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津锦绣花园坐落于北桥旁边红城中学对面,是一个300多户的中型小区,但小区物业公司在未征得用户同意,亦未告知用户的情况下,私自同意在1栋天台安装无线基站,并且是覆盖3公里范围的基站。基站外形改为电箱形状
,且把避雷带经过燃气管道
在基站旁边发现安装图纸
。难道物业就可以代表业主同意安装基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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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设施或高频设备的周围,按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要求划定限制区,不得修建居民住房和幼儿园等敏感建筑物。 《环境电波卫生标准》规定,人群经常居住、工作和生活的场所的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标准分为二级。一级为安全区。各种发射天线,在其居民覆盖区内,必须符合“一级标准”的要求。二级为中间区,在此区内可建造工厂和机关,但不许建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已建造的必须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超过二级标准的地区,禁止建造居民住宅及公共设施。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权法》第五十二条:“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根据相关的法律条文规定,安装这类基站必须通过业主的同意才行,龙津锦绣花园小区的居民,请看到这篇文章的互相通知,须捍卫自己的权益,如果网民看到此篇文章,有亲戚朋友住在那,也请通知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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