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节后“春运”走入尾声,返粤人群数量又回到节前“原点”,市地税局提醒,因去年11月起营业税起征点调高,月租金1 0 0 0元-20000元间的个人出租屋租赁收入均调低税负,月租20000元以上则略有调高。
根据财政部65号令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据此,广东省营业税起征点由月营业收入1000元和5000元(其中个人租赁收入的起征点为1000元,其他收入为5000元),统一调整为20000元。
所以,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也做了相应调整,无论是住宅类还是非住宅类出租屋,月租1000元以内的,综合征收率不变;月租1000元-20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下降1 .3%-7 .3%不等;月租20000元以上的,综合征收率上升0.3%—0.38%不等(详见上表)。
据悉,个人出租房屋取得收入,涉及八种税(费)的缴纳,分别是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2011年11月1日起全省征收)、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因前六类税种均以月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所以税务部门将这六类税税率叠加合并为“综合征收率”。而另外的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因计税标准不同未纳入“综合征收率”。
由于营业税属“六类税种”之一,去年11月份的全国营业税起征点调整自然影响综合征收率随之发生调整。
市地税部门表示,目前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仍维持原有缴纳方式,即纳税人到出租屋所在街道的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进行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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