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3月02日07:27南方网谭林我要评论(2)
字号:T|T
◎汕尾一件普通民事案执行纠纷达10年,事主彭成忠资产几乎全被封 ◎检察院指法院拍卖涉嫌多处违法,双方“交锋”八年未有实质结果 13年前的一桩简单民事案件,因为汕尾中级法院涉嫌非法拍卖,引起当地法院和检察院间围绕拍卖是否合法有效、是否违规处分了国有资产等问题长达八年至今未了的“交锋”,也让当事人彭成忠由亿万富豪沦为四处奔波、手头拮据的老上访户。 尽管此案已引起足够重视———汕尾市委政法委要求“依法纠错”,广东省高院去年将此案列为执行督办案,省高检乃至最高检也表示关注———但至今一切照旧。汕尾中院曾对媒体解释:“历史太长、原因太复杂、涉案方、涉及部门众多、工作量大……” 曾是海丰标志性建筑的怡丰大厦,如今变成烂尾楼。最拮据的时候,连人带公司只有千元左右。若说收获,倒是彭成忠成了半个法律专家。十余年人生起落世态冷暖,浓缩成一叠叠资料和一封封上访信,实有“满纸荒唐言一把辛酸泪”之叹。 作为汕尾海丰县劳丰实业贸易公司的法人代表,彭成忠曾经身家亿万,不仅是当地开放商品房第一人,还拥有当地第一家酒店。 1993年,劳丰公司与海丰县电信、邮政两局签订协议,建设10栋共26套商品房。1999年,由于劳丰公司未能按协议约定交付房屋,两局将其诉至汕尾市中院。 2000年,汕尾中院做出一审判决,裁定劳丰公司归还两局购房款1250万元,相关款项相抵,总数约为1100万元。2002年8月,广东省高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之后,电信、邮政两局申请强制执行。 就是这桩简单民事案件在随后十余年里改变了彭成忠的人生。 房产拍卖疑惑重重 本案执行中,汕尾市中院曾于1999年先后对劳丰公司的房产进行查封,包括10栋共26套商品房、一栋宿舍楼、怡丰大厦及附属用地共计661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评估后,委托海丰拍卖行拍卖。 经过三次流拍,2002年11月22日,海丰拍卖行举行第四次拍卖。一周后,彭成忠收到中院送达的(2002)汕尾中院执行字第090号裁定书,裁定26套房及附属设施以465万元由林小平等26人竞得。 彭成忠认定第四次拍卖疑点重重。他说,当天下午自己依时到达拍卖现场,“从下午2时15分至5时45分,我一行3人与拍卖师郑光尧、陈鸿银等一起喝茶聊天,当时没有一个竞买者到拍卖现场参加竞拍”。另外,裁定书上所说购买价格465万元与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评估价格756.8万元也相差太远。 接到裁定书当天,彭成忠就向汕尾市中院提出异议,但是没有得到回应。汕尾中院还分别向海丰建设局、国土局发出了协助执行的通知书,要求两部门配合将拍卖房产所有权过户给林小平等26人名下。 执行对错两院相争 2004年3月25日,彭成忠就对汕尾中院裁定拍卖的异议,申诉至汕尾市检察院。他无法预料,这一纸申诉引起汕尾中院与汕尾检察院长达8年的“交锋”。 当年8月20日,汕尾检察院向汕尾中院发出建议书。建议书称,经过审查发现该次拍卖中最终竞得人不具有竞拍资格,拍卖标的远超出该民事案件标的范围,且拍卖行工作人员也购买了被拍卖房屋中的一套。据此,汕尾检察院完全否定“拍卖行为合法有效”,建议汕尾中院予以纠正。 一个月后,汕尾中院在回函中就以上问题一一回应,坚持认定该次拍卖合法有效。至此,两院的书来函往似已告一段落。 时隔五年“两院之争”再起风波。2009年5月19日,汕尾中院主动向汕尾检察院发函,认为对方没有回复处理结果,致使该案执行五年以来处于中止状态。 汕尾检察院也不“客气”地回复称,“没有法规、文件规定检察院应对法院对检察院的建议的回复予以答复”。不仅如此,汕尾检察院摆出更多证据,驳斥了汕尾中院上次回函中的辩解,第二次建议中院纠正错误的执行。 