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广州市购房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二手房主要凭房产证申请领取,一手房凭购房合同申请领取,都在交完首付之后。对此,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指出,公积金本身是一种互助性质,买不起房的本来就没有钱,却被迫帮助有钱买房的人筹集资金,结果是让穷人更穷。他呼吁“大修”公积金制度程序。
住房公积金是企业单位与员工共同为员工存储的住房保障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缴纳人之间,基本属于公共财产信托关系,归根结底,这钱是缴纳人的钱。但是,缴纳人在购房和租房过程中,提取公积金却阻碍重重,条条框框一大堆,就如同我把钱暂交给你保管,急用的时候你却跟我设置许多领取的条件。
这还不算,更不合理的地方是:很多人对在城市买房并没有太大需求,比如与父母同住的职工、与职工同住的父母、外来流动人口,尤其是在农村有房的进城务工者,这些人在被强制缴纳了公积金后,只能等到退休时才能领取,在此过程中基本相当于给能买得起房的人凑“份子”。从这个角度看,现行公积金制度确实有“劫贫济富”的一面。
那么,公积金制度该怎么修改?一方面,对没有计划买房的职工,公积金余额达到一定数额后,按朱征夫委员的建议,“可以考虑让他自由使用”,以避免不买房的职工永远为买房的职工作贡献;另一方面,对购买第一套住房的职工,应该放宽使用公积金余额的限制,保证其可以用公积金余额支付首付,并提供公积金贷款;第三,对购买第二套房的,在领取公积金余额之后,要限制其公积金贷款。
从根本上看,现行公积金制度的最大弊病,是作为产权人的缴纳者,在资金用途和去向上,几乎没有话语权、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而公积金管理中心,只是一个事业单位,没有注册资金和金融资信,却被法定为具有管理公积金的职责,从而行使金融机构的职能。这种嵌藏了双重悖论的制度设计,把产权人的权利扔到了一边,同时又赋予了管理中心超乎自身性质的权力。
上海房产经济学会住房保障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丛诚在其著作中写到:“住房公积金领域要么不发案,一发就是大案,涉及上千万元资金是家常便饭。”从“住房公积金第一案”——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主任李树彪案,到北京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朝阳区分中心原主任刘毅案,确实概莫能外。究其根本,不合理的公积金管理制度难逃其咎。
一方面,公积金储蓄余额不断暴涨,在不久的将来或将成为中国最大的基金;另一方面,这项倾向于帮助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的制度,却让许多低收入家庭无法顺利使用自己的公积金。倒是一些贪腐分子却可拿它来中饱私囊。因此,以1999年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为原点,现行制度需要进行重大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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