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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 老人吸烟被劝阻后死亡,劝阻者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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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6 09:57: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不敢扶老人之后,人们又不敢劝阻老人吸烟了。媒体报道,河南郑州的一位医生在小区电梯里劝阻一位抽烟的老人,引发了争执。事后,老人情绪激动,心脏病发作离世。家属将该医生告上法庭,要求40余万元的赔偿。法院一审判决该医生补偿老人家属1.5万元,二审仍未宣判。劝阻他人在电梯里吸烟明明是好事,心脏病病发谁也预料不到,法院的判决真的合理吗?


要·点·速·读

1.被告医生无法预料到老人死亡的结果,劝阻吸烟的行为与老人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

2.法院一审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判决被告补偿死者家属1.5万元,但本案是否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值得商榷。

3.公平责任原则是一项兜底性原则,适用范围的不当扩大反而会伤害法律的公平、公正。

把人“气死”如何担责已有共识,本案的一审判决正是遵循了这种共识

俗话说,“气死人不偿命”。但是在法治社会里,根据具体情况,“气死人”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个“具体情况”,一般指的是侵害人有没有主观伤害受害人的故意、有没有使用侮辱攻击性的语言以及对受害人的身体疾病是否知情

先来看主观故意。医生和吸烟老人的相遇是偶然,两人并不相识,老人在电梯里抽烟也是一个预料不到的事,医生劝阻老人不要吸烟,明显不存在主观恶意。这一点不用怀疑,如果有主观故意,那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是刑事案件。

再来看是否使用了攻击性和侮辱性语言。由于监控录像没有声音,对于当时双方是否有过激语言无法判断。但是,双方均没有对这一点提供举证,并且举证的责任,应该落在老人家属一方。

最后一点,当事一方不知道受害人存在身体疾病,双方是正常的论理、争辩,因受害人情绪过分激动而死亡。这种情况下,当事一方甚至连普通的民事侵权都不算。

回到医生劝阻老人吸烟这件案子,老人之前就患有心脏病,而被告医生并不知情。因此,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老人猝死是被告医生未能预料到的,被告的行为与老人死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这个判决隐含的信息,其实就是法院认可被告医生对老人的死亡并不负有责任。

如何判断劝阻老人吸烟和老人发病身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老人的家属对法院的一审判决并不满意。媒体披露,本案二审中,原告、被告双方的交锋点,就在于医生劝阻老人吸烟和老人发病身亡是不是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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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在电梯里相遇,医生劝阻老人不要抽烟

因果关系,就是原因导致结果。但在现实中,一个结果的产生往往并不单纯是一个行为引起的,而是多个因素共同作用产生的。法学中,在初始行为和结果之间的第三者行为、被害人行为或特殊自然事实等其他因素被称为介入因素。

如果介入因素对结果的影响并不大,单靠初始行为本身就有很大的可能性导致某个结果,初始行为和这个结果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反之则不然。

举个例子,假设一个人受伤后到医院接受治疗,医生在治疗中出现重大过失,随后,患者死亡。可以把被害人受伤作为初始行为,死亡作为结果,治疗中医生重大过失作为介入因素。如果被害人本身只是轻伤,则应认定受到轻伤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不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被害人本身已经是濒临死亡的重伤,则不宜认定医生重大过失与被害人死亡的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就可以把“被告医生对老人患有心脏病不知情”看成介入因素。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这个介入因素是异常的、作用强大的,初始行为和结果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民法通则》起草人魏振瀛教授也主张“介入因素都具有偶然性,这些偶然的因果关系通常表现为间接关系,这些介入因素,如行为人无法预见则不承担责任。”

既然不存在因果关系,为什么还要承担赔偿?

很多读者可能不解,既然医生的劝阻与老人之死不存在因果关系,那为什么被告医生还要承担1.5万元的补偿?

再看看法院的判决:“依照《侵权责任法》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根据公平原则,法院酌定杨某(医生)向老人家属补偿1.5万元。”这个判决的依据,就是民法上的“公平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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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责任原则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中

简单点说,就是两个人都没有做错事,但的确因为一个人的行为让另一个人造成了损失,行为人要对受到损害的人给予一些补偿、分担损失。对于公平责任的应用,最典型的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交通事故中即使机动车一方无过错,也要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这是因为法律默认了机动车和行人可能造成的危害和承受的风险是不对等的。

但是,在本案中,是否适用公平原则存在争议。公平责任最重要的前提条件,就是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然而这个案子发生的原因非常明确:老人在电梯里抽烟。

电梯里是严禁吸烟的,这不仅因密闭的环境内二手烟的危害更大,更重要的是电梯在高速上升的时候,有很多磨擦产生,如果烟的火花粘在电梯上的话容易引起火灾。今年初,上海市一名男子就因为在电梯抽烟引发火灾而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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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梯里不能抽烟,应该是常识

逝者已逝,但就事论事,吸烟的老人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没有过错”。所以,本案可能不适宜用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的使用,存在适用范围被扩大等问题

如果当事人中的一方对损失存在过错,就不再属于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范围了。但在司法实务中,公平责任原则被相当程度地滥用。2015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名助理审判员对100份援引公平责任一般条款的判决书分析发现,其中44件存在当事人过错,这明显不符合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

它带来的后果是,一方过错造成的损伤却要双方共同承担,背离了真正的公平。(道理交通安全法中的情况除外,因为机动车和行人的风险确实不对等)。

在适用公平责任的案件当中,行为人没有过错,更谈不上“侵害”一说,让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但精神损害赔偿有时却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这就不当扩大了公平责任中的损失分担范围,加重了行为人的负担。值得注意的是,老人家属索赔的40万中就含有精神抚慰金,本质上和精神损害赔偿一个意思。

最后还是要说,老人在电梯里抽烟的确是错了,但只是小小的错误,死亡终究是一个悲伤的结局,对老人及其家属恶语相向极不人道。但同时,也不能因为案子难判就向公平责任原则逃避,让有意维护社会公德的人望而却步。

来源:今日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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