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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读了中华神盾先生的大作,深为其对汕尾的关爱而折服,也对其大作的观点有所思虑,我以为,中华神盾的拳拳之心,
是大家都可以感受到的,但对于学校的处置方法的赞赏却值得考虑了。
首先,对于“偷”,学校是否可以认定?是否有法定的资格?对于应该未成年人来说,一个刑事上的罪名,那是其一生的包袱啊。二,学校有资格可以做出不允许学生参加中考的决定,处罚吗?如果是偷的罪名,那不是学校能够判罚的,如果不是,那又怎么能有这样的处理结果?三,不准毕业???更加的令人莫名其妙,何谓不准毕业?我不知道这个学校是凭什么这样说的?你什么都满足毕业标准了,那就毕业,没有满足,那就没有毕业,难道毕业还有准与不准的吗?四,赔偿?我不知道学校是凭什么这样决定的?就算是治安处罚也不是学校可以决定的啊???
我认同中华神盾先生的观点,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地方,但是学生在学校里发生这样的事情,学校这样的处罚方式,绝对是在推卸自己的责任,可以说是在扼杀这几个学生的生命,不准参加中考!!不知道是谁给的权利啊???学生在你们的教育下有了这样的问题,假如家长要你们负责呢?学校不就是教书育人吗?在学校发生这样的事情学校就没有责任吗?应该反思一下了,相关学校的领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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