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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9条规定:“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怀疑就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第183条规定:经过侦查,发现没有犯罪事实的;应当撤销案件。第184条规定:需要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报告书。
汕尾市陆河县公安局于2012年4月5日在没有发生刑事案件的情况下,在没有调查落实的情况下,在没有任何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将申诉人邓雪梅、罗国盏以莫须有的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为由对其违法使用刑事强制措施(违法刑事拘传手带手拷32小时后)取保侯审8个月后,向县检察院提起起诉,本案由陆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雪梅、罗国盏涉嫌破坏 生产经营罪于2012年12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于2013年1月17日、3月20日退回陆河县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同年2月22日、4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县检察院并当天对邓雪梅、罗国盏采取重新取保侯审。经过2次退回补充侦查重新取保侯审45天后,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据,2013年5月17日作出不起诉决定。诬告陷害人颜义智2013年9月继续以拙劣无赖的方式向市检察院申诉,市检察院复审2013年11月6日[2013]04号确认申诉人
不符合破坏生产经营应立案追诉的情形,维持陆河检刑不字[2013]7号、8号《不起诉决定书》的决定。法定案件的侦查也早已彻底终结,当事人既没有逃避侦查也没有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法律已经证明了当事人的清白,然而,至今陆河县公安局仍拒不依法做出撤销案件或终止侦查报告书、仍拒不依法给予任何结论,2014年9月28日陆河县公安局和陆河县劳动局对中央、省、市三令五申要求置若罔闻、心存侥幸、我行我素、持着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懈怠、推卸、拒绝履行依法应尽的法定职责和任务继续违背事实、欺下瞒上制造假文件同陆河县人民政府向汕尾市吴紫骊市长汇报《关于邓雪梅、罗国盏向市领导反映问题处理情况》并附件1、陆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9月28日《关于邓雪梅、罗国盏被拖欠工资问题的复函》陆人社函[2014]28号1份;2、陆河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2014年9月28日《陆河县同兴公司被破坏生产经营案的情况说明》1份其中最一段(邓雪梅、罗国盏多次向相关部门要求撤案处理,因同兴公司一直控告邓雪梅、罗国盏破坏其生产经营,我局认为该案尚需继续侦查。对于邓雪梅、罗国盏提出的要求解决其劳资纠纷问题,不属于我公安机关管辖。)。这是司法机关该说的话吗?正由此严重践踏了法律的尊严,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此,强烈要求汕尾市陆河县公安局依法纠正此冤、假、错案。澄清事实并追究颜义智的诬告陷害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不是在一个法治社会,继续侦查…不能永无休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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