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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 女教师性侵未满14岁男学生判3年,判得有些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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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 15:00: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三余书屋 于 2017-6-2 15:04 编辑

作者  刘文昭  江苏常州的一名女教师,因与未满14周岁的男学生多次发生性关系,被江苏常州中级人民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这本是常州中院展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典型案例,但消息一出,有人却觉得女教师被判3年太轻,有人则认为男学生很难被女老师强迫,两人可能是你情我愿,甚至有人调侃“为什么我上学时就没碰到这样的老师”。要点速读
  • 1
    男性也会是强奸的受害者,调侃,只会让受害者的处境更糟。
  • 2
    强奸犯罪中,不强调施害方和受害方性别的做法,值得借鉴。

如果是男老师性侵未满14岁的女学生,惩罚可能重得多

不少人觉得这位女老师判得轻,是因为他们觉得这位女老师的犯罪事实比判决的定性更严重。据媒体报道,这位女老师在明知学生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与学生在家中、宾馆等地多次发生性关系。

猥亵儿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淫秽行为,一般刑期在5年以下。“女教师与被害人多次发生性关系”的事实显然与“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淫秽行为”不符。 他们认为,如果是老师是男,学生是女,这个老师必涉强奸罪,不可能判3年这么简单。

的确,按照我国法律,如果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行为人要以强奸罪论处,且从重处罚。而最高法颁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2013年)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还要从重处罚。

2013年,甘肃教师张某在3个月的时间内,对学生小红强奸两起(既遂一起,未遂一起);猥亵儿童作案两起。法院认为,张某对被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社会危害性大,应当从重处罚,依法判处张生辉犯强奸罪,有期徒刑8年;犯猥亵儿童罪,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共执行有期徒刑10年。

两相对比就会发现,女老师判得轻,是因为没涉强奸罪。没涉罪,并不是因为当地法院徇私枉法,而是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女性不可侵犯的权利,学生性别为男,就算法院有心,也无法用强奸罪惩处这位女老师。

人们应该打破刻板印象,男性也会是强奸的受害者

过去,每每发生性侵案,尤其是男老师性侵女学生,评论必是一边倒的斥责老师“禽兽不如”。不过,这次是换成了女老师,则画风突变——“为什么我上学时就没碰到这样的老师”成了热门评论,甚至有人猜测,两人可能是你情我愿,否则男女体力差别巨大,女性根本没法强迫男性。

“冲我来”“这不是很多学生所想”等成为热门评论

实际上,这也是为何一些人认为女性不能成为强奸罪主体。他们认为女性进行性行为,生理上不需要特别的准备;而男性不同,男性要性交,必须勃起,如果不想性交,就不会勃起,也就谈不上“被强奸”。

不过,男性的意志远没有他们想象的那么强大。男性除了心理性勃起,还有反射性勃起。直接的性接触、走路摩擦等局部刺激或来自内部的对直肠和膀胱等的刺激,都可以引起反射性勃起。这是通过刺激脊髓中骶髓的低级勃起中枢激起的性兴奋实现的,其反射弧不过大脑。

这意味着性侵犯者(男性或女性)与受害者做直接的性接触,或强行发生性关系,照样能让受害者勃起和射精。如果这些刺激不能让男性勃起,还有现代医学“帮忙”,如强迫男性服用药物(如伟哥)。现在,勃起已经不是阻碍女性性侵的壁垒。

更何况,不少女性体力不弱于男性,且在权力关系中,处于弱势的男性受到女性的控制和胁迫也不罕见。2013年,美国就曾发生过这样一起案件:一名男子走在路边,一辆车驶来,好心的女司机提出捎他一程。而当该男子上车后,女司机拔出手枪,逼迫他与坐在后排的另一名年轻女子发生性行为。最终,男子只穿了一件T恤,从车里逃出并报警。

