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一年租金,住了3个月就被房东赶人,租客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在近期的一宗案件中,广州天河区法院作出判决,房东高某构成违约需向租客返还押金和剩余房租,并支付违约金9200元及其他费用。   房东提前解除合同   据判决书记载,房东高某与租客林某此前通过经纪人的介绍,三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高某将其自有的房屋出租给林某居住使用,租期为一年,每月租金4600元。合同上写明,若高某要求提前解除合同,需退还押金,并支付等额于押金金额的违约金给林某。   合同签订后,租客林某依约向房东高某支付了押金9200元,并支付了一年的租金55200元。3个多月之后,房东高某突然通过微信向林某提出提前解除合同。林某称,解除租房合同的原因是,高某认为林某在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上门做流动人口登记时表明了自己的租客身份,使得高某额外支付一笔租赁税费。   在林某找到新的房子并与他人签好一年租期的合同之后,高某却迟迟不收回房屋,对于退租、返还押金等事情,更是闭口不谈。   法院判决房东承担违约责任   林某最终向天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解除,要求高某退还押金9200元、多付的8个月租金36800元及其他费用,并支付提前解除合同的赔偿金9200元。   房东声称合同并未解除,不需要退还押金及相关费用,反诉要求林某继续履行《租赁合同》。高某称林某要求解除合同的原因是其已另寻到租金更便宜的房子。   天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和高某之间的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自觉履行。从双方往来微信和短信的内容可知,高某曾提出不再将房屋出租给林某,林某表示同意。法院不支持高某提出的继续履行合同的诉求。   法院一审判决,确认高某和林某的租赁合同关系有效,并已合法解除,高某向林某返还押金9200元和租金36800元,支付违约金9200元,并返还多付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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