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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 银湖湾霸王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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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0 13:39:59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银湖湾天价停车费!按邻居们昨天与万盛“银狐湾”房地产及物业公司会谈,物业在场人员霸气说:就是单方面毁约,想告就去告!小车停车费从160元涨到360元只负责车库清洁,不负责管理,丢失,进水等损坏一概不负责!想想都是美美哒!法治社会,容不了你们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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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0 13:44:39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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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湖湾无法无天了
发表于 2016-4-10 13:53:23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浪官方微博
垃圾银湖湾,中国岂能让如此不法之徒,不良奸商蔑视法律,贱踏社会道德公义,各位守法公民务必全力维权,不让此败类得逞!!!
发表于 2016-4-10 13:53:27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银湖湾单方改合同160元每月停车费升到360元每月
发表于 2016-4-10 14:03:41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eashone 于 2016-4-10 14:21 编辑

银湖湾的业主从买房开始一直饱受开发商的无理侵权,既无法提供优质的服务,也无法提供相应的配套,就知道想赚业主的钱,黑心的张静、张小兵老板,缺乏诚信,缺乏监管,缺乏法律的制裁,希望杨市长,石书记能够看到这个问题。还有过来汕尾做调研的胡春华省委书记,希望关注民生问题,帮助解决业主的问题。
发表于 2016-4-10 14:03:57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eashone 于 2016-4-10 14:16 编辑

银湖湾的业主一定要团结起来,讨回一个公道。不能再做水鱼,任由黑心的开发商鱼肉。
发表于 2016-4-10 14:34:16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买碧桂园好点
发表于 2016-4-10 15: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6-4-10 15:59:2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强食 这是当业主好欺负
发表于 2016-4-10 17:2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啊,我正要买银湖湾的房子呢,晕,怎么又有关于银湖湾的负面新闻呢?叫我怎么去买银湖湾的房子啊
发表于 2016-4-10 17:26:15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走法律程序!
发表于 2016-4-10 17:38:5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次又要火了!
发表于 2016-4-10 17:49: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业主们就不能团结起来换物业管理的??????
发表于 2016-4-10 17:51:58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奇怪的是。在银湖开发商没有一人出来的情况下,业主代表已经理智地文明地按照那位警察的安排,堵门口的车移动了。也让步同意谈判了,怎么他会突然动手抢另外业主手上的条幅的?然而条幅都还没打开呢!还在两位业主手中哦!那位警察好大火气。。。
发表于 2016-4-10 18:13:25 | 显示全部楼层
银湖湾老是乱收费,停车费一个要350,比大城市还贵,之前说车位全部不卖,只是租,现在又想卖车位
发表于 2016-4-10 18:31:25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中国,一些敢于为社会、敢于正确维护自身权益的有识之士,却屡被冠以“好事者”!这究竟是什么时代的人类社会?其实这就是南京大屠杀产生的原因!除了精明就是极度自私!
发表于 2016-4-10 18:33:38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巫山云 发表于 2016-4-10 17:51
很奇怪的是。在银湖开发商没有一人出来的情况下,业主代表已经理智地文明地按照那位警察的安排,堵门口的车 ...

警察不当不维护社会制度的合法性!还与开发商勾结对业主进行欺压!压榨业主!
发表于 2016-4-10 19:03: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锤定音,车位属于业主,请还钱!
2016-04-08 big大笑工坊

住宅小区的车库到底属于小区业主,还是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全国首例小区车库之争一审落槌——
  本月12日,就南京星汉置业有限公司与星汉城市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地下停车库之争案件,南京鼓楼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开发商将地下停车库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管理,全体业主享有地下停车库的权益。
  住宅小区的车库到底属于小区业主,还是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这是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业内人士称,此案判业主获胜,在全国还属首例,其法律意义十分重大。
  据了解,位于南京水佐岗的星汉花园小区共有59个地下车库,开发商以至少8万元的单价卖掉了其中37个,其余的被物管以每月250元的租金租了出去。为此,业主委员会曾代表广大业主,多次要求开发商将车库归还给业主,但开发商坚决反对。今年6月,业主委员会无奈之下,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在12日的庭审中,业主委员会认为,小区地下车库是小区配套公用设施,应当无偿地交给业主使用,开发商没有所有权,根本无权出售。开发商则强调,自己在出售房屋时,根本没有把地下车库面积列为公摊面积分摊到业主的头上,而车库又是开发商投资近300万元建成的,当然拥有车库的“产权”,因此出售车库并没有错。
  经过3个小时的庭审,法院经合议庭合议后当庭作出判决,地下停车库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应立即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全部地下车库。判决后,开发商也当庭表示:“不能接受这样的判决,要上诉。”
  该案的审判长盛皓从法律角度向记者详细解释判决理由,首先南京市规划局要求开发商按每0.2个车位标准建车库,这就明确了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和开发商建车库的法定义务。建成后的车库作为公配设施,是建筑物的辅助设施,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其次,小区实有土地使用面积为7697.60平方米,分摊面积也是7697.60平方米,足以证明该小区土地面积已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小区的土地使用权为该小区业主享有,开发商不再享有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因此,也不能享有该土地上建筑的所有权和支配权,除非取得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根据《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附属公配设施费是商品房成本的构成部分,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由于开发商并无证据证明车库的建设成本未纳入商品房的成本,因此可以认定,车库作为公配设施所发生的费用已经计放入商品房的成本。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邱鹭风介绍说,我国目前还没有系统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而实际上,每个建筑物都有空间专有权、公用设施共有权以及业主管理小区事务的成员权。南京“车库之争”的判例,对催生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的出台,有着积极作用。
  “车库之争”以业主委员会一审胜诉告终的消息在南京传开以后,很多小区的业主们都喜形于色。一位业主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如果此案业主委员会终审胜诉,从理论上说,南京的开发商们将退出出售车库的惊人巨款。据了解,目前,南京拥有面积为1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200多个,假设每个小区有60个车库,均已出售,而每个车库的平均售价是10万元,且情形类似此案“车库之争”,开发商在这一块至少要退出12个亿左右。这可能还是个保守的估计,如果1万平方米以下的小区都算进去,数额更为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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