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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 征地中常见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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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3 22:45:06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征地中常见的违法行为

三农汇话
02-23 10:03
导语:农民依附土地而生活,失去土地可能就失去了生活的来源,所以法律对于征地活动做了一系列的规定,以确保能够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然而,现实生活中我们常见的一些点确实与法相悖的,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注意过呢?

【征而不用、征而少用】

在我们办理的全国征地案件来看,很多地方在征地过程中,有很多土地征用来之后被闲置,土地征多了,或者干脆土地征收之后就没用过,其实这种做法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

《土地管理法》 规定:“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用的土地在一年以内不用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要回复耕种;征用土地一年以上都没有动工的,要交纳闲置费;如果连续两年没有使用,可以无偿收回土地并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

【谁在征地?主体不明】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这条法律条款明确规定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主体,只能是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但是,尽管我国法律对征地主体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实施征地的主体却是五花八门,有的甚至是临时组建一个指挥部,人员随意更换或流动。若是被征地农民发现征收方的此项行为,一定要注意相关证据的收集与保存,以便后续维权,主体的不合法将会导致其所实施的各项行为无效。

【程序不透明,权利无保障】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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