这次,汕尾检察院占了上风。时任汕尾中院院长陈孙承认2009年5月19日发出的函件说法错误,并恳求收回该函件。 第三次“交锋”接踵而至。2010年5月18日,汕尾检察院向汕尾市委政法委呈报了该案审查报告,直指汕尾法院办案人员失职,再次建议中院“抓紧自我纠正”。 数月后,汕尾中院上报了一份关于这次纠纷的执行方案。方案称,经中院审查委员会讨论,决定撤销该次拍卖裁定及拍卖确认裁定,依法裁定26套房屋交由劳丰公司自行拍卖。 虽然这一执行方案得到案件双方当事人认同,但汕尾检察院却不同意。理由是,执行方案与实际执行存在巨大差距,汕尾中院一直没有纠正非法拍卖的事实。 于是,官司再度搁浅。 纠纷未解再遭查封 八年间,两院“争锋”难分难解,彭成忠却祸不单行。继1999年第一次查封后,2006年3月21日,汕尾中院再次查封了彭成忠位于海丰县海城镇穿城公路黄土坎在建汽车站旁383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2007年4月17日,彭名下两块土地共1238平方米及地上建筑物被追加查封。 “汕尾中院多次查封的房地产价值按照当时评估公司的评估,已经超过4000多万元,到现在,价值在1亿元以上,远远超过了法院判决需要赔付的1100万元。”彭成忠说,这是很明显的超标的查封,已经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彭成忠认为,查封事件其实是对他不断上访的实质反击,不仅给他带来上千万元的直接损失,也令他的行业信誉备受打击。因为这起官司,这个当时当地最大的民营企业家一下子变得赤贫。“最拮据的时候整个公司只有1000元经费。有朋友来了,这些钱只能买一瓶酒,连吃饭都要赊欠。”彭成忠想过找人借点钱维持家庭开销和公司运转,但很多人都说:“老彭不行了,不能借钱给他,他还不起。” 层层重视仍未纠错 这场历时十余年的拍卖纠纷,最终引起上级机关的重视。2011年,时任汕尾市委副书记、现任云浮市长的卓志强做出专门批示,要求汕尾政法机关要依法办理。 作为领导及协调汕尾中院和汕尾检察院的机关,汕尾市委政法委对此案的态度也很坚决,,强调汕尾中院对此案一定要依法纠错,去年还专门向汕尾中院发出催办函,跟踪监督此案纠正情况。 广东省高院也于2011年7月对该案设立了执行监督案,要求汕尾中院随时汇报此案情况。此案还引起了最高检和省检的高度关注。 即便如此,这起明显涉错的执行案件依然没有得到纠正。 今年2月24日,南都记者来到汕尾中院希望能够采访,但被告知院里所有的领导都不在,连大门都不让进。记者电话向汕尾中院陈院长的秘书表达想要采访该案的情况,该秘书表示会向领导汇报,之后和记者联系。但是一周过去,依然没有得到任何信息。 汕尾中院曾对媒体这样解释:“历史太长,原因太复杂,涉案方、涉及部门众多,工作量大。我们也在尽力,但不可能一下子解决好。” 执行中止利息谁付 2011年12月20日,戏剧性的一幕再次发生。彭成忠没有等到一个“公正的答复”,却等到汕尾中院发出的执行该案本息的通知。通知称,由于该案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是2001年6月11日,因此到发出通知时间为止彭成忠应支付利息1488万元。 对此,彭成忠感到疑惑:“检察机关立案调查后,已经通知相关部门暂停执行法院裁定。暂停执行后的利息怎么可能由我来承担?此外,该案的执行从拍卖开始就违反了法律规定,那么因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利息也应该由违反法律的责任人来承担。” 彭成忠将自己的观点形成一份执行异议书上交汕尾中院。但此后汕尾中院依然多次找他要求计算本息。“法院就是认定自己明显错误的执行行为是合法。”彭成忠说,他还是要为自己讨个说法,不惜再上访十年,相信上级有关部门总会给他一个满意答复。 汕尾法检两院的八年“交锋” 2004年3月25日,彭成忠就对汕尾中院裁定拍卖的异议,申诉至汕尾市人民检察院。