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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独无助的我们…
告状难,申冤更难…还好习近平主席谈政工作\"六个强调\"中四个决不允许:决不允许普
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给了我们信心和希望!
申诉人:邓雪梅 女 72年出生 陆河县人 联糸电话:15360244701。 申诉人:
罗国盏 男 65年出生陆河县人 联糸电话:13692960399。
被申诉人:颜美宏 男 56岁 汕尾市海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务员、陆河县同兴气
瓶检验有限公司股东(2014年5月注销工商注册股东名称更改他人) 联系电
话:13502390352。
被申诉人:颜义智,男,28岁,陆河县同兴气瓶检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美宏之侄)
现住汕尾市城区城内大巷33号一栋202。 案由:控告颜美宏、颜义智叔侄两犯有捏造事
实、诬告陷害他人遭到刑事追究罪、以及捏造事实、诽谤侮辱他人等罪行,请求依法追究颜
美宏、颜义智叔侄诬告陷害罪。 申诉人受诬告陷害被刑拘、蒙冤受屈二年多,在精神、
心灵深处遭受极度摧残、生活带来严重的影响,名誉受到严重损害,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为讨回公道还我清白,曾书面向公安机关申请,请求依法及时澄清事实、撤销案件,作出公
正处理,但至今还是不肯澄清事实、撤销案件。
无奈,此冤屈,纯是被申诉人颜美宏、颜义智造成,故依法向县、市法院提起自诉、上
诉,县、市法院同样以所谓证据不足,裁定不予受理,驳回上诉,申诉人不服汕尾中院
(2013)汕尾中法立刑终字第2号栽定,原想从刑事自诉讨回公道,怎奈它人财可通神,就
连说理的基本权利都被封杀,更不要讨回清白,无奈… 恳请领导关注陆河县第二个李解香
冤假陷害案!还邓雪梅、罗国盏清白!
陆河县同兴气瓶检验有限公司股东(广东省质监系统公务员)仗权势恶意欠工钱,弱势
农民工申诉无门,讨薪不成反入狱:冤冤冤冤冤冤冤…
汕尾市陆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陈小雄伙同海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主任颜美
宏及其侄颜义智利用手中职权之便,非法将原国有事业单位\"陆河县产品质量咨询服务公
司\"更名为\"陆河县同兴气瓶检验有限公司\"以为是名正言顺地承接了\"陆河县产品质量咨询
服务公司\"全部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后,以私人股东身份工商注册成功准备转让交接时,因
颜美宏、陈小雄两人仗着权势恶意拒付拖欠工人工钱,引起争议而未转让交接成功。陈小雄
和颜美宏、颜义智叔侄明知自己的行为是犯罪,但为了逃避共和国法律的制裁,采取了歪曲
事实、转移视线的做法,试图掩盖众人的耳目,以达到为自己开脱罪责之目的;勾结陆河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朱伟接、监察股长罗荣乐及‘陆河县城南派出所所长李志坚捏
造事实制造假证来诬告陷害知情人原陆河县产品质量咨询服务公司创建人之一邓雪梅、老工
人罗国盏。使邓、罗俩人遭受二年多的刑事追究,受陷害蒙冤受屈、饱受社会压力,在精
神、心灵深处遭受极度摧残、家庭生活严重陷入困境。 陆河县公安局只看颜美宏、颜义
智叔侄及城南派出所所长李志坚片面之词,无依无据简单地认定了事立,援引法律条文。对
邓雪梅、罗国盏俩人提出事实依据则不加调查、不作分析。这样主观武断地认定案件事实,
做出决定怎样能使人信服呢?
