疗事故罪,当时医生的身份是国家干部(技术干部)。因医疗行为的严重过失导致患者死亡或者严重残疾,如果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话一般比照重大责任事故罪或玩忽职守罪定罪量刑。


        邓利强说,1987年6月29日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把医疗事故分为技术事故和责任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按照司法机关的一般规则,医生的行为被鉴定成责任事故且造成患者严重残疾或死亡的,方考虑追究医生的刑事责任。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医患之间的互信和患者对自身权益的觉醒程度,导致很少有医生被追究刑事责任。


        1997年《刑法》修订过程中,是否将医疗事故入刑存在一定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医生不应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不对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患者生命健康权严重损害的医生追究刑事责任,将导致患者生命健康权得不到保障。最终,《刑法》将医生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患者生命健康权受到严重侵害的情形定为医疗事故罪。需要指出的是,立法机构将医疗事故的最高刑罚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对医疗行为的职务过失犯罪还是秉持宽容的态度。


        北京大学医学部卫生法教研室主任王岳教授认为,司法实践中医疗事故罪适用不多,表明了我国对于医疗事故入罪的谨慎。由于医学的专业程度和复杂程度有增无减,医疗行业存在着极大的风险,如果入罪门槛过低,可能会导致医生采取保守执业和防御性治疗规避风险,最终也将不利于疾病的治疗。


        王岳提出,不应该追求医疗事故“去刑化”或“除罪化”,而是期盼医疗事故刑责合理化,平衡好医患双方的权益与风险,合理区分医疗事故的刑事、民事性质,既为患者搭建理性的维权平台,又保障医生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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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30 14:27:0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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