彭成忠的一纸申诉引起汕尾中院与汕尾检察院长达8年的“交锋”,自己反倒成了这个案件的“配角”。 汕尾两院的三次“交锋”均通过函件完成。前两次给汕尾中院的发函中,汕尾检察院历数该次拍卖的违法违规问题,包括拍卖竞得人林小平不具有合法竞买资格、该次拍卖委托人之一该拍卖行业务部主任涉嫌违法、违规处分国有资产等。第三次,汕尾检察院选择直接上报汕尾市委政法委。坚持了两个回合后,汕尾中院最终上报了一份执行方案,称决定撤销该拍卖裁定。但“纠错”至今仅停留在纸面上。 1回合 2004年 检察院:法院裁定的拍卖多处违法 法院:有“特殊情形”拍卖合法有效 2004年8月20日,汕尾检察院向汕尾中院发出建议纠正的建议书。建议书称,经过审查发现汕尾中院裁定的拍卖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完全否定了“拍卖行为合法有效”,建议汕尾中院予以纠正。 建议书指出,根据调取银行账户信息显示,拍卖竞得人林小平的存款时间超过了规定时间,且存入账户是拍卖行出纳蔡某的个人账户,因此林不具有竞买人资格,且海丰拍卖行此次拍卖行为违反了拍卖程序。 其次,被拍卖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汕尾中院委托评估结果为5184平方米。但劳丰公司实际只拥有其中2566平方米。因此中院对委托拍卖的标的没有完全使用权。此外,被拍卖的东、西围墙属海丰县民政局烈士陵园及海丰县公安局所有,中院无权处分。 最后,法院的裁定书指出26套房为林小平等26人拥有,其中就有海丰县拍卖行的陈鸿银,违反了《拍卖法》有关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身份参加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规定。 南都记者在被拍卖房产小区门口的住户本月水电缴费信息中看到,陈鸿银是第7栋A座的业主;在该次拍卖中他的身份是拍卖行业务部主任。 2004年9月30日,汕尾中院回函对当日拍卖作出说明:2002年11月22日下午3时,竞买人林小平携5万元现金及45万元银行存款到拍卖行进行竞买登记,后拍卖行出纳员收取其50万元保证金。林小平提出受26人共同委托参与竞买,拍卖行经请示中院后获同意,确认其竞买人资格。下午3时拍卖会依时举行,因无他人竞买,按起拍价465万元作为成交价由林竞得,现场签订《房地产拍卖成交确认书》。 对汕尾检察院的质疑,汕尾中院解释称,拍卖当日下午,出纳员收取林的保证金后,依照惯例存入以个人名义设立的存款账户。在转存过程中因手续问题,出纳员返回拍卖行报告,并要求林一同到银行办理手续。但彼时已是下午2时许,接近拍卖会开始时间,林于拍卖会结束并签订成交确认书后,才赴银行办理手续。中院认为,保证金于拍卖会前已事实交给拍卖行,已起到实际保证作用,因此未违背法律。 关于陈鸿银购买被拍卖资产一事,汕尾中院认为,该房本为另一人承买,后委托林小平代为出让,恰巧陈鸿银母亲因住房窄小,最终以其母名义、由儿媳代笔签订协议买下该房屋。因陈鸿银母亲曾叫他代为付还10万元购房款,因此林在收款收据上写上陈鸿银。而陈鸿银母亲因年纪大,生活不便,便要求陈鸿银夫妇随同迁居,故陈鸿银随其母居住该房屋,由始至终,陈鸿银并无委托林竞买该房。 关于是否超标的拍卖,汕尾中院认为,拍卖标的面积经评估为6916平方米,其中劳丰公司拥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为2820平方米,未取得使用权证的为959.5平方米。对于后者,劳丰公司已与有关部门签订土地征用契约,已付清征地款并申请补办证件,该地已被实际使用,仅手续未完善。鉴此,中院认定有理由处置该房产。 2回合 2009年 法院:检察院不答复致执行中止 检察院:没有法规要求必须答复 时隔五年,“两院之争”再起风波。2009年5月19日,汕尾中院向汕尾检察院发函,认为检察院没有将处理结果回复中院,致使对该案执行自2004年8月以来处于中止状态。