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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 市区一男子销售病死猪获刑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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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4 10:03: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市一男子为谋取利益,以低价购买病死猪后出售猪肉。日前,城区法院一审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颜某某在市区某市场经营着一间肉铺。2015年11月20日凌晨4时左右,颜某某接到从事私宰生猪的陈某某(在逃)的电话称,其有一头死猪欲以每斤人民币10.6元贩卖,问颜某某是否要购买。颜某某盘算了一番:向汕尾肉联厂购买的猪肉是13元一斤,以10.6元一斤向陈某某购买能让他起码赚多一倍。在利益的驱动下,颜某某于是同意购买,随后便前往约定地点以每斤10.6元的价格,向陈某某购买了一头死猪共160斤,双方约定在猪肉销售完毕后再支付购买款。颜某某将肉品表皮呈暗黑色且已经发臭的死猪载回家中简单冲洗宰割之后,再运到自己经营的肉铺,与从肉联厂购进的猪肉混在一起,以每斤14元的价格出售给个人、饮食档口和其它猪肉档口。当天160斤死猪肉全部被售出,颜某某获利人民币500元。尝到甜头的颜某某于次日以同样的价格向陈某某购买了154斤死猪肉,并向其支付了20日购买死猪肉的价款共人民币1700元。在将死猪肉运回家的途中,被正在巡逻的汕尾市城区畜牧兽医局工作人员查获,当场缴获死猪肉154斤。经汕尾肉联厂检验室检验,所缴获的死猪肉属于病死猪肉,没有在汕尾肉联厂检验检疫过。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颜某某无视国法,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病死猪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生产销信不安全食品处三年以下徒刑


       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因此,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构成,并无生产、销售次数或金额上的要求,也不要求对人体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出现,只要存在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危险状态就构成本罪。一旦贩卖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猪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就构成犯罪。

        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病死猪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生猪必须在专门的屠宰点进行屠宰,且需经过层层检疫,合格后才能流入市场。



汕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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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4 11: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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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半年,犯罪成本太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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