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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 如何判断面临的征地拆迁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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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3 03:18:21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何判断面临的征地拆迁是否合法
01-22 10:18 律师事务所 /查看原文
了解到土地征收、房屋征收、和拆迁这三个词语的基本概念后可以很清楚地知道,我们日常所说的“征地拆迁”其实可以更准确地表述为“土地征收与拆迁”,涉及土地征收与拆迁两个相互独立又紧密相关的行为。

那么当事人面临征地拆迁是否合法呢?

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原江律师执业十余年,专业致力于研究和代理土地、房产类案件,经验丰富,专业功底扎实。

原江律师解释,判断征地拆迁是否合法,首先要关注的就是是否有“批文”。而要了解什么是“批文”,首先要了解征地的基本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征地程序主要包括两部分: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

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二)征地的实施程序

1、发布征地公告。 ①发布机关:市县政府;②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③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④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①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②登记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③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④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⑤不办理登记的后果:不列入补偿范围。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①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②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③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④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⑤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和批准机关: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①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②费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侠客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6、土地交付。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而接下来的关键问题是,如何知道自己面临的征地拆迁是否有“批文”。

原江律师表示,当事人可以由以下几个简单的途径和办法进行判断:

第一,向征收方索要手续。不管是谁要占地还是拆迁,都应该主动出示相关的法律手续,以证明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就算征收方拿出了批文,我们应该注意批准时间是什么时候,例如,2008年的征地批文在2017年使用是否仍然有效?答案是:无效!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九条规定,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第十四条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由此可知,征地批文一般有效期是两年,超过这个有效期,效力当然灭失了。

第二,看看自己是否看过公告,签过字。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因此,如果没有让你在征收土地报批前的土地现状调查文件上签字确认,那当地政府就不能上报材料,就根本不可能批准;当然也有未经土地使用人签字确认而批准征收的,那要么是假签字,要么是没有签字,但这种批文根本就是不合法的。

第三,去当地国土局咨询查证。当然,在实践中,大部分的国土局都拒绝当事人的申请,每次都会以各种理由搪塞。但是作为被征地人,有权申请查看是否批准了土地征收及征收的相关内容,这是被征地人的基本权利,行政管理部门无权剥夺。但越是掩盖,越应当深究其合法性。因此,当当事人额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当当事人尝试行使自己的知情权却被个别人以不合法并且无理的方式和理由搪塞、制止时,不要气馁,应当主动寻求专业征地拆迁律师的帮助,借助其积累的丰富办案经验和法律知识功底,为自己达到伸张正义、成功维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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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2-14 15:44:23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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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批准征收土地的三重法律枷锁
三农汇话
02-13
在征地补偿纠纷中,很大一部分原因来自于政府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行为。对于行政机关的这一违法行为,法律也绝不姑息。除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要进行相应的赔偿外,相关责任人员还可能受到行政处分,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法条链接:《土地资源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关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第5~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5条。

一、非法征收土地行为的表现形式

1、无批准权而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行为

《土地管理法》第44条规定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涉及到批准的,批准机关为国务院;《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了重要耕地的建设批准权归国务院;《土地管理法》第57条规定,临时用地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等等。若其下级地方政府机关批准以上行为的,则为无批准权而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行为。所有《土地管理法》未授予审批权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单位,行使土地征收、使用权审批权力的则构成非法批地行为。

2、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地的行为

超越批准权,是指下级地方人民政府越权批准应当依法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行为。例如,依照《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征收基本农田以外其他耕地超过35公顷或者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应当由国务院批准,若省政府批准则为越权。

3、违反土地用途总体规划的批准行为

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享有有关土地批准权的各级人民政府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批准用地,也属于非法征收土地的一种表现形式。

4、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行为。

二、非法批地行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78条规定,非法批地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处分和刑事责任。此外,还可能构成行政赔偿。

1、行政处分。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的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第410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行政赔偿。对非法批地的,除依法承担行政处分责任和刑事责任之外,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由非法批地的机关依法进行赔偿。因非法批地而受到财产权利损害的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违法行使职权的国家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受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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