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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海湾] 买卖不成从口角到互殴 红海湾一男子伤人获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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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9 16:49: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汕尾日报讯 (记者 邓帼梅 通讯员 黄映珠) 红海湾一男子林某某因水泥价格问题与卖主李某某起了争执,互相谩骂甚至动起手来。导致李某某轻伤,林某某不但得赔钱,还领刑罚。近日,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该案,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决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35240.12元。

2016年9月13日,林某某到李某某的水泥店购买水泥时,因价格问题发生口角,双方从互不相让的你一言我一语升级到对骂,后在店门口扭打,被围观的群众劝开。李某某被劝开后走回店内告知其妹,李某某的妹妹听后拿了一张塑料椅冲出水泥店,李某某紧跟其后。林某某见状,捡起砖头扔向李某某,砸中李某某左侧头部,随后3人又扭打起来,被围观群众劝开。

经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外伤致右手第5掌骨完全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因家属反映林某某有精神病史,我市公安部门遂委托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对林某某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经鉴定,林某某此次故意伤害的行为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李某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林某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人民币135638.241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法,故意殴打被害人李某某,致被害人李某某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并应承担造成被害人李某某轻伤二级的民事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某某应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合计人民币35240.12元。本案属同村村民间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且被告人林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兄妹相互扭打,被害人李某某一方存在一定的过错,对被告人林振林某某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俗话说,买卖不成仁义在,在日常生活中,与他人进行买卖时讨价还价是常有的事,价格合意则买,不合意就另寻他家。祸从口出,冲动是魔鬼。有时候遇到事情多一句话、多做一个举动和少说一句话,少做一个举动,事情的结果就完全不一样。如本案中,据两人在公安部门的供述,均称是由于对方的言语不中听,且是对方先用身体顶了另一个人的胸口,最后才打起来。如果当时有一个人少说一句,或是离开,就不会出现伤的伤,坐牢的坐牢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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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9 17: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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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时有一个人少说一句,或是离开,就不会出现伤的伤,坐牢的坐牢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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