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互助县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未成年人故意伤害致他人死亡的案件。尹某某、王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年。 据了解,2016年9月27日13时20分许,尹某某与刘某某在互助县某中心学校东侧的男生厕所内发生争执,后尹某某将与刘某某发生争执一事告诉王某某并与王某某一起来到男生厕所,与已经在厕所内的刘某某等人再次发生争执。尹某某要上王某某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在刘某某左胸部戳了一刀后将刀子放开,刘某某用左手拔下插在胸口的折叠刀,尹某某夺下折叠刀并将刀扔进厕所的粪坑内。刘某某随即倒在地上,后尹某某与该校的老师同学一同将刘某某送往互助县人民医院抢救。刘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刘某某系被锐器刺破心脏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审理法院认为,尹某某、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二人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且二人在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王某某系从犯,均应当减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信息来源:各地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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