有了现代医学的帮助,勃起已经不是阻碍女性性侵的壁垒

调侃,只会让男性受害者的处境更糟

有学者指出,在男尊女卑的父权社会,女性的价值主要在于传宗接代并满足男子的性要求, 在性方面受到重重束缚, 她们往往对性采取一种禁锢、保守的态度,性主动、性侵害者的角色也难以由女性扮演。因此,过去各国强奸罪的立法一致认为,强奸罪主体只能是男性,,对象只能是女性。观念的发展常常落后于时代,有人觉得被女性强奸,是占了女方的便宜,调侃几句也不难理解。

不过,这种调侃声却很容易忽视女性在性侵犯罪中的角色。2016年,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健康和人权法项目主任劳拉·斯坦普对多项强奸和性侵案件数据进行分析后发现,女性实施的性侵行为远比人们想象得更普遍。

过去,人们认为,无论对男人进行何种性侵害,大部分施暴者必然是男人。2010年,美国疾控中心(CDC)发表了一项美国亲密关系和性暴力调查(The National Intimate Partner and Sexual Violence Survey),劳拉·斯坦普对数据分析后发现,除了强奸犯罪,在其他形式的性侵害中,68.6%的男性受害者表示加害人是女性;在“被动式插入”这类强迫性交中,79.2%表示加害者是女性。


除了宏观数据,劳拉·斯坦普还有微观观察,在一项针对284名男子(高中和大学)的调查中,有43%的人表示自己遭遇过强迫性行为(这里的强迫性行为含义更广,如言语骚扰)。劳拉发现,这些行为大多数都转化为强迫性交,95%的此类事件加害者都是女性。

传统文化中对男性阳刚、坚强的定位,让很多男性在遭受同性性侵后耻于诉说,留下巨大的心理创伤,如国外的研究表明,遭遇性侵的男性,出现抑郁和官能障碍的比例很高。而被女性性侵,男性的心理压力更大。劳拉·斯坦普援引的报告指出,如果被女性性侵的男性已经成人,人们常常认为,男方也要为性侵事件负责,并被周围人责备。

幼年遭受性侵,常常给受害者带来一生的创伤

这使得一些男性会刻意隐瞒被女性性侵的经历,甚至把这当成人生中的一次历练(好坏另说)。结果,与男性侵者相比,女性侵者更难被调查、逮捕、受罚,公众也很难对此类事件产生警惕。

完善强奸罪,不是编织法网,而是解决性侵犯罪的重要一步

对于强奸罪的主体是否应该包括女性,客体是否应包含男性,现在仍有争议。不过,据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系教授介绍,不少发达国家都不再强调强奸中施害方和受害方的性别,如德国、法国分别于1998年和1994年修改刑法典,将强奸罪的受害者明文规定为“他人”(即包括男人和女人)。

这种变化,正在成为潮流。2012年,美国联邦司法系统更改了关于强奸犯罪的定义,由原来的“违背女性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变为“未经受害人同意,以身体任何部分或外物侵入受害人阴道或肛门,或以性器官侵入受害人口腔,不管侵入程度的深浅如何”,不再对受害者的性别进行限制。

这种变化是美国司法界和民权组织不断争取的结果。2011年,联邦调查局公布的报告显示,2010年美国共发生84767件性侵案,比2008年减少了5%。这招致了司法界人士和民权组织的猛烈批评——正是因为联邦调查局对强奸的定义过于狭隘,很多地方的性侵案件无法计入(如纽约市警察局记录的1369件强奸案,却只有1036件合乎联邦的定义),才导致了案件数量下降。这不是什么成就,而是自欺欺人。

美国前副总统拜登对重新定义强奸表示欢迎,他认为,如果我们不知道强奸的全部含义,就无法解决这个问题

他们认为,狭隘的定义,导致民众不清楚强奸犯罪的普遍性,用于逮捕强奸犯和帮助受害人的资源也会因此减少,留下的法律漏洞则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2012年修改定义以后,虽然会导致强奸犯罪的数量大幅上升,但有了准确的数据,才能揭示强奸犯罪中的许多实质性问题,社会学家、政策制定者才能提出更好的对策。


不再强调强奸罪中施害方和加害方的性别,不仅是保护男性,尤其是未成年男性的性自主权,更是减少性侵犯罪的重要一步。来源:腾讯今日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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