至使邓雪梅、罗国盏于2012年4月5日下午漠明奇妙地被陆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队长朱
锦然及城南派出所所长李志坚带十几二十名干警翻墙破门进入工厂,不问清红皂白且没有出
示任何证件强行把我们带上手拷抓到陆河县治安大队才给我们说话的机会,是老板恶意欠我
们工钱 (要我们去体检本想扔进牢房我们本能反应说没有犯法干吗要听你们的去体检
呢),32小 时后决定将我们以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叫我们随便找个担保人都可以陆河
公保字[2012]0022号,0023号 (2013年6月14日14:43分颜义智aip极风在互联网百
姓声音告陆河县治安大队行政不作中內容:提到2012年4月1日我们找到卓副县长公安局
长,卓局长立即叫来李副局长、河南派出所所长和治安大队要求立案抓人…,这时我们才知
道先立案后抓人) (从2012年4月5日被抓进去到2013年11月6日汕检刑申复决[2013]4
号收到期间,治安大队正、副队长从未间断协商劳资之事,但每次都是有头无尾,不了了
之)。
8个月后即2012年12月7日陆河县公安局以侦查终结移送陆河县人民检查院审查起诉认
定邓雪梅、罗国盏《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经侦查终结案件移送审查公诉以最大限度的2
次补充侦查2013年4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陆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2个月期限已到)同
日陆河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对邓雪梅、罗国盏取保候审陆河检刑保书[2013]14号、15号
2013年5月17日通知邓雪梅、罗国盏下午3点到检察院领取不起诉決定书,彭素丽副检察长
说是存疑不起诉,要邓雪梅,罗国盏两人不要在刑事上纠缠不清,这样的结果已经十分好
了,更不要得理不饶人,到时牛牯死拖藤也断,对于素丽副检察长所说话十分无奈,只能在
不诉书上签字后拿回来,(自从2012年4月5日至2013年5月17日邓雪梅、罗国盏都不知道
公安局凭什么强行抓人并提出公诉,公安局、检察院问什么就答什么,但邓雪梅、罗国盏两
人提出的事实依据则不予采纳。颜美宏、颜义智叔侄勾结城南派出所所长李志坚和人力资源
局副局长朱伟接及股长罗荣乐编捏事实做假证据,公安机关不调查、不落实、不作分析,认
定颜美宏、颜义智叔侄俩捏造谎言是事实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起诉;)县检察院以最大极限
继续强制执行取保候审45天后无奈作出决定:
《陆河县人民检察院刑事不起诉决定书》陆河检刑不诉字[2013]07号08号: 被不起
诉人罗国盏、邓雪梅2012年4月6日被陆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4月3日本院决定对
其取保候你审。 本案由陆河县公安局侦杳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雪梅、罗国盏涉嫌破坏
生产经营罪于2012年12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于2013年1月17日、3月20日退回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2月22日、4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陆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
起诉认定:陆河县同兴气瓶检验有限公司的员工邓雪梅、罗国盏自2011年10月21日开始,
以罗国盏与该公司存在\"劳资纠纷\"为由,在拒不接受劳动监察部门调解、不向劳动监察部
门申请仲裁的情况下,对该公司位于陆河县河田镇环城路的工厂采取断电源、锁大门、阻止
工人生产等方式破坏同兴气瓶检验有限公司正常经营。2011年10月21日9时许,邓雪梅、
罗国盏二人见该公司的法人代表颜义智与孔德班、罗永昌等威胁说:\"如果没有我同意,不
准开工,谁开工找谁麻烦\",颜义智、孔德班、罗永昌等受威胁后停止了生产,同时罗国盏
切断电源,且锁住大门,阻止员工正常出入该公司,导致该公司至今无法开展生产经营。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陆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
对邓雪梅、罗国盏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內向上
一级人民检察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不经申诉,直接向陆河县人民法院提自诉。 陆河
县人民检察院 2013年5月17日
《汕尾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汕检刑申复决[2013]4号: 申诉人法定代
表人颜义智。申诉人因不服陆河检刑不诉字[2013]7号8号《不起诉决定书》对邓雪梅、罗
国盏作出不起诉决定,以邓、罗的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为由,向本院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陆河县同兴气瓶检验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6月,法人代表人颜义智,
公司股东为颜义智和颜美宏,邓雪梅任经理、罗国盏任站长,于2009年5月在陆河县河田
镇环东路开始生产经营。因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颜义智与被申诉人邓雪梅有矛盾,2011年10
月21日9时许,被申诉人邓雪梅、罗国盏见颜义智与孔德班、罗永昌等员工正在开工,邓、
罗二被申诉人便向颜、孔、罗等威胁说:\"如果没有我同意,不准二工,谁开!工找谁麻
烦,颜、孔、罗等受威胁后停止了生产,同时罗切断电源、锁住大门,阻止员工正常出入该