2009年6月3日,汕尾检察院回函称“没有法规、文件规定检察院应对法院对检察院的建议的回复予以答复”,因此汕尾中院说法明显不妥。 汕尾检察院进而指出,经再次取证,拍卖会前林小平未提供26名委托人的姓名、委托书及身份证;更重要的是,其中18人均出证是听说林小平向拍卖行竞买的房屋要卖才前去向林购买的,与其签订“代购代办房地产协议书”,款项直接付给林或其公司人员,事先从没有与拍卖行签订购房协议,提供任何手续给拍卖行或林小平,无委托竞买该处房产。 再者,前述1 8人向林购房共花费472 .86万元,远超过竞得价465万元,如果是林小平等26人竞买应以竞得价465万元分摊。而陈鸿银出证居住房屋是向林小平退的,协议书是与林小平签的,并提供交款单据。因此,“受26人委托”一说存在矛盾。 此外,检察院查证认为中院违规处分不全属劳丰公司财产,涉及国有财产及其他集体所有的财产。 对于汕尾中院“50万元保证金对拍卖主题已起到实际保证作用”一说,汕尾检察院认为:中院的审查意见从根本上否决了拍卖公告指定的时间、资金保证等限制性作用。经查,自拍卖会后至2003年11月,林小平交3笔款共130万元给拍卖行,其余再无提供任何资金或房产保证,其余300多万元拍卖款无法保证实际回收。但中院仍向海丰县建设局、国土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被拍卖房产所有权过户至林小平等26人名下,导致林小平持该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房产逐套卖出处分、收益。 至此,检察院第二次对中院作出(2002)汕中法执字第090号民事裁定认定事实有误,建议中院予以纠正。 在这次“交锋”中,汕尾检察院的一名姓周的副检察长和民行科姓欧的负责人还专程到中院协商处理,结果,时任汕尾中院的陈孙院长承认2009年5月19日发出的函件说法错误,并恳求收回该函件。 3回合 2010年 检察院:上报政法委追究渎职责任 法院:提出纠错方案但一直未落实 2010年5月18日,汕尾检察院向中共汕尾市委政法委呈报了该案的审查报告。审查报告认为汕尾中院在处置该案的过程中有6点错误,其中涉及到法院的就有3条:其一是拍卖标的物没有查清,超范围评估拍卖;其二是法院错误裁定拍卖行为合法有效;其三是法院办案人员拒不采纳建议,推脱责任等。检察院的结论是,这些错误都是法院办案人员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职责所造成的。 汕尾检察院建议中院抓紧自我纠正,补办征地手续、理顺占用烈士陵园和公安局围墙问题、收回林小平所取得的收益等,并建议在适当时候追究中院办案人员的渎职失职责任,促进公正执法。 在汕尾检察院的报告上呈后不久,汕尾中院于2010年12月6日也上报了一份关于这次纠纷的执行方案。方案称,由于中院与检察院对拍卖财产的产权及拍卖程序的观点不同,采集的证据材料也不同,故该案至今未作最终处理。方案提出,经中院审委会讨论,决定撤销拍卖裁定及拍卖成交确认裁定,依法裁定26套房屋交由劳丰公司自行变卖。变卖所得总价款中465万元用于偿还海丰县电信、邮政两局,100万元交给劳丰公司作为补办土地使用权手续等费用,余款给林小平作为房屋外装修费用。 同时,执行方案也对关于完善征地手续、办理各种批文及产权证书的问题加以说明。方案基本内容已与各当事人作过沟通协调,海丰县电信、邮政两局、劳丰公司、彭成忠及林小平均表示可以接受,并将通过协调会后予以实施。 执行结果得到了案件双方的认定,按道理说已经是尘埃落定,但结果与实际却存在了巨大的差距,这次不同意的是汕尾市检察院。理由是,汕尾中院一直没有纠正非法拍卖的事实。于是,整个官司再次搁浅。 原文转载于http://gd.qq.com/a/20120302/000016.htm?pgv_ref=aio2012&ptlang=20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