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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资讯] 酒驾丧命家属追究聚餐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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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2 12: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期:2012-3-12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酒驾丧命家属追究聚餐人责任

  索赔近37万元

  □平安广西网/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卢林峰 魏素娟 通讯员 黄顶峰

  南宁市的农某聚餐喝酒后驾驶车辆回家,不幸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家属为此将邀请者与同席者一起告上法院,请求判令赔偿近37万元。3月9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酒驾引发交通事故

  南宁市的韦某、程某、罗某3人的子女都就读于广西某中学,因此认识学校的韦老师。

  2010年8月27日,考虑到学校即将开学,而且开学后不久就是教师节,3人商定请韦老师吃饭,提前祝贺教师节。

  当日下午,罗某与韦老师电话联系时,韦老师提出约上同事李某、吴某一起参加聚餐。

  开席前,李某提出约上他的学生农某一起参加。就这样,李某的学生农某和其女朋友到达饭店的包厢一起用餐。因为是祝贺教师节,大家喝白酒助兴。21时30分结束用餐后,大家又到一歌厅唱歌。

  8月28日凌晨1时许,农某驾车在南宁市秀厢大道与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追尾碰撞,农某当场遭受重伤。经医生抢救无效,8月28日凌晨4时农某不治身亡。经检测,农某的静脉血液乙醇浓度高达258.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交警认定农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家属索赔36.9万多元

  原本儿子正在筹办婚事,可转眼间一家人阴阳相隔,农某的父母遭受了沉重的打击,悲痛不已。两位老人认为,儿子的死亡,与邀请他去聚餐喝酒的人有关。

  2011年8月8日,两位老人一纸诉状将老师李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李某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69024.6元。

  两位老人诉称,儿子是被李某叫去参加饭局的,明知要驾驶车辆回来,还让自己的儿子喝酒、敬酒。离开时,明知其已饮酒过量、自控力极差,李某却未作另外任何安排,也不加以阻止,便由自己的儿子醉酒驾车回去,导致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死。在事故中,李某存在较大的过错,其未尽注意义务与自己儿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

  同年8月10日,两位老人又向法院递交了一份补充民事起诉状,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同席其他饮酒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随后依法追加了3位家长以及老师吴某、韦某为第三被告。

  被告方均辩称无责任

  3月9日,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由于案件特殊,颇受人关注,旁听区内座无虚席。

  法庭围绕双方争议,归纳了以下争议焦点:农某酒驾产生事故及其死亡后果,各被告有无责任?如有,该如何承担?家属所主张的赔偿费用是否合理、合法?

  法庭上,李某辩称,当晚吃饭的活动并不是自己发起,自己只是负责联系和通知。他自己也已明确告知农某,说对方有专车接送,专人开车,叫农某不要开车来。自己不应承担主要责任。在酒桌上,农某主动向同桌其他人敬酒,自己也曾多次提醒农某要少喝酒。同时,自己也关心问过农某喝了酒怎么回家,当时农某答复说女朋友夏某有驾照,可以送他回去。到KTV唱歌时,期间来了很多学校同事。农某又主动向学校其他老师敬酒。中途,农某和女友夏某提前告退,当时农某并未醉酒,也没有神志不清,以后的行为与自己无关。农某是因为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并不是聚餐过程中酗酒死亡。在整个活动中,自己并不存在有不当或恶意劝酒行为,不应担责。

  李某的代理律师指出,农某父母说李某力劝农某喝酒与事实不符,也没有证据表明农某离开时出现行为失控等需人救护的危险状态。夏某作为农某的女友,没有及时制止农某酒后驾车,夏某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3位家长的代理律师则表示,家长宴请的主宾是韦老师,李某是韦老师的同事,而农某是李某的学生。

  由于不认识农某,宴席上,家长只是礼节性的碰杯,并没有劝酒的举动,也没有任何人劝农某向几位老师敬酒,而农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陪客不存在违法行为。

  此外,农某出事的地点并不在回家途经范围之内。因此,可以推测农某是从KTV出来后,又和别人喝酒,在回去途中才出事的。因此,农某酒驾遇难与3位家长并没有任何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此外,农某应该知道酒后驾驶的危害性,其应承担主要责任。夏某是农某女友,且作为酒驾的同乘人员,明知农某喝多了,还让他开车。夏某的所作所为,对农某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次要责任。

  老师吴某辩称,李某的学生自己不认识,农某是小辈,自己也没有跟他喝酒,更不会劝他喝酒。去唱歌时,自己提前告退了,自己没有任何责任。韦老师没有出庭。

  庭审结束,审判长宣布将择日宣判。



(网络编辑: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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