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zobi 于 2015-9-11 18:07 编辑
2015年9月9日下午2时许,梅陇派出所接镇府自来水公司职工报警,称其位于梅陇镇人民一路的自来水公司收费处被人蓄意投丢一堆垃圾,严重影响了正常办公秩序。 接报后,派出所值班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将投丢垃圾的违法人员曾某虾(男,65岁,梅陇镇人)传唤至派出所,经审查,曾某虾供认是因其住宅门前的垃圾未能得到及时清理,对镇府相关职能部门不满而做出的行为。 目前,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对曾某虾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