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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 突发!汕尾市区通港路高空坠下石块砸碎小车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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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7 09:43: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昨天下午5点半左右,在汕尾市区通港路中段,一辆小轿车被高空坠下的鹅卵石砸中,致使该车突副驾驶座车窗玻璃被击碎。所幸座位上没有人员,不然后果不堪设想。据目击者称,鹅卵石是从(如图)对面楼层抛下的,可能是有人为故意所为。

       目前,小轿车受损车窗已换上新玻璃。车主表示,换块玻璃不算贵,但有人受伤就麻烦了。事件性质都是非常严重的,现在路过都担惊受怕。在此呼吁广大市民朋友,提高自身素质,杜绝高空抛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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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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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7 10:36: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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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7 10:36: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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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7 10:37: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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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7 12: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估计是乱停车
发表于 2015-3-17 13:38:44 | 显示全部楼层
在香港这属于刑事案件,马上有警察进入调差,在汕尾,只能保庇自己好运
发表于 2015-3-17 14:00:39 | 显示全部楼层
高空抛物,恶劣的行为,
发表于 2015-3-17 14:04:13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成年人,那这人绝对有精神问题,有毛病!!
也有可能是熊孩子扔的。
发表于 2015-3-17 14:05:47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
发表于 2015-3-17 15:08:27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事简直就是杀人未遂,怎么可以轻松放过?
发表于 2015-3-17 15:55:30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危险啊,幸好无人在车里。
发表于 2015-3-17 19:56: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即高空抛物的取证困难,如果没有能确定物品来源的证据,整栋楼的居民很可能要受“牵连”,一起成为被告。
发表于 2015-3-17 21:54:57 | 显示全部楼层
报警
发表于 2015-3-18 11:25:28 | 显示全部楼层
可能是熊孩子扔的。
发表于 2015-3-18 11:25:49 | 显示全部楼层
行为恶劣
发表于 2015-3-18 11:26: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次看到一个新闻,一男的在楼下接电话,被从天而降的菜刀砸头,血流满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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