公司,导致公司无法开展生产经营。2011年10月25日,颜美宏(公司股东)准备将公司转
手。邓、罗二被申诉人不同意,要求公司付清员工工资并且进行赔偿,双方协调不下,罗国
盏把电脑、电脑桌等物品掀翻在地上。2011年11月16日,颜美宏与邓雪梅的矛盾在林宝钳
主持下协商解決,结果颜美宏付邓雪梅人民币10万元,邓雪梅把公司的票据、账本、公章
等交还颜美宏。2011年11月下旬,该公司与工人罗永昌、张小红、孔德班等人解除了劳动
关糸,但邓、罗二被申诉人不同意解除劳动关糸,当颜美宏等人到公司搬迁机器设备时,罗
国盏以双方存在劳资纠纷为由进行阻止,至今机器设备未搬离陆河,也未生产经营。
经复查认为,被申诉人邓、罗原糸该公司员工,因与该公司存劳资纠紛,其主观上希望
公司支付达到自己要求的工资补偿,并非为了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客观上虽实施了破坏
生产经营行力,但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相关材料凭证,价格认证部门认为该公司未能提供原
始票据,无法对破坏生产经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估价。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
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4条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以立案追诉:\"…略\",该案已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仍无法作出价格认定,
不符合破坏生产经营应立案追诉的情形,故被申诉人的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证据不
足。申诉人认为被申诉人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证据确实、充分理由不能成立,陆河县检察院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所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是恰当
的。 本院决定,维持陆河检刑不诉字[2013]7号、8号《不起诉决定书》的决定。 广
东省汕尾市人民检院 签出 日期 2013年11月6日
2014年9月23日下午邓雪梅、罗国盏到县治安大队问公安机关凭什么到现在不肯撤销
案澄清事实的事。治安大队队长、二中队长拿出一张《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给我
们看并复印一张给我们说是2013年年底陈小雄叫司机骆剑雄送来治安大队的。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陆人社监理告字[2012]第1号:被告知人:邓雪梅、
罗国盏、疗冬生、邓任金
经调查,被告知人是陆河县同兴气瓶检验有限公司员工,该公司称由于经营管理不善,
于10月中旬停止生产并歇业,于11月下旬决定与邓雪梅.罗国盏.廖冬生.邓任金.孔德班.
罗永昌.张小红等解除劳动关系,在相关材料中签名同意解除劳资关系的孔德班.罗永昌.张
小红领取应得工资后,离开公司;廖冬生,邓任金同意解除劳动关系但未领10月份工资;
邓雪梅梅.罗国盏未领10月份工资也不同意解除关系,并要求得到应得的补偿而发生纠纷。
依照劳动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现将事项告知如下:
一.要求被告知人于2012年2月22日(星期三)上午11:30时之前,到县人社局三楼劳动监
察股领取2011年10月份工资。
二,被告知人如认为用人单位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应于2012年2月24日
之前向劳动监察股或劳动仲裁委员会投诉,逾期不提供有效资料,证据的,我局按照规定,
将材料移送其它受理此案机关。
我局地址:陆河县朝阳路东段
联糸人:罗荣乐
签发人:朱伟接
二0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汕尾市检察院》《陆河县检察院》两院称公安机关调查以2011年11月21日[破坏生产经营]〞〞《陆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称调查2011年10月中旬停止生产并歇业〞以上三家
执法机关已作了不能自圆其说的自我解说,这里就不需要我做过多的驳斥。
事实和证据:
一、陆河县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邓雪梅、罗国盏于2011年10月21日涉嫌破坏生产
经营罪。汕检刑申复决[2013]4号已确认,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破坏生产经营应立案追诉的
情形。(陆、汕两院虽作出不起诉决定书,但并未以事实为依据,只是依颜美宏、颜义智叔
侄侄捏造的作为前提,无法自圆,而作出存疑不起诉而已。
二、陆河县劳动监察大队2011年11月8日才介入并向该公司发出审查通知书陆劳社监审通
字[2011]第02号。
三、颜美宏、颜义智叔侄为何不以2011年10月21日现行破坏生产经营而报警,而是2011
年10月25日成功出让公司,因恶意欠工钱,未交接成功;2011年11月20日外带工人搬迁机
械设备,因拒付拖欠工钱,被干警制止;2011年11月29日利用权势制造假歇业通知,同样
拒付拖欠工人的工资;2012年3月14日说重新报案。
四、工人孔德班当日未到公司上班,颜美宏、颜义智谎称该人在上班并受到申诉人威胁。
五、颜美宏、颜义智网发言称其垫资给公安机关前往四川工人罗永昌取证…
六、法定代表人颜义智称其与工人一起做工,本公司气瓶检测·保底计件承包的。
七、颜美宏、颜义智叔叔至今还拒付邓雪梅、罗国盏、邓任金、疗冬生应得劳资。
以上所写句句属实,有事实证据及监控录像、录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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