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4202|回复: 0

[楼市资讯] 深圳拟出新规:个人出租房暂将按10%税率征个税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7-3-27 10:37: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记者1215日从深圳市地税局获悉,日前,该局就《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意见稿,个人出租住房,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下为全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对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深圳市范围内将自有房屋或租入房产出租给承租人,并取得租金或者其它经济利益所得,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征收采取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征收方式:
1、纳税人出租(转租)房屋采取据实征收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凭合法有效凭证,从其租金收入中依次减除房屋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纳税人负担的实际修缮费用,以及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2、纳税人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3、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个人出租住房,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房屋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纳税人同一个月多次取得房屋租赁所得应合并计算纳税。
四、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含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增值税税额,在计算转租收入时可予以扣除。
五、该公告自201741日起实施。原我市采取的综合征收方式和征收率同时调整,其他税种征收率及税率按原规定执行。
来源:地产人

楼主热帖
[汕尾房产] 中消协比较试验:"得高""BOEN"等进口
[汕尾房产] 入住包升学?别瞎忽悠了
[汕尾房产] 住着别墅不还钱 北京海淀区法院强制腾房
[汕尾房产] 雄安新区:已查处765起 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
[汕尾房产] 公司名义买商住靠谱吗? 需按年缴纳房产税
[汕尾房产] 北京楼市新政 西城法院法官解答三大法律问题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市民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