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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MR。Cabin 于 2016-10-19 11:42 编辑
汕尾市区驾校“不约而同”涨价1000元,涨价金额与时间相同,疑似事先密谋串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今年7月曾有企业因此被罚!
http://news.ifeng.com/a/20160727/49674274_0.shtml
华中药业等3药企串通涨价被罚260万
汕尾发改局该主动履行职责,好好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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