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丰“6·06”交通事故发生后,事件处理过程让广大网友难忍愤怒 官方出了情况通报:目前,交通事故正依法处理中 → 稍安勿躁! 某A公司则严正声明:运输是外包的 → 跟我们没有关系!
网友不乐意了。那么到底有没有关系?我们来捋一捋: 假设一: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运输外包合同,约定了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用于规避风险(很多公司会这么做)。合同在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双方自愿签订,协商而成情况下,合同有效。按合同约定,B公司承担责任。没有什么问题!
但在第三人看来,车上写着的“某A公司”,而无法知道AB之间存在的合同法律关系。第三人对该车的赔偿能力作出以公司为依据的判断,而不以驾驶人本人为判断赔偿的依据。因而,A公司应负连带责任。(借鉴出租车车祸处理)
假设二:A公司与司机签订了运输外包合同。一、由于司机需服从A公司的调度安排,在其指导下,在其指定的工作地点作业,双方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则该合同应是一份劳动合同。二、劳动法之所以不同于合同法,是因为缔约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事实上不平等,为保护弱势一方的利益,国家强行限制缔约自由,从这看,也应属于劳动法范畴,三、最高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对挂靠车辆在以被挂靠的名义进行道路运输经营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时,挂靠人和被告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我们也可认为车挂靠在A公司名下)。司机在履行营运职务时肇事,因此,司机服务的A公司应负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划分为一般连带责任与补充连带责任。一般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之间不分主次,对整个债务无条件地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不分顺序地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上述,受害者可以向A公司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PS:不符之处,请多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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