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忽悠老百姓吧!网友老早就发帖,质疑派出所办案取证程序不符合法律依据,“同样令人奇怪的是,11日下午三点多,在校女生就那么巧,偏偏在林埠村坐三轮车,就被某男子(无着装,是否是警察?)带回新湖派出所,一无该女生的照片和身份证照片:二某男子有慧眼,一眼就能远远认出,莫不是该男子有一双电子眼:三是电影故事还是编排的一出把戏?四是执法部门都认为女生案是离家出走的,世界真是那么大,找了十多天找不到,怎么又在新湖派出所辖区内找到呢?同样要问的是到下午6点多才通知家属领人,并要受害者家属签字;你女儿离家出走,现在帮你解救回来,遗憾的是家属并没有签字,该女生仍留置在派出所中——不难想象,14岁的未具备有行为能力的女孩能证明什么?有关的司法解释和部门文件对此也有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08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具有一定办案经验的人员办理。”
“细细的想,在现实社会凡人民不满意的事,几乎都是政府机关或公、检、法工作人员,违背了宪法的原则或是违背了法律原则。”
“倘若这女孩出生在有钱又有权的家庭,是警察叔叔的女儿,结果肯定不是这样的!”
“其实广大群众早已看得一清二楚,一是不敢说,二是说了也没用。动辄被打入敌对势力之列;要么给你扣上“仇官”“仇富”的帽子,堵住你的嘴,剥夺你的话语权,结果是只准我做坏事,不